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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整治自查和验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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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7-12-4 12:17: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州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专项整治自查和验收方案
  为确保我州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各项任务完成,做好迎接省政府对我州专项整治工作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按照《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州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府办发[2007]116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的要求和州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特制定本自查、抽查验收方案。
         一、验收任务
  检查自全省和全州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会议后,各地组织开展专项整治的工作情况。检查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餐饮消费安全、药品质量安全、猪肉质量安全、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质量、农资产品质量等8个专项整治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对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开展不力和未达到工作目标的地区,限期进行整改。促进专项整治进一步巩固、进一步深入、进一步提高。
  二、验收内容
  (一)专项整治组织领导和各专项工作情况
  按照《通知》中的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对各地专项整治组织领导工作情况进行检查,主要内容是:1、地方政府的工作情况;2、执法部门的监管情况;3、生产、经营单位的执行情况;4、社会各界的发动参与情况。对8个专项整治主要检查: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二)100%量化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对8个专项的10个100%量化工作目标,采取随机抽查并现场检查方式进行,按照《全州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验收标准》(附件)评判。
  三、验收方式
  检查验收工作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自查
  12月5日前,各县(市)政府以及8个专项牵头部门,按照本地和本部门制定的专项整治方案目标要求、工作部署对照本验收方案进行全面自查,并形成自查验收报告(含验收表)报州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查报告要全面反映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情况,全面总结工作中的成绩、经验,深入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有针对性的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并对照本方案验收标准形成自查结论(完成、基本完成或未完成)。
  (二)抽查
  1、验收组成人员、时间
  在各县(市)政府和8个专项牵头部门自查的基础上,州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将于2007年12月6日至11日抽调州农业、工商、质监、卫生、药监、商务等部门人员组成检查验收组对部分县(市)进行抽查验收。抽查验收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
  2、验收形式
  检查验收组对被抽查的县(市),采取重点检查县城所在镇及部分基层乡镇、城乡结合部和“五小”的检查。对各县(市)工作方案中明确的重点地区要进行重点检查。
  (1)听取汇报。听取地方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和各部门的工作汇报。
  (2)现场检查。针对专项整治的工作目标,对所抽查市、县、乡镇的工作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特别要对10个100%量化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将随机抽查和实地核查的结果作为验收依据。
  (3)查看资料。查阅专项整治工作文件、会议纪要、工作报表以及有关工作制度规定、相关执法记录、违法案件查处资料、新闻宣传报道等材料。
  3、抽查验收评价
专项整治抽查验收采取客观评价的方式,检查组按照检查的实际情况对照验收标准作出综合评价结论。
四、检查验收评价结论
州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根据抽查情况和各地上报自查情况结合11月20~23日对各(市)的检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作出验收结论。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在自查时,要严格按照本方案验收标准要求,逐条逐项如实对工作的落实和完成情况进行评判。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限期整改。
(二)抽查要按照深入检查、求真务实的要求进行,认真查阅专项整治工作文件、行政处罚档案等资料。对基层的一些好做法、好经验要及时肯定、总结。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评分

参与人数 1积分值 +8 收起 理由
莫夫 + 8 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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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7-12-4 14:58:33 | 只看该作者
好东西,谢谢了!!!
硬座
发表于 2007-12-7 00:14:57 | 只看该作者
好东西,谢谢了!!!
板凳
发表于 2007-12-7 08:03:57 | 只看该作者
我正需要这些资料,但是谁有咱们本部门的自查方案?
地板
发表于 2007-12-7 08:26:56 | 只看该作者
县级只要自查方案,不要验收方案吧?
6
发表于 2007-12-8 10:12:22 | 只看该作者
这个还不错,可以借鉴一下呀!
7
发表于 2008-7-22 12:06:29 |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主分享
8
发表于 2012-7-8 21:55:05 |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
9
发表于 2012-8-16 11:51:1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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