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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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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19 00:42: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产品质量的总体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是,与经济发展要求和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有比较大的差距,许多产品档次低、质量差、可靠性不高,抽查合格率较低,重大质量事故时有发生,部分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较低。质量工作是经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质量水平的高低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综合经济实力,是影响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也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关系到每个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而提高质量的关键是要有高素质的质量专业技术人才。建立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是加强质量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我国质量专业人员业务素质的重大举措。由于我国高等教育中质量管理内容比较薄弱,目前企业在岗的质量专业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许多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和技术人员缺乏基本的质量管理知识。质量专业人员缺乏系统的质量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质量工作在企业是一个重要的岗位,需要管理和技术的专门人才。因此,建立资格考试制度,经过专门的培训和严格的考试,使从事质量专业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是提高质量的重要保证。
  在我国建立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是按照国际通行的作法评价质量专业人才、完善现行的专业职务聘任制的一项改革措施。在ISO8402:1994中品质保证(QA即英文QUALITY ASSURANCE 的简称)的定义是“为了提供足够的信任表明实体能够满足品质要求,而在品质管理体系中实施并根据需要进行证实的全部有计划和有系统的活动”。负责这些有关品质保证的要求的人员就叫做QA人员即质量工程师。 目前,美国、欧洲、日本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都有一套专门的质量专业人员的培训、考试和注册制度,对提高质量总体水平和市场竞争力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许多外资、合资企业明确提出需要具备一定职业资格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许多国内企业也提出需要合格的质量专业人才,建立我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势在必行。这项制度的建立,为企业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人才,吸引优秀人才从事质量工作提供了依据。
  2000年底人事部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正式启动。山东省人事厅和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作了转发。开靠第一年有大约一万四千人参加考试,通过考试的有1598人,通过率约为13%。
  一、 国外质量专业人员培训、考试和注册制度的情况
  1966年美国最先在世界上实行质量工程师的考试注册制度。70年代以后,又陆续建立了质量技术员、质量检验员、质量可靠性工程师、质量审核员、软件质量工程师、质量经理的考核注册制度。从1982年开始,实行了质量人员的培训制度。至今已有九万多人通过培训、考试而获得了各类质量专业人员证书。对保证企业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美国实行的质量工程师考试注册制度,在世界上影响很大,目前已发展到在世界上19个国家和地区的30多个城市举办美国质量工程师的考试和发证,包括亚洲的东京、香港和新加坡等城市。
  日本从五十年代初期开始进行以统计质量管理为主要内容的质量管理人员专门培训,培训学时180小时。近50年来,已培训了七万多名高素质的质量管理人员。
  欧洲质量组织(EOQ)针对EOQ质量师、EOQ质量体系经理、EOQ质量审核员三种资格分别制定了150、200、240小时的培训内容以及考试注册制度。
  我国台湾地区的质量管理人员培训、考试和注册制度始于1980年,职业资格分为质量工程师、质量技术师和可靠性工程师,培训学时为162小时。
  二、 我国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1、实施依据和范围
  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及关于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并实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国家对质量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及相关工作的人员,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质量专业实行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后,不在进行工程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2、实施原则
  (1)“六统一”原则。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质量专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国家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统一证书。
  (2)质量专业资格实行一考多用的原则。通过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并获得该专业相应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表明其已具备质量专业相应岗位职业资格和担任相应级别工程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质量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3、质量专业资格等级分类。
  质量专业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一) 取得初级资格,作为质量专业岗位职业资格的上岗证,可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聘任工程技术人员或助理质量工程师职务。
  (二) 取得中级资格,作为某些重要产品生产企业关键质量岗位职业资格的必备条件,可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聘任工程师职务。
  (三) 高级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4、考试条件。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中与报名资格有关的各项条件。参加质量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质量工作法律、法规,热爱质量专业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参加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参加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二) 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
  (三) 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
  (四) 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
  (五) 取得博士学位。
  (六) 本规定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5、考试机构与职责。
  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两部门成立“质量专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和“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司,负责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即负责拟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考试命题、编写考试用书、研究建立考试题库,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和试题,会同国家质量监技术监督局对考试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确定合格标准。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考试中心组织实施。各地考试工作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人事(职改)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日期定于每年6月。考场也原则上设在省辖市以上中心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6、考试内容。
  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设:质量专业相关知识、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两个科目。
  质量专业中初级资格考试设:质量专业综合知识、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两个科目。
  各级别考试均分两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个小时。
  对在《暂行规定》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以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员,只参加“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或“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取得质量专业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
  7、考试程序。
  凡符合报名条件并申请参加质量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同意,按规定携带有关证件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报名时,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核从事质量专业工作经历。经考试机构核准后,向应考人员核发准考证,应考人员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直属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
  8、证书及注册管理。
  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合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用印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质量专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3年登记一次。持证者应按规定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某些重要产品生产企业关键质量岗位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另行规定。
  9、考试培训。
  为保证培训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质量专业资格考试的师资培训。各地要认真做好培训工作,组织培训要有计划的进行。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人事部门会同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推荐,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我国在实施过程中借鉴了国外的经验,虽然我国起步晚,但起点高,有希望与国外同等资格取得互认。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国外的一些质量专业人员考试注册制度将会引入我国,如果取得互认,我国质量专业人员就可以一次考试,获得互认国家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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