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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对质监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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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7-2-8 19:15: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浅析对质监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
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四川省泸州市合江质量技术监督局    马腾

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规定
首先明确一点,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可能在不同的法律中有不同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范围,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以及国家质检总局部门规章《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八条中有相应的规定,这里不详细阐述。
(一)行政复议期限
1、一般期限
《行政复议法》是规范行政复议行为的基本法。对行政复议的期限,该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起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因此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60天。在此之前的《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未明确期限。
2、质监法律期限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同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也有类似的规定。标准化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为15日;
(2)《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但法律法规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继续计算。”因此一般期限为60天。
(3)其他质监法律、法规未对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作规定
(二)行政诉讼期限
1、一般期限
(1)《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申请行政复议后的一般诉讼期限为行政复议期满后15日;
(2)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因此,一般提起诉讼期限为三个月。
2、质监法律、法规规定期限:
(1)《计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计量法》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期限为十五日。
(2)《标准化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也有同样的规定。因此标准化法律规定对具体行政行为(处罚通知)不服的诉讼期限为十五日。
(3)其他质监法律(如《产品质量法》等)、法规(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未对其它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期限作规定。
二、关于质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的适用
(一)行政复议的期限适用。
前面介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期限为60天,但是质监的标准化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为15天,部门规章规定的期限为60天,是不相一致的。《行政复议法》明确了“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本法公布施行前和本法不一致的以本法规定为准”。目前没有任何一部质监法律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标准化法律、法规制定施行在前,和《行政复议法》不一致;而质监部门规章《行政复议实施办法》是根据《行政复议法》制定的,当然是一致的。因此对质监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应该统一适用60日的期限,也不能执行标准化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规定。
(二)行政诉讼期限的适用
《行政诉讼法》规定两种情况下行政诉讼期限:1、申请行政复议后期满后的15日;2、直接提起诉讼的一般为3个月。《计量法》和《标准化法》的规定是和《行政诉讼法》不相一致的。对此《行政诉讼法》有特别规定:“即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诉讼法》和《计量法》《标准化法》同为法律,因此在对计量、标准方面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决定或处罚通知)不服时,其提起的诉讼期限应适用于《计量法》《标准化法》规定的期限,而涉及对质监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其提起的诉讼期限应适用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两种期限。
三、其它分析
上述粗略地分析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一般期限,质监法律规定的特别期限,质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的适用。有时候复议期限和诉讼期限是不对等的,复议期限原则统一成了60日,而诉讼期限有时为三个月,有时为15日,客观上造成对行政相对人在行使复议权和诉讼权的不平等.可以看出,如果不注意区别和关联,很有可能出现认识上的偏差。不难看出,《行政诉讼法》由于制定的时间较早,因而没有《行政复议法》制定的科学。因此建议在修订《行政诉讼法》时,对提起诉讼期限的规定,采用《行政复议法》的表述方式,即“一般期限为3个月,法律规定超过3个月的除外”,以及“与本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规定为准”等内容。


部分参考资料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发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发布)
5、《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1990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号令发布)
6、《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0年4月24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9号令发布施行)

作者:马腾  
工作单位:四川省泸州市合江质量技术监督局(合江镇少岷北路质监大楼)
邮政编码:646200  
联系电话:0830-5269860
Email:mamaten@163.com
沙发
发表于 2007-2-8 20:12:00 | 只看该作者
收了!谢楼主!
硬座
发表于 2007-2-8 20:27:00 | 只看该作者
说的好清楚!又学到东西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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