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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市县综合执法改革机构人员这样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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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9-4-19 16:03: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山西】关于市县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机构整合和人员划转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委机构改革办:

根据党中央和省委关于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部署要求,按照《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晋发(2016)3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等5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办发(2019)4号)文件精神,结合市县实际,现就市县市场监管等5个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机构整合和人员划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合行政执法机构

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要求,整合5个领域现有执法队伍,原则上一个领域只设置一支执法队伍。执法队位整合组建后,本级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其他事业机构不再承担相关执法职责。
整合的范围和原则:1.行政机关中名称冠以“执法科(室)专司执法职责的内设机构、行政机关专司执法职责的直属行政机构原则上予以整合;2.以履行行政执法职能为主、机构名称以“执法局”“执法队”“稽查队”等执法队伍应予整合;3对于主要以行业管理和指导为主,同时承担本行业少量行政执法事项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作进一步区分,原则上将这些机构中具体履行的行政执法职能和相应编制予以整合,其他负责行业管理、技术指导服务、决策保障工作职能和编制,按照中央和省委有关精神,结合地方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进行统筹安排。4、对于以提供技术监测支撑和服务为主,同时受机关委托承担少量行政执法事项的机构,将行政执法职能予以整合,现有机构继续从事相关技术监测和服务工作,强化公益属性,不整合并入执法机构。
严格控制市县两级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编制规模,锁定人员编制,根据年人均办理案件数量,不同领域、不同层次执法工作需要和特点,由市县从严从紧锁定执法队伍编制。

二、划转行政执法人员

在整合组建执法队伍中,上述整合范围内的下列人员划转和转隶工作于4月中旬前完成;在编在岗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不含聘用制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人员,且能够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被开除公职的、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不得列为划转对象。严禁将不符合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范要求的人员划入综合执法队伍。

从“主要以行业管理和指导为主,同时承担本行业少量行政执法事项”
机构中,划转符合上述条件的具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人员,要按照行政执法机构锁定的编制,优先划转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

市县划转人员少于执法队伍锁定编制数的暂维持现状,以后根据改革推进情况按规范逐步配置到位。未划转的人员由同级编委统筹调整充实相关领域。
三、行政执法人员划转程序

依据上述要求,各市,县(市、区)要对涉及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机构、编制和人员进行全面梳理、甄别。市县委编办要会同5个领域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执法人员编制台账,锁定执法队伍人员编制底数。“人员划转名单由5个领域市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研究拟定,报市县委组织部、市县委编办、市县财政局、市县人社局审核备案后,即可办理划转人员相关手续,划转人员行政关系依据备案同意后的划转人员名单自行转隶,不再另行办理调动手续;工资关系由接收单位在划转完成后一个月内报工资审批部门备案;党组织关系由接收单位党组织相关规定直接办理转接手续;干部人事档案按照晋组通(2018)50号文件要求进行移交、接收。

四、有关要求

队伍组建和人员划转工作是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在市县党委统一领导下,按照我省关于5个领域综合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市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组织、编办和财政、人社等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其他领域综合执法机构的机构编制暂维持现状,人员实行只出不进。要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要严明工作纪律,严把人员进口关,严禁挤占、挪用本应用于公益服务的事业编制。
沙发
发表于 2019-4-19 16:09:16 | 只看该作者
具体会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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