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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电话计时计费装置管辖权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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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9 06:24: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四川省绵阳市计量测试所 李亮远

    前段时间,在网上看到了《电话计费:“黑洞”到底有多深?》(中国法制报记者薛子进)《电话计时计费装置该由谁监管》(通信世界网)和《电信企业多计费不愿受罚监管权到底归谁?》(通信世界网)等几篇文章,对文中暴露出来的几个问题,在仔细查看了一些搜集到的资料并走访了一些计量方面的法律专家和技术专家后,综合各方意见,在此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供大家参考。

    一、什么是计量器具?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计量器具是指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包括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工作计量器具。”这是“计量器具”的法律解释,其他任何关于“计量器具”的解释都没有法律效力,在司法上都可不予认可。

    二、应该由谁来界定和解释计量器具的范围和内容?

    《计量法》第三十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本细则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计量法》第九条“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国发[1987]31号)第十六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制定《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明细目录》。”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由上可见,法律法规均赋予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现国家质检总局)界定和解释的权利,其他部门的界定和解释均无效。其他部门的界定和解释,严格的说是一种违法,属不依法行政的一种表现,乱作为。大家可以想象一下,如果质检部门去界定和解释《税法》、《国土法》等法律中的一些不太清楚的地方,全国岂不乱套了?

    三、电话计时计费装置是否属计量器具?

    笔者就《电信企业多计费不愿受罚监管权到底归谁?》文中提到的那位“计量专家”所说的“局用交换机等设备的计费系统不是计量器具”的看法走访了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的多位计量专家(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是国家级法定计量检测机构,现保存有多项我国国家计量基准,属国内计量方面的权威技术机构之一,《中国测试技术》杂志主办单位,中国计量测试学会理事单位,内有多名专家为该学会理事或高级会员)。

    被访计量专家都讲述了自己的看法,均对那位“专家”的说法予以驳斥,认为那位专家在“偷换概念”,是“以点代面,以偏概全”,全都认为:电话计时计费装置肯定属于计量器具。理由是:

    1、从技术角度上看,电话计时计费装置符合计量器具的法定特征

    我们平常看到的各种秤,大家都知道属于计量器具,它测量的对象是物品的重量多少。而电话计时计费装置依据通话时间的长短乘以相应的费率来进行收费,它的测量对象是“通话时间”的长短这个量值,是一杆称“时间”的“秤”,如某人某次通话时间为2分32秒,通话时间“2分32秒”,必须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确保其在国家误差允许范围内,可见其完全满足《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对“计量器具”的定义。

    电话计时计费装置的工作原理正如出租汽车里程计价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器由前台(传感器)的数据采集(采集传感器脉冲信号数量,它正比于行驶里程数)、数据存储、数据传送和后台数据处理(从采集得到的脉冲数,计算出里程数;根据内部时钟,得到当前时段,即白天还是晚上;再根据物价部门规定的不同时段的费率,得到应收额)、显示、打印输出等共同组成,这些部分在一起共同工作,才构成了一台完整的出租汽车里程计价器。显然,它的计费系统不是一台单独的计量器具,而仅仅是里程计价器这种计量器具的“一个组成部分,拥有的一项必要的功能”。同样,电话计时计费装置由前台数据采集(采集通话时间长短和时段等)、数据存储、数据传送和后台计费中心的数据处理(根据通话时间长短、时段和资费标准计算出通话费用)共同构成,它的计费系统也不是一台单独的计量器具,而仅仅是电话计时计费装置这种计量器具的“一个组成部分,一个必要的功能”。

    2、计量器具检定合格后,不一定进行封装

    对那位“专家”说的“计量器具按照计量检定规程完成计量检定之后,必须对检定后的装置依法进行封装,以保证其具有复现性”的说法,专家们也给予了驳斥,指出:这位“专家”犯了一个“低级和常识性”的错误。根据计量检定规程,不是每一种计量器具检定合格后都要进行封装,而有可能只是粘贴检定合格标志或出具检定合格证书,如台案秤、钢直尺、钢卷尺、量筒、量杯、汽车计量罐车等。

    3、从法律角度上看,电话计时计费装置属于计量器具

    1999年1月20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国务院授权,调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目录》(质技监局政发[1999]15号),明确了电话计时计费装置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2003年4月22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电话计时计费装置计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03)282号),进一步明确了电话计时计费装置包括“单机型和集中管理分散计费型电话计时计费器、IC卡公用电话计时计费装置、程控交换机电话计时计费装置以及局用交换机电话计时计费装置”。

    可见,不管从技术角度还是从法律角度上看,电话计时计费装置的确属于计量器具,是无可争议的事实。

    四、质检部门对电话计时计费装置是否具有监管权?

    《计量法》第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1998年国务院在下发的《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办发[1998]8号)中明确规定:“将原电力工业部、邮电部等承担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电话计费器等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行政职能划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可见,质检部门对电话计时计费装置无论从法律角度还是从行政角度,肯定具有监管权。

    五、信息产业部门对电话计时计费装置的监管是否可以替代质检部门的监管?

    质检部门重点监管的是电话计时计费装置的计量性能,即通话时间的准确性和计费的正确性,是属于计量方面的专门监督,政府和法律授予其保障专门领域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安全,维护法制和保护公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职责;而信息产业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对整个通信行业依据《电信条例》实施行业监督,保障通信行业的内部秩序和健康发展。在这点上,我非常赞同北京大学法学院行政法博导姜明安教授的意见“此两种监督不能相互替代,特别不能用行业监督去抵制或替代专门监督。”

    由此可见,二者的监督并不矛盾,应严格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监管工作。

    六、对当前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的建议

    我国多年的计划经济模式,造就了一批既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又有经营性质的垄断行业,他们“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为了利益的最大化,他们内心是不需要也害怕别的部门来监管,对于这种坚冰的打破,肯定需要极大的勇气和魄力。我认为当前应该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来办事,要“认清自己的历史责任,带头依法行政”、“要从根本上转变那些已经不能适应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要求的传统观念、工作习惯、工作方法”、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与文化事务和社会事务,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要从“三个代表”的高度出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二是国家质检总局应向国务院及国务院法制办汇报有关情况,请他们出面对某些“不适”内容进行纠正和否定,纠正“不顾国家全局利益和人民利益的本位主义和保护主义”。三是向国家纪检监察部门汇报,对有关乱作为和不作为的部门、单位和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四是各级司法审判机关,要加大对相关案件的审判力度和进度。就当前的监管冲突,我赞成《电话计时计费装置该由谁监管》文中提到的甘肃政法学院教授马红平的看法:“信息产业部信部科[2002]463号文件《关于检测在用局用交换设备计费技术性能的通知》,不能作为法律依据,只能属于内部工作部署和规章制度。它的效力应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效力,这个《通知》的规定和《计量法》的规定相抵触或发生矛盾时,只能按《计量法》的规定办事。”正如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电话计时计费装置计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03)282号)和今年7月13日回复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对在用局用交换机设备计时计费性能检测问题的复函》(国质检量函(2005)555号)所指出的那样“信息产业系统相关单位对电话计费系统进行监督检查和对计费性能进行检测,是信息产业系统为保证电信服务质量而采取的一项措施,不能替代《计量法》赋予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话计时计费装置进行的强制检定。”五是各级质检部门应该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对电话计时计费装置的监管力度,对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决不手软。
沙发
发表于 2006-4-29 16:20:00 | 只看该作者
写的太棒了,顶
硬座
发表于 2006-4-29 22:27:00 | 只看该作者
不错,就是要这样
板凳
发表于 2006-4-29 23:53:00 | 只看该作者
加分
地板
发表于 2006-4-30 00:05:00 | 只看该作者
说的很好。
6
发表于 2006-4-30 22:26:00 | 只看该作者
专家高见,
鼓励鼓励!
7
发表于 2006-4-30 23:41:00 | 只看该作者
宣湘司长在全国质检系统计量工作会议的工作报告中:
  针对“医用三源”和电话计时计费装置强制检定的有关问题,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了“关于‘医用三源’和电话计时计费装置强制检定的意见”,重申对“医用三源”和电话计时计费装置实施强制检定是《计量法》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法律责任;
8
发表于 2006-5-1 00:31:00 | 只看该作者
强顶,不过为什么既然是计量器具,而国家老是弄不清呢,为什么还老是讨论呢,大家怎么不讨论台秤是不是尽量器具呀,我觉的国家应该底气硬一些,是就是是,
9
发表于 2006-5-4 21:18:00 | 只看该作者
我们去年就开始进入电信、铁通、联通公司进入检定了。
10
发表于 2006-5-8 19:05:00 | 只看该作者
我们这里有一个电话计时计费装置管辖权行政诉讼案件,法院正在审理中,有了结果会告诉大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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