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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瓶装液化气的短缺量是如何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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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3 00:05: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05年颁布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75号),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同时废止。其次,对瓶装液化气的短缺量问题,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允许短缺量以及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考虑到瓶装液化气强制性国家标准对其单件计量负偏差已做出规定,因此,在生产、经销及监督管理中,瓶装液化气的单件计量负偏差应当按相应的国家标准执行,平均偏差仍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充气站是否可以按用户要求的量进行充装不是我司职能管辖范围(建议转特设局处理),但如果充装后的瓶装液化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的定义,那就要受《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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