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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康泰在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上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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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3 20:09: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在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发言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  曹康泰
(2007年8月23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已于7月26日由温家宝总理签署公布。下面我就《特别规定》的主要内容和贯彻实施问题谈几点意见和建议。

    一、制定《特别规定》的必要性和遵循的原则

    我国对食品等产品(以下称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是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下进行的。这些年来,我国在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制定了食品卫生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药品管理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11部法律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22部相关行政法规。这些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了生产者、经营者和有关行政机关的责任,并对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目前,产品安全方面存在各种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不够好,对生产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处罚不到位,一些监管部门执法不得力。为了表明我国政府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决心和态度,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供更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更有力的制度保障,国务院制定了《特别规定》。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我们在研究起草《特别规定》时,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是,针对实践中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在不改变各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前提下,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加以重申、明确、补充,使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以严格责任为主线,进一步明确生产者、经营者和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加大对违法生产者、经营者的处罚力度,加重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

    三是,在严格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责任的前提下,赋予监管部门制止、查处违法行为必要的权力,做到权力和责任相统一。

    四是,坚持预防为主,对产品的生产、销售等环节,对产品生产过程中涉及原料、辅料、添加剂等事项,实行严格监管,做到防患于未然。同时,加强应急能力。

    二、《特别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严格生产者、经营者的行为规范,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特别规定》对此作了六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强调生产者、经营者必须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没收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并处以高额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许可证照。生产者、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吊销许可证照。

    二是,重申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违反该规定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高额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照。

    三是,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规定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的合格证明等;销售者必须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进货时间等内容;并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违反上述规定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以高额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照。

    四是,建立产品召回制度。明确规定了生产企业、销售者对存在安全隐患产品的义务,要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要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销售者必须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同时规定,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上述义务的,监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该产品,处以高额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五是,建立对违法行为的不良记录制度。规定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生产者、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者、经营者,吊销许可证照。

    六是,与刑法相衔接。为了震慑不法生产者、经营者,惩处制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明确规定,对于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格地方人民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职责,赋予监管部门制止、查处违法行为的必要权力。《特别规定》对此作了四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负总责。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统一领导、指挥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组织查处产品安全事故;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对各监管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协调职责,本行政区域内一年多次出现产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为保障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特别规定》还明确规定,质检、工商、药品等监管部门应当在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依法做好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是,加重了监管部门不作为的法律责任。规定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没有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等违法行为,有关监管部门不纠正、不处罚,造成后果的,对该监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监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强化监管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防止相互推诿。规定有关监管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属于其他监管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因不立即处理或者推诿,造成后果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四是,赋予监管部门制止、查处违法行为的必要权力。为了更有效地查处违法行为,提高监管部门的执行力,《特别规定》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作了进一步重申、明确和补充,规定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可以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三)加强对产品进出口的监管。

    为了保障我国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别规定》对进口产品的监管作了四个方面的规定:一是,规定进口产品必须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地区)签订的协议规定的检验要求,并规定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二是,建立进口产品分类管理制度。规定质检、药品监管部门依据生产者、经营者的诚信度和质量管理水平以及进口产品风险评估的结果,对进口产品实施分类管理,并对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三是,建立进口产品生产者、经营者不良记录。规定质检、药品监管部门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进货人、报检人、代理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四是,严格产品进口弄虚作假的法律责任。规定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的,由质检、药品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其违法所得和产品,处以高额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产品的报检人、代理人弄虚作假的,取消其报检资格,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

    为了维护我国出口产品良好形象,提升我国出口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特别规定》对出口产品作了四个方面的规定:一是,明确出口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对其出口产品的安全负责。规定出口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法律规定产品必须经过检验方可出口的,应当经符合法律规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二是,强调出口产品检验人员的责任。规定对出口产品进行检验的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程序、方法进行检验,并对其出具的检验证单等负责。三是,建立出口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商务、药品等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出口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予以公布。对有良好记录的出口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简化检验检疫手续。四是,对弄虚作假的出口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加大处罚力度。规定出口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药品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高额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贯彻实施《特别规定》的几点意见和建议

    (一)认真学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监管部门要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特别规定》。通过学习,全面、准确地理解、把握《特别规定》的立法宗旨和确立的各项制度。同时还要进一步学习研究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切实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广泛宣传。要运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特别规定》和有关法律知识,使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明确其法定义务,增强对其生产、销售产品的安全责任意识,切实提高依法生产经营的自觉性。同时,通过广泛宣传,要形成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严格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监管部门要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贯彻实施《特别规定》,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把《特别规定》确立的各项制度和措施落到实处,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在学习、宣传、贯彻《特别规定》中为政府和部门领导当好参谋、助手和顾问。

    总之,我们一定要按照吴仪副总理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做好有关工作,全面加强食品等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沙发
发表于 2007-8-23 21:27:55 | 只看该作者
谢谢.....
硬座
发表于 2007-8-23 23:27:54 | 只看该作者
呵呵,谢谢老莫~~
板凳
发表于 2007-8-24 17:15:02 | 只看该作者
及时,谢谢分享!!!!!
地板
发表于 2007-8-24 17:33:42 | 只看该作者
这是当前我们的主要工作了,十二分的感谢莫总管哦.
6
发表于 2007-8-24 20:30:54 | 只看该作者
是当前我们的主要工作了,十二分的感谢莫总管哦.
7
发表于 2007-8-26 18:35:22 | 只看该作者
老莫很辛苦呀,谢谢了,分享了。
8
发表于 2007-8-28 10:06:14 | 只看该作者
老莫提供这么多非常及时的资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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