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热讯社区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3308|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原创]诫 勉 谈 话 制 度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06-4-28 22:54: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诫勉谈话对象:
全市系统各县(市、区)局、市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科室的副科级干部和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其他人员。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应进行诫勉谈话:
1、不能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存在一定问题,但构不成纪律处分的领导干部;
2、在责任制年度考核或组织考察的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30%,责任制年度考核工作落后被通报批评的班子和个人;
3、本部门、本单位发生重特大事故、恶性案件和重大经济损失,或出现苗头性问题的,在全市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的;
4、于领导班子工作不力,致使本部门、本单位不正之风严重,对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以致屡屡发生大案要案或屡屡发生集体上访的;
5、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个人独断专行,放弃集体领导,或闹无原则纠纷,导致班子不团结,影响工作正常进行的;
6、对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力,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7、对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中存在问题,但构不成违法违纪的;
8、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关事项不积极、不主动配合,甚至消极应付、不积极落实的;
9、对工作落实不力,使工作出现较大遗漏和失误,或工作平平,不思进取,在半年以上工作无创新、无显著成效或亮点特色的;
10、其他应当进行诫免谈话的。
三、诫勉谈话程序:
诫勉谈话由市局纪检组长实施,市局领导确定谈话对象后,市局纪检监察室填写《诫勉谈话申请表》,经领导批准后,制作《诫勉谈话通知书》,通知被谈话人。在谈话中,应针对群众的反映举报,或考评结果,或发现存在的问题,向其针对性地指出,并听取该同志的说明和表态。并将谈话情况记入诫勉谈话表,由被谈话人签署意见。
四、谈话记录:
由市局纪检监察室填写《诫勉谈话登记表》,并作好记录。
五、其它:
诫勉对象要正确对待群众反映和组织调查及谈话,不得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对反映人进行打击报复。
诫勉谈话后被谈话人要根据谈话内容写出情况说明或改正保证书。
诫勉谈话的有关材料一式两份存入本人廉政档案和干部人事档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Archiver|手机版|质量热讯 ( 豫icp备13000103-1号 管理员邮箱:service@cnqol.com )

GMT+8, 2024-5-21 04:42 , Processed in 0.958160 second(s), 1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