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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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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0 19:2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种设备监督检验知识
谢龙根
2005年9月23日
      一、锅炉
      (一)锅炉的基本知识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
      锅炉主要由锅和炉两部分组成。锅,指锅炉中盛装液体的密闭受压部分;炉,指燃料燃烧产生热源的部分。
      锅炉通常分为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这么三类。蒸汽锅炉就是用于加热水使之转变为蒸汽的锅炉;热水锅炉就是加热水使之提高温度转变为热水的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就是用于加热有机热载体的锅炉。有机热载体实际上是一种油,因为我们知道油的沸点要比水高,有些油可以达到300℃还不会沸腾产生,而水在常压下100℃就要沸腾了。如果水要达到300℃需要很高的压力,而油在常压下就可以达到这么高的温度。这可以说是有机热载体炉的优点之一吧。这些加热过的油和水就可以供生产生活上使用了。
      锅炉一般有三大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和水位表。锅炉主要是通过这三大安全附件来保证安全运行的。安全阀的作用非常重要,打个比方,就相当于汽车的刹车。一旦锅炉超过规定压力,安全阀启动泄压。每台锅炉都有一个额定压力,超过这个压力锅炉就有可能发生爆炸事故。所以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安全阀每年至少检验一次。我们特种所提供安全阀校验服务。压力表也是非常重要的一大安全附件,因为锅炉是承受压力的密闭设备,一台锅炉在运行的时候究竟承受了多大的压力,这主要通过压力表反映出来。压力表也要定期校验,压力表由计量所校验,有效期也是由计量所来定。第三大安全附件是水位表了,水位表一般用在蒸汽锅炉上,通过观察水位表的水位,我们就可以知道锅炉的水位在什么地方了。锅炉有一个正常的水位范围,超过这个范围锅炉都不能正常工作,甚至酿成严重事故。确保水位表正常工作主要是通过司炉工每班的水位表冲洗来保证。
      锅炉还有三大参数,出力、压力和温度。这好比是一个人的身高、体重和腰围,虽然我们没见过这个人,但通过这三个参数的了解,这个人在我们头脑中一定会有一个大致的印象。锅炉也一样。锅炉出力有两个单位,如果是蒸汽锅炉的话,单位是吨/小时,它是表示锅炉每小时所产生的蒸汽数量。如果不是从事我们这一行的同志这里可能会有一些误解,我们平时经常说这锅炉是多少吨,这里多少吨不是指锅炉有多重,而是指锅炉每小时所能产生的蒸汽数量。另一个单位是兆瓦,主要用在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上面,因为这两种锅炉不产生蒸汽。第二个参数是压力,单位是兆帕。还一个口语叫公斤。1兆帕近似等于10公斤。一般情况下,只要锅炉不超过它的额定压力都能保证安全。第三个是温度,温度主要用于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上面。蒸汽锅炉不要标明温度主要是因为在饱和状态下蒸汽的温度和压力是一一对应的,知道了压力就知道了温度。温度一般用摄氏度来表示。因为这三大参数非常重要,所以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在每台锅炉的铭牌上必须标明这三大参数。
      (二)特种所开展的锅炉方面工作
      我们所对锅炉的检验包括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水处理检验这三个方面。我们检验的依据是国务院、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条例、法规、规范、规程和相关标准。包括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锅炉化学清洗规则、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等。
      1、锅炉的监督检验。监督检验包括制造厂锅炉产品出厂的监督检验和锅炉现场安装的监督检验。监检的依据是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现行的相关标准、技术条件及设计文件。目前,我们松江有两个锅炉厂需要我们派检验员驻厂监督检验,上海松塔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和上海海虹热管锅炉厂。我们的监督检验是对特种设备监察条例范围内的锅炉实施逐台监检。监检是在受检企业质量检验(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锅炉产品安全性能进行的监督验证。监检工作包括两个方面:锅炉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检和对受检企业锅炉制造质量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监检项目共40项,分为A类项目和B类项目监检,对A类项目,监检员必须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企业提供的相应见证文件上签字确认;未经监检确认,不得流转至下一道工序。对B类项目,监检员可以到场进行监检,如不能到场监检,可在受检企业自检后,对受检企业提供的相应见证文件进行审查并签字确认。40个监检项目里有6个A类项目,分别是设计图样审批手续、原材料入库、产品焊接试板性能报告、水压试验、出厂技术资料和铭牌;其余是34个B类监检项目。我们松江两个锅炉厂都有监检联络员,需要监检员到场监检的项目,受检企业会提前通知监检员,使监检员能按时到场监检。安装监检是指锅炉安装过程中,在安装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检验所对安装过程进行的强制性、验证性的法定检验。安装监检工作的依据是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及其他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内容跟锅炉产品出厂监检一样,包括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规定的A类和B类项目以及安装过程中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安装监检的程序是这样的,安装单位在安装施工前到特种设备监察科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然后再向我们检验所申请检验,并附告知书等资料。我们所接到申请后,制定监检方案,安排监检员并告知安装单位。监检员根据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监督检验,之后由我们检验所出具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及锅炉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2、锅炉的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包括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三种。定期检验的依据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内部检验是指锅炉在停炉状态下对锅炉的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内部检验,我们上海地区是一年一次,条例是规定使用单位在使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现在可能是人们的法律意识还不是很强吧,很多单位还需要我们所发催检通知才来申请检验,所以我们现在是提前一个月发通知要求使用单位申请检验。因为定期检验是停炉状态下的检验,对使用单位的生产会有影响,所以需要我们检验所和使用单位双方约定好检验时间。约定好了时间之后,使用单位到时候做好检验准备工作,我们所派检验员到现场检验。我们内部检验主要包括对锅炉运行记录、水质化验记录、修理改造记录、事故记录及历次检验资料的检查,对锅炉承压部件的水垢、腐蚀、泄漏、变形、裂纹及过热等缺陷的检查。因为是内部检验,所以我们检验员还要穿工作服钻到锅炉内部去检验,工作是相当辛苦的。检验好了之后,合格的我们出具锅炉内部检验报告。不合格的我们出具意见书上交监察。外部检验是指锅炉在运行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外部检验一般一年一次。外部检验包括锅炉管理检查、锅炉本体检验、安全附件、自控调节及保护装置检验、水质管理和水处理设备检验等方面,以宏观检验为主,配合对一些安全装置、设备的功能确认。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出具检验报告。水压试验是指锅炉以水为介质,以规定的试验压力对锅炉受压部件强度和严密性进行检验。锅炉水压试验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对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水压试验完成后,由检验员根据实际情况出具检验报告。锅炉只有在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均在合格有效期才能投入运行。
       3、锅炉的水处理检验。水处理检验工作的依据是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锅炉化学清洗规则及GB1576-2001(工业锅炉水质)。根据规定,我们所每半年到锅炉使用单位抽样化验锅炉水质一次并出具检验报告。水处理对于蒸汽锅炉和热水来说非常重要,水处理工作如果没做好会引起锅炉结垢、腐蚀,从而影响锅炉的使用寿命甚至引发锅炉事故。用一句话来概括水处理检验工作就是,督促使用单位采取有效水处理措施,使锅炉用水符合GB1576-2001的要求,确保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二、压力容器
      (一)压力容器的知识
      压力容器既是工业生产和人民生活中广泛使用的重要设备,同时也是一种比较容易发生事故的特殊设备。特别是石油化工行业的压力容器,往往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性较强的介质,一旦发生事故,将直接威胁到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影响生产的正常进行。因此,保证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必须强化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安全操作和定期检验。压力容器作为具有潜在爆炸危险的特殊的承压设备,需要专业的安全技术和专业的安全管理。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包括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检验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包括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制定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法规、规程、条例和安全管理的制度。
      1、压力容器的特点。压力容器与一般设备相比,具有以下一些特点:(1)量大面广。压力容器不仅广泛应用于化工、石油化工、医药、冶金、机械、商场、采矿、电力、航天航空、交通运输、军事等各个领域,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也日益广泛的使用,尤其在石油化学工业和化学制药中应用最为普遍。压力容器可以是简单盛装容器,用于储存工作介质。也可以作为化工生产的设备,特别是在石油化工行业和化学制药中,大多数的化工生产的过程是在容器设备中进行物理反应或化学反应的。随着我国工业的飞速发展,压力容器的数量还在不断的增加,要保证安全运行,必须要有一整套严格和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制度。(2)操作条件复杂。压力容器不但使用的范围量大面广,且使用操作条件十分复杂,特别是石油化工和化学制药生产中使用的压力容器,大多是盛装易然,易爆、有毒或剧毒、腐蚀性强等危险性较大的介质。同时,压力容器还要承受各种苛刻的压力载荷和温度环境。压力容器在承受各种静载荷、动载荷或交变载荷,还有附加的机械或温度载荷和腐蚀介质的作用,有些反应过程要求的工艺条件很苛刻,控制上稍有偏差就有发生爆炸的危险。(3)安全要求高。压力容器不但数量巨大,使用范围极广,而且使用操作条件又十分复杂,一旦使用操作失误容器发生爆炸破裂,容器内易爆、易燃、有毒的介质将向外泄漏,势必造成极具灾难性的后面。根据有关的统计,因违章作业和误操作等使用管理不善是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根据对国内压力容器爆炸事故分析表明:因违章作业和误操作等使用管理不善(含安全附件失灵,维修不当)为58.1%,制造质量不良(焊接缺陷)、设计用材不合理占29.6%。为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防止压力容器泄漏、爆炸等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确保人身安全与健康,为此对压力容器安全可靠性提出了更为苛刻的要求。即一方面对压力容器的设计、选材,制造,检验和使用维护等各个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同时对压力容器的管理、使用操作人员的安全管理技术和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我国和许多主要的工业国家都设有专门的机构,对压力容器实行国家安全监察和安全管理。目前,我国已经逐步建立了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和安全管理制度,有了比较健全的压力容器法规体系;健全了安全管理体制;对压力容器实施了从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七个环节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即通过实行对压力容器设计的监督管理,保证了设计的压力容器产品符合安全质量标准;通过对压力容器实施驻厂监督检验制度、做到了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通过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制度,使不符合安全质量的压力容器不能投入使用;通过定期检验制度,有效地发现和消除在用压力容器存在的事故隐患,确保压力容器安全、稳定、持久、可靠地运行。
     1、压力容器的分类。压力容器的型式很多,按不同的需要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但是,从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和安全监察的角度,我国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将压力容器按下面几种方法进行分类:
      按使用的位置分类。按压力容器的位置分类,〈容规〉将压力容器分为固定式压力容器和移动式压力容器两大类。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固定安装在使用单位地点不能移动使用的压力容器。其特点是有固定的使用和安装地点,工艺操作条件和操作人员比较固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是指无固定的安装和使用地点,可以移动使用的压力容器.包括各类气瓶、罐车(汽车罐车、铁路)等。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特点是无固定的使用地点,流动范围大,环境变化大,往往没有固定操作人员,管理比较复杂,容易发生碰撞和火灾危险等事故,事故的危害性也较严重。
      按安全监察管理分类。我国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根据压力容器在生产过程中的重要性,按压力容器工作的介质、压力大小、介质危害程度、容器的容积、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事故的严重性进行分类。将其监察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分为三类,即一类容器、二类容器和三类容器。其中三类容器为最重要的压力容器。
     2、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的法规依据
     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为我国建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制度提供了法规性依据,确定了我国安全监察工作的性质、内容、方针、方法,明确了安全监察机构的职权,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逐步正规化奠定了牢固的基础。2003年,国务院颁布《特征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替代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目前,我过已初步形成了一个在国务院的安全法令下,由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资格考核规则、监督管理规定组成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法规体系。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的规章、规范大致按其性质可以分成两大类,一类是压力容器法规性的规定,另一类是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性标准。
      (1)压力容器的法规性规定。压力容器的法规性规定是政府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强制性规范,包括安全监察、定期检验、使用登记、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资格考核和事故处理等各个方面。这些规范和法规是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等各个环节所必须遵循的,也是安全监察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和检验人员从事检验检查的法律依据。该类压力容器法规性的规范主要是有:(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2月13日国务院颁发,2003年6月1日实施。代替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国务院1982年2也6日颁发,1982年7月1日开始执行)。(2)《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2003年9月,国家质检总局;(3)《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9月;国家质检总局;(4)《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2004年1月实施,国家质检总局;(5)《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9年6月  国家质检总局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2001.10,国家质检总局;(7)《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理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2001.10,国家质检总局;(8)《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2002年1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9)《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2002年1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0)国务院第302号令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追究的规定》,2001年4月21日;(1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第14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2001.12;
      (2)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性标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性标准是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检验、质量控制过程中必须遵守的标准,是衡量压力容器产品质量的一个尺度。这类标准是压力容器产品质量特性中的一系列技术参数和产品质量要求的技术文件。国外相应的压力容器技术标准:美国-----ASME,日本-----JIS,英国------BS,德国------AD等。
      3、压力容器安全监察
我国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是由国务院授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等各环节实施监督检查,并负责实施进出口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监督检查。我国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实行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实施监察,设立专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机构。主管全国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均设立特种设备监察处。各地、市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工业发达的县级市设安全监察股。
从广义上定义,凡承受压力的密闭容器都属于压力容器的范围。但实际上只有其中的一部分相对比较容易发生事故,而且事故的危害性较大容器,作为一种特殊设备,设立专门机构进行安全监督,并按规定的技术管理法规进行设计、制造、和使用管理。习惯上我们所说的压力容器,就是指这些作为特殊设备的容器。
       目前,按照国务院在2003年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 Mpa(表压) ,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2)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器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3)氧舱等。
      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颁布,20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的监察范围,只有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压力容器才属于压力容器的监察范围: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不包括液体静压力);内直径大于等于150mm,且容器大于等于0.025M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4、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国对压力容器实行使用登记管理制度。根据《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每台压力容器在投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使用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使用单位使用租赁的压力容器,由产权单位向使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使用登记证,交使用单位随设备使用。
      5、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是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查监督制度和检查方法进行的强制性的法定检验。所有的在用压力容器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由取得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有检验资格的检验单位和由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持证检验员对压力容器的各个承压部件和安全附件进行检验。
       我国在用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按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颁布的《压力容器安全技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等规范进行。现有的在用压力容器,均应按照国家安全监察机构颁布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后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和《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检验后的在用容器评定安全状况等级,并对压力容器进行使用登记。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包括:年度检验、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1)年度检验。压力容器的年度检验包括使用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检查、压力容器本体及运行状况检查和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检查等内容。年度检验的方法以宏观检查为主,必要时进行测厚、壁温检查和腐蚀介质含量测定、真空度测试等。年度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人员应根据实际检验情况出具检验报告,并做出以下结论;允许运行、监督运行、暂停运行、停止运行。(2)全面检验。压力容器的全面检验应以宏观检查、壁厚测定、表面无损检测为主,必要时可采用超声波检测、射线检测、涡流检测、声发射检测、硬度检测、金相检验、化学成分或光谱分析、强度校核或应力测定、气密性试或其他方法。耐压试验。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检验合格后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气压试验。
      6、事故处理
      发生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事故之后,应立即按我国《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对事故进行处理。
事故分类。(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100人(含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2)特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0-29人,或者受伤50-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伤20-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4)严重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2人,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5)一般事故,是指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且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事故报告。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严重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然后逐级上报,直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者特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还应当直接报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生一般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当立即向设备使用注册登记机构报告。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事故发生地点;事故发生时间;事故设备名称;事故类别;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及事故概况。
      事故调查。如果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组,国家质检总局参加。特大事故则由国家质监总局会同事故发生地的省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省级质监行政部门参加。重大事故由省级质监行政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地的市(地、州)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成立重大事故调查组,市(地、州)质监行政部门参加。严重事故由市(地、州)质监行政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县(市、区)质监行政部门参加。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需要聘请有关专家时,参加调查组的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二)与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存在任何利益或者利害关系。
三、机电类特种设备
       (一)电梯
       1、电梯是服务于规定楼层的固定式升降设备。它具有一个轿厢,运行在至少两列垂直的或倾斜角小于15度的刚性导轨之间。
电梯的基本规格由七个参数组成:
      (1)电梯的用途:可分为乘客电梯、载货电梯、客货两用梯、病床电梯、住宅电梯、杂物梯、观光梯等。
      (2)额定载重量:指制造和设计规定的电梯载重量。它是设计制造和选用和使用电梯的主要依据。一般有630、800、1000、1250、1600、2000kg等。
      (3)定速度:指制造和设计规定的电梯运行速度(m/s)。它也是设计制造和用户选用电梯的主要依据。1m/s及以下的为低速梯,大于1m/s而小于等于2m/s的为快速梯,2~3m/s的为高速梯,3m/s及以上的为超高速梯。
      (4)拖动方式:指电梯采用的动力种类。可分为交流电力拖动、直流电力拖动、液压拖动等。
      (5)方式:指对电梯运行实行操纵的方式。一般有手动控制、按钮控制、信号控制、集选控制、并联控制、梯群控制等。
      (6)厢尺寸:指轿厢的内部尺寸和外廓尺寸,以深×宽表示。主要由梯种和额定载重量决定。
      (7)型式:指电梯门的结构型式。可分为中分式门、旁开式门、直分式门等。
      2、电梯是机、电、电子技术一体化的产品。其机械部分好比是人的躯体,电气部分相当于人的神经、微机控制部分相当于人的大脑。
      电梯的总体结构如下:
      (1)曳引系统:由曳引机、钢丝绳、导向轮等组成。
      (2)导向系统:包括轿厢、对重的导轨及其导轨架。
      (3)轿厢:由轿厢架和轿厢体组成。
      (4)门系统:由轿厢门、层门、开关门机构和门锁等组成。
      (5)对重平衡系统:包括对重和重量补偿装置等。
      (6)电力拖动系统:由曳引电动机、供电系统、速度反馈和电动机调速装置等组成。
      (7)电气控制系统:由操纵装置、位置显示装置、控制屏、平层装置和选层器等组成。
      (8)安全保护系统:由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和端站保护装置、超速保护装置、供电系统断错相保护、超越上下工作位置的保护装置、层门锁与轿门电气联锁装置等组成。
       3、电梯的工作条件
      为了电梯的正常运行,国家标准规定了电梯运行的条件如下:
     (1)海拔不超过1000米;
     (2)机房内的空气温度保持在摄氏5~40度之间;
     (3)运行地点的最湿月,月平均最高相对湿度为90%,同时该月月平均最低温度不高于摄氏25度;
     (4)供电电压相对于额定电压的波动应在±7%的范围内;
     (5)环境空气中不应有含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性尘埃存在。
      4、电梯的报警和救援装置
电梯发生困人故障时,通过报警或通讯装置应能将情况及时通知管理人员并通过救援装置将人员安 全救出轿厢。
      (1)报警装置:电梯轿厢内必须安装应急照明和报警装置,并由应急电源供电。在外部电源断开的情况下,该应急电源应能保证至少一个小时的供电。应急照明必须有适当的亮度,在紧急情况时,能看清报警装置和有关的文字说明。报警装置应保证建筑物内的组织机构能有效地应答紧急呼救,同时轿厢内必须有清楚易懂的使用说明,告诉乘员如何使用报警装置。
      (2)救援装置:电梯困人的救援不提倡乘员从轿内自救,以免发生意外事故。特别是现在的电梯从设计上就决定了救援必须从外部进行。救援装置包括曳引机的手动操作装置和层门的人工开锁装置。机房内的紧急手动操作装置,应放在拿取方便的地方,盘车手轮应漆成黄色,开闸扳手应漆成红色。为使操作时知道轿厢的位置,机房内必须有层站指示。机房内应贴有发生困人故障时,救援步骤、方法和轿厢移动装置使用的详细说明。
       5、其他。(1)电梯应由有证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电梯从业人员应取得《电梯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电梯操作。(2)电梯未经有关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不得使用。(3)在用电梯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
      (二)起重机械
      起重机是以间歇、重复的工作方式,通过起重吊钩或其他吊具起升、下降,或升降与运移物料的机械设备。
      1、起重机械按其功能和构造特点
      可分为三类:(1)轻小型起重设备:特点是轻便,构造紧凑,动作简单,作业范围以点线为主。如千斤顶、电动葫芦等。(2)起重机:特点是可以使吊物在空间上实现垂直升降和水平运移。如桥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等。(3)升降机:特点是吊物只能沿轨道升降。如施工升降机等。
      2、起重机械的主要组成。(1)工作机构:它是起重机械的执行机构,其作用是使被吊运的物品获得必要的升降和水平移动,从而实现物品装卸、转载、运输、安装等作业要求。起重机上常用的工作机构有起升机构、运行机构、变幅机构和回转机构。(2)金属结构:它是起重机械的骨架,决定了起重机械的结构造型,它用来支承工作机构、物品的重力和自身重力以及外部载荷等,并将这些重力和载荷传递给起重机械的支承基础。(3)动力设备:它为起重机械提供工作动力、控制、照明、联络等。
      3、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1)上升极限位置限制器:一般由起升传动系统分出一个运动动作去触发一个电气开关,造成起升机构停止工作,从而起到保护作用。(2)运行极限位置限制器:其作用是防止起重机失控撞向缓冲器和止挡前停止运行机构工作的一个保护装置。由一个动作机构和一个电气开关组成。(3)缓冲器:在起重机械失控撞向止挡或其他同一轨道上的起重机前起缓冲作用。(4)锚定装置和夹轨器:露天工作在轨道上的起重机,在静止状态下为了防止由于大风的作用使起重机自行滑行,从而失控造成脱轨甚至倾翻事故而设计的一个保护装置。(5)起重量限制器:防止起重机械超载从而引发设备损坏、人员伤亡而设计的一个安全装置。它能停止起重机向不安全方向的继续动作,而允许起重机向安全方向动作。一般在大吨位起重机上使用。
      4、其他。(1)起重机械应由有证单单位进行制造、安装和维修。起重机从业人员应取得《起重机作业人员证》方能从事相应的工作。(2)起重机械应经有关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方可投入使用。(3)在用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二年。
       (三)厂内机动车辆
厂内机动车辆是指在机关、团体、厂矿、学校、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施工现场范围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属于特种作业管理.厂内机动车辆的种类很多,主要包括汽车、叉车、搬运车、装载机、推土机和挖掘机等。
      1、厂内机动车辆的总体构造。(1)动力装置,作用是发出动力。(2)底盘,作用是接受动力装置发出的动力,使车辆产生运动.底盘由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和制动系组成。(3)车身,用来安置驾驶员、乘员或货物。(4)电气设备,作用是保证动力装置正常工作,保证车辆正常行驶。它由电源、起动机、点火系以及照明、信号装置等组成。(5)工作装置,用来完成各种专项作业。如叉车的货叉、装载机的铲斗等。
       2、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装置。(1)运行制动器,又称脚制动或脚刹车,用于车辆行驶过程中的制动,使车辆减速或停车。(2)停车制动器,又称手制动,用于车辆处于停车状态的制动,以防止车辆自行滑溜。(3)倒车报警装置,为了弥补驾驶员观察的缺陷以及对周围人员预先警示而安装的一个保护装置。
       3、其他。(1)完好的车辆,是搞好安全行驶、安全作业的基本条件。特别是车辆的转向器、制动装置、前桥、车轮、轮胎、照明、灯光、信号、喇叭等技术状况,必须完好,才能确保安全。(2)为了确保安全,对厂内机动车辆的车速也作了规定:汽车速度≤10公里/小时;叉车、电瓶车等其他车辆≤5公里/小时。(3)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从事厂内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机构考核,取得《厂内机动车辆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4)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定期检验不合格或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使用。
发表于 2006-8-21 00:4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东东!!值得收藏!!!
发表于 2006-8-21 01:45:00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东东,太及时了,正需要!!感谢楼主!
 楼主| 发表于 2006-8-22 06:57: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用谢,互相帮助麻,有什么也要告诉我啦
发表于 2006-12-9 03: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求助]

特种设备中,包括厂内机动车辆。但在报废管理中,我市经贸委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也来管理,但国务院412号文件不是规定由质检部门来管理的?这与国务院307号文件(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有冲突吗?
发表于 2006-12-11 18: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讲得真系统!好全面!!
发表于 2007-1-4 17:2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受益很深,致敬!
发表于 2007-1-18 01: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支持以下!!丁
发表于 2007-3-19 22:49: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将认真学习……!
发表于 2007-3-22 21:24: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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