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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的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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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7-12-13 00:04: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的锅炉有以下三种: 1.蒸汽锅炉:水容积超过30升(含30升)的承压蒸汽锅炉(不管其承载的压力多大)。 2.热水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 (表压),且额定热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热水锅炉。 3.有机热载体锅炉。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技术条件》中的三种锅炉,可按上述范围界定是否属于受监管的特种设备。
沙发
发表于 2010-8-2 14:46:11 | 只看该作者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技术条件》中的三种锅炉不属于我们监管的范围,《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技术条件》出台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还没有,再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而《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技术条件》是国家质监总局出台的,条例高于部门规章。
硬座
发表于 2010-8-10 15:19:20 | 只看该作者
楼上讲的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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