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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安徽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4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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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3 19:51: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998年制定的《安徽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取得商品条码印制资格证书擅自承接商品条码印制业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现这一条在2004年修订后已取消。现求助安徽同仁《安徽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4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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