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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三审官司辨明质监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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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8 19:28: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场三审官司辨明质监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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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甘肃经济日报  日期:2005-3-29 21:15:17  作者:高 泰 本报记者 付国进


核 心 提 示
  高台县质监局在查处一件涉农打假案件时,被售假者告上法庭,并且一审败诉。高台县质监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庭审中判决该局胜诉。不料,事过一年半后,高台县质监局接到检察机关抗诉,再次陷入官司。不过,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再审中维持了二审判决,法律最终还了打假者一个清白。
依法打假反成被告
  2003年3月,正值春耕备耕之际,高台县质监局对辖区内的化肥质量进行了检查。执法人员依法对高台县宣化镇供销社蒋家庄农资经营部(以下简称该部)经销的“美国嘉吉磷酸二胺”化肥进行抽查时,发现其经销的化肥涉嫌假冒,遂抽取样品送往张掖市质检所,经检验该批磷酸二胺化肥的有效磷含量、总氮含量、总养分含量均为零,无任何肥效,且水分严重超标,属劣质化肥。
随后,该局执法人员立即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该部共购进劣质磷酸二胺3吨(60袋),已销售35袋,库存25袋,每袋进价为100.5元,销售价为112元。
据估计,已售出的1.75吨(35袋)劣质化肥,将可使百亩以上良田遭受较大损失,高台县质监局迅速召开案件审理委员会议对此案进行了集体审议,决定对该部的售假损农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对该部作出如下处理:1、 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库存劣质磷酸二胺25袋;2、处以罚款20160元;3、没收销售劣质磷酸二胺35袋的违法所得3920元。罚没款合计24080元。
之后,高台县质监局于2003年4月1日向该部负责人寇克继送达了《质监行政处罚告知书》,寇克继明确表示放弃听证。该局按照法定程序于2003年4月4日正式向其下达了高质技监罚字〔2003〕第069号《质监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行政相对人寇克继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拒不履行法律责任,于2003年7月1日向高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高台县质监局推上了被告席。
在一审诉讼中,原告寇克继以实体处罚过重、被告执法行为有不当情节等主张而申请撤销被告的处罚决定,并未对被告是否具有执法资格表示质疑。但在一审法院开庭后,原告方当庭补充诉讼主张,否认了被告具有执法资格,同时一审法院以原告的新主张作为诉争焦点进行了审理,且未能就此焦点给予被告针对原告方的新主张进行证据准备和提交相关证据的时间,并作了当庭宣判。
高台县质监局在一审中败诉。
二上法庭,讨回公道
  面对一审判决,高台县质监局决定向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3年9月26日,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主要针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即上诉人高台县质监局是否具有查处流通领域质量问题的职权进行调查。
被上诉人寇克继认为,根据国务院国办发(2001)56号文件精神,上诉人不具有查处流通领域质量问题的职权。
但上诉人高台县质监局认为,国办发(2001)56号文件仅是国务院依据《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只对国家质检总局这个国务院直属机构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三定方案”作出了规定,而没有对省级及省级以下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能、职责作出任何规定。但是,甘肃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按照《地方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于2001年对甘肃省质监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即“三定方案”中明确规定(甘政办发〔2001〕36号文件):甘肃省质监局对市、县(区)两级质监局及其事业单位实行垂直管理,组织查处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质量等违法行为。2003年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与省质监局联发的甘机编办通字〔2003〕61号文件,对张掖市、县(区)两级质监局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三定方案”作出规定,重新核定并再次赋予上诉人高台县质监局查处流通领域质量问题的职权。
二审法院对上诉人高台县质监局的辩论意见予以支持。
法庭认为,国办发〔2001〕56号文件系针对国家质检总局职能划分的通知,甘机编办通字〔2003〕61号规范性文件,明确赋予张掖市、县(区)两级地方质监局查处流通领域质量违法行为的职权。
合议庭认为,上诉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能够成立,应予以支持。判决如下:1、撤销一审判决(〔2003〕高行初字第07号)。2、维持高台县质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高质技监罚字〔2003〕第069号)。
高台县质监局在二审中胜诉。
遭遇抗诉,再上法庭
  2004年3月8日,高台县质监局收到《张掖市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立案决定书》(张检民行立200403号),该决定书称:寇克继不服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张中行终字第16号行政判决,向我院申诉。我院决定立案审查。
2004年5月中旬,高台县质监局法定代表人赵海局长和该局分管稽查工作的王强副局长,先后两次去张掖市检察院民行处主动配合审查,并出示了国家质检总局“三定方案”(国办发200156号)、甘肃省质监局“三定方案”(甘政办发200136号)和张掖市、县(区)两级质监局“三定方案”(甘机编办通字200361号),证明高台县质监局具有查处流通领域质量问题的职权。
2005年1月20日,高台县质监局正式接到了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传票(2005张中行再字第01号),后来申诉人寇克继与被申诉人高台县质监局产品质量监督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由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以甘检行抗字2004第1号行政抗诉书提起抗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以2005甘行抗字第01号函指令二审法院再审。
省检察院在抗诉书认为:甘机编办通字200361号通知中对质监部门的部分职权的确定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的决定,不能作为执法依据,也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高台县质监局无权对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其所作行政处罚决定系超越职权的行为。
再审中,申诉人寇克继对于被申诉人高台县质监局处罚决定认定寇销售劣质化肥的事实继续认可,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和二审诉讼过程的事实,均无异议。并且,被申诉人又向法庭提交了国家质检总局2003509号《关于对质监部门查处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油品违法行为问题的批复》及1998年和2003年由甘肃省张掖地区行政公署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分别颁发给被申诉人的《甘肃省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资格证》,再审中法庭对以上证据进行了质证。
国家质检总局2003509号批复在引述国办发200156号文件核心内容的基础上,对地方质监部门有关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权限作出了这样的行政解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其职能可以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再审法院认为,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双方所举证据均真实有效。甘肃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从本省质量监督和工商管理的具体情况出发,有权制定符合本省实际的地方性法规。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甘政办发200136号《关于印发甘肃省质监局“三定方案”的通知》仍然继续有效,被申诉人高台县质监局查处申诉人寇克继出售劣质化肥的行为属于被申诉人职权之内的合法行政行为。申诉人寇克继销售劣质化肥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罚,被申诉人所作(高)质技监罚字2003第06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二审判决也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再审庭审结束后,申诉人寇克继主动向再审法院提出承认被申诉人高台县质监局的执法和处罚资格,对二审判决表示服判,并申请撤回其申诉,再审合议庭经评议后,裁定如下:
“申诉人寇克继申请撤诉,准予撤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水落石出之时百感交集
2005年3月11日,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作出的终审裁定,使高台县质监局打假护“三农”的执法行为,得到了公正有力地法律支持,高台质监局赢了。
“一件涉农假冒化肥的行政处罚案件,历时两年,先后经过两级人民法院3次审理,一次终审判决,一次终审裁定。”当自始至终参与此案诉讼活动的高台县质监局赵海听到判决结果时 ,激动地说:“总算尘埃落地,积压在心头的酸楚和无奈,一下子飞到了九霄云外,心情格外舒畅。能在这场经过两年时间三次审理的官司中讨回公道,这更增强了我们继续做好质量技术监督执法工作的勇气和信心。”



沙发
发表于 2007-2-8 20:22:00 | 只看该作者
好样的
硬座
发表于 2007-2-9 04:22:00 | 只看该作者
都是国务院三定方案惹的祸,全国各地都有类似案例。
板凳
发表于 2007-3-15 11:46:36 | 只看该作者
还不是全面的胜利!各地都有差异,换个地方可能就行不通了!
地板
发表于 2007-3-16 14:22:45 | 只看该作者

怎样解决工商和质监两局流通领域执法权限问题

现在各地普遍存有工商和质监两局谁是流通领域执法主体这一问题。我希望上级部门给我们一线执法人员明确的答复。免得吃官司,这样很累?都是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净化市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人民服务的,干吗发生内部矛盾呢?让消费者一头雾水?
6
发表于 2007-3-16 14:37:01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橙子 于 2007-3-16 14:22 发表
现在各地普遍存有工商和质监两局谁是流通领域执法主体这一问题。我希望上级部门给我们一线执法人员明确的答复。免得吃官司,这样很累?都是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净化市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人民服务的,干 ...

同意此观点,要不受伤的就是我们一线执法人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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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7-6-14 15:50:49 | 只看该作者
市场是不可分的一个整体,有必要整合执法资源,尽快在全国形成一个统一的生产和流通的质量监管体制,使监管工作不出现断层和漏洞
8
发表于 2009-3-7 19:40:49 | 只看该作者
全国质监应向江苏局学习
9
发表于 2009-3-7 21:13:33 | 只看该作者
建议开设一个专门的版块或斑竹将此帖置顶专门发质监系统在流通领域执法的问题,可以是案例不管胜诉败诉也可以是有关部门的文件、批复不管是同意还是反对。但禁止灌水。因为在基层局我系统在流通领域执法还是一个普遍的问题。
10
发表于 2009-3-13 09:04:13 | 只看该作者
好样的,质检人员应多多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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