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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bill5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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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普通执法引发执法主体资格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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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11-21 20:01:33 | 显示全部楼层
流通领域和生产领域的职责分工很明确,我们所说的标准、计量的问题总之也是质量的范畴,::打假的文件具体内容我没看,但我想一定明确规定了哪个部门是执法主体哪个部门是配合部门;可以在市场上抽检并不代表有处理权。就本案的判决我认为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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