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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4-7-1 18:32: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对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他主要部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对此有无查封、扣押的期限规定,请高手惕教。
先谢谢了。
沙发
发表于 2004-7-2 00:24:00 | 只看该作者
既然是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当然是应该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进行。
硬座
 楼主| 发表于 2004-7-2 01:58:00 | 只看该作者

回复:[讨论]

以下是引用bbxinzhong在2004-7-1 16:24:32的发言:[br]既然是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当然是应该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进行。

这里面也没有关于查封、扣押的限期规定呀?怎么你有新的规定?[emb12]
板凳
发表于 2004-7-4 07:50:00 | 只看该作者
我想在办案期限内,不超过三个月吧,需要延长得上报批准。
仅供参考。[em6][em2]
地板
发表于 2004-7-10 18:14:00 | 只看该作者
一般不超过十五天,超过十五天的要抱上级主管部门
6
发表于 2004-7-13 23:40:00 | 只看该作者
严格意义上讲,查封应该不超过7天,但现实吗?你给人家的整改时间总得一二个月吧!!!!!!!!!!
7
发表于 2004-7-23 07:44:00 | 只看该作者
一个月!
8
发表于 2004-7-24 03:19:00 | 只看该作者
到底是多长时间呀,拿证据来!
9
发表于 2004-7-24 05:25:00 | 只看该作者
按照原来没有《条例》时候扣押7天必须继押
《条例》出台后,按照这项规定执行。
查封、扣押的期限为十五天。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部门批准。
10
发表于 2004-7-26 19:27:00 | 只看该作者
国家局有个关于条例的实施意见,去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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