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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管理人员可借鉴的东西(审核7.6条款存在的五个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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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2 07:06: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中,不少审核员对ISO9001:2000标准7.6条款"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控制"存在误区,不仅增加了受审核方的经济负担,而且在7.6条款的控制方法上出现误导,影响了体系的实施效果。

  误区一:

  所以监视和测量装置均应在使用前经过校准

  某审核员发现受审核方用于原料称重的台秤没有经过校准。车间主任解释,这台秤刚买不到10天,本厂计量管理人员在使用前做了平衡实验。由于没有到校准的期限,所以就没有进行校准,并将贴在称上的出厂合格证指给审核员看。但审核员仍开具了不符合报告。

  审核员坚持台秤在使用前应该经过校准,是考虑到计量器具的准确度在运输过程中受到影响。但是,这种担心在得到验证之前,仅仅是猜测。台秤在运输中受损只是一种可能性,组组织或其供方可以在搬运过程中采取有效地防护措施,使其各种性能得到保护。此案中,审核员并没有取得证明受审核方台秤失准的充分证据,开具不符合报告是不适当的。

  ISO9001:2000标准的7.6条款对计量器具校准时机的要求为:"对照能溯源到国际或国家标准的测量标准,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或使用前进行校准或检定。"这表明,使用前校准只是计量器具校准的器具之一。在使用前应进行校准的计量器具仅限于搬运中受到损伤,以及用于监视和测量目的的计算机软件。大多数情况下,监视和策略那装置不需要在使用前进行校准,只需要按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校准,以维持其性能要求。

  对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对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该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可见,国家计量法规只对计量器具作出了定期检定的规定,并未要求必须在使用前进行校准,其要求与ISO9001:2000标准一致。

  误区二:

  所有监视和测量装置必须外检

  某审核员在一家具厂审核,发现工人使用的20把卷尺都没有经过外检。车间主任解释,检验科有一把卷尺是送到政府计量部门校准的,这20把卷尺都依照它进行了内部校准。经查,20把卷尺的校准记录齐全,内、外校卷尺都在校准的有效期内。但是,审核员认为构成不符合,要求该家具厂将20把卷尺送外校准。

  本案所述的计量器具校准方式,不仅审核员较难把握,大多数组织建立体系时也对此提出较多问题。测量是确定量值的一组活动,对监视和测量装置实施控制是为了确保量值准确,这是满足顾客和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但是,一个组织可能有数目众多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对其进行周期校准可能需要支付昂贵的费用,ISO9001:2000标准的7.6条款对校准的途径也未作规定。所以,组织只需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即可。

  对于计量器具的控制,组织应进行精心策划,在满足要求的条件下,选择适宜的方式对检测途径进行控制。在实际运作时,应对两类不同性质的监视和测量装置进行区别控制。

  1.对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进行管理。该颁发办法第五条规定:"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第六条规定:"强制检定的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定确定。"对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目录和范围,该办法在附件中进行了规定,企业应对照自身监视和测量装置的使用目的进行鉴别,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

  2.对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组织拥有一定的选择空间,通常采取的控制方式有三种。

  (1)外检。这种方式的检验结果比较可靠,但需要支付较多的费用。

  (2)内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3)内检与外检相结合。

在三种控制方式中,内检可以大幅度降低组织的运行成本,但并不能随意进行,必须满足相应的条件和遵循相应的规程。在实际运行中,应控制好以下三个环节。

  ①应建立计量标准器具。《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计量标准器具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计量检定合格;(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三)具有职称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第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的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按照这些规定,组织按要求建立计量标准器具,经考核取得合格证后,就可以进行内检了。

  ②进行内检时应遵守校准规定,并保持校准记录。

  ③如果计量标准器具属于强制检定的范围,应将其纳入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台账进行管理,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通过上述分析,在此案的审核中,审核员应进一步跟踪审核该家具厂计量标标准器具的建立、管理情况和内检控制情况,以验证企业对检测和测量装置控制的符合性,而不易简单地认为没有将卷尺送外检就构成不符合。

  误区三:

  凡压力表都是强制检定地计量器具

  某审核员发现,受审核方只对蒸汽锅炉的压力表进行了内校。经查,负责检校的部门不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强制鉴定机构。审核员对此开具了不符合报告。

  此案中,审核员的观点是,压力表是国家规定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既然受审核方未获得强制检定的授权,必须向有该项权限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外检。

在建立、实施、审核质量管理体系的过程中,如何判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是一个难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中,确实列入了压力表,但,并不表明凡压力表都是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二条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作出了定义:"强制检定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检测方面,并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因此,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必须列入了国家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该计量器具必须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检测的特定用途。应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检测目的以外的计量器具,是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用的计量器具,可按照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进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对此做出了具体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适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定期检定。"对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组织可从上述的三种途径中选择一种进行检定控制。

  此案中,受审核方蒸汽锅炉上的压力表是用来监测生产中使用的蒸汽物理性质的,属于生产用工作计量器具,不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范围,企业完全可以按照有关管理要求进行内校。

  误区四:

  凡设备名称中有"监测"二字的都是监视和测量装置

  某审核员审核某物业管理公司时发现,用于监视大门口进出车辆、人员的监视仪没有被列入监视和测量装置清单,也没有经过校准。对此,审核员开具了不符合项。

  此案中,审核员认为,既然该设备是监视仪,就应当是一种监视和测量装置。

  按照对ISO9001:2000标准7.6条款的理解,判断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标准有两项:第一,该仪器是在监视和测量过程中使用的设备;第二,该仪器监视和测量的结果能够为产品(或服务)符合确定的要求提供证据。此案中的监视仪基本符合第一项的判断标准,但其检测结果不能作为受审核方提供优质服务的证据。仅仅是强化小区安全管理的一种手段,不符合判断监视和测量装置的第二项标准,对其应按"6.3基础设施"条款实施控制。

  误区五:

  必须具有检测所需的全部计量器具

  在审核中,经常会出现因受审核方不具备产品检验所需的全部测量装置,审核员对其们组要求的能力产生疑问,并开出不符合项的情况。

  受审核方进行的产品检验活动种类很多,如进货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检验等。一种产品往往需要多种原料,也常常有多种质量性能需要测试,还有大量中间产品需要经过验证才能转序,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可能要使用多种检测设备。对生产过程中的符合性做出判定,必须要求检测验设备比生产设备具有更高的精度。在某些行业,为了满足法规和产品标准的要求,购置检验设备比购置生产设备的费用要多得多。

  ISO9001:2000标准对检验设备和生产设备的提供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对基础设施是"确定、提供",对监视和测量装置是"确定",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提供的方式。如果组织不能依靠自身的测量仪器进行产品检验,就必须送外检验。当企业频繁地未检验产品的某一特性而支付大量外检费用时,自然会考虑购置该种检测设备。因此,审核员的审核重点应是验证组织的监视和测量活动对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满足程度,而不必拘泥于组织是否具有某种监视和测量设备。

  某些监视和测量活动,并不需要组织具备相应的测量装置,如对购买的原材料、委托加工的半成品进行进货验证。对这些产品进行检验是供方的职责,买方应对供方进行能力评价,验证其产品合格证明,进行产品外观检验,数量核对,以及合理的产品防护,标识等。对某些不是显而易见的产品质量特性(采购品的化学成分、内在物理性能等),也可以采取抽检的方式,对供方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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