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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伪企业对“电子监管码”又提五大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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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 10:41: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防伪企业对“电子监管码”又提五大质疑
2008年04月01日 10:01 京华时报
由国家质检总局推行、今年即将实施的产品“电子监管码”遭到食品生产企业强烈抵制经本报报道后,连日来,记者接到更多企业投诉,与生产企业一样怨声载道的是,此次站出来提出严重质疑的是国内防伪企业代表,他们直指国家质检总局采取行政干预手段,强制企业在与质检总局下属信息中心有股份关系的防伪公司入网,并在防伪查询方面与该防伪公司有瓜葛的增值服务商合作。
  未按规定公开招标
  -质疑一
  曾是一家防伪企业负责人的于陆军告诉记者,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行业牵头单位使用防伪技术或防伪技术产品对某类产品实施统一防伪管理时,应当进行招标。
  “国家总局也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在作出对九大类产品强制实施‘电子监管’的决定前,是否进行了社会招标工作呢?”有关防伪企业表示,2007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发582号文件强制推行电子监管网后,企业根本未得到任何公开招标的信息。更有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国家质检总局强行让企业必须接受中信国检服务,而国家质检总局在中信国检是有股份的。
  公开信息显示,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归属于中信国检公司,后者由中国中信集团麾下的香港上市公司———中信21世纪公司(占股50%)联合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占股30%)及中国电信集团下属中国华信邮电经济开发中心(占股20%)共同出资,于2005年1月20日组建。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推进办公室主任为国家质检总局党组成员宋明昌,副主任来自中信21世纪。值得一提的是,公开信息还显示,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入股的1800万元投资是网站成立之初由中信21世纪垫付的。
  -质疑二
  不入网就不得申报免检
  “在2007年12月之前,国家质检总局就在全国开始推广电子监管网,但那时还是非强制性,为了吸引客户,质检总局专门出台规定,如果不加入电子监管网,那么企业就不得申报免检资格,就没有机会成为国家免检产品。而进入电子监管网的企业产品在申报中国名牌时可获得加分”,一家防伪企业这样告诉记者。
  记者随后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查找到了相关公开文件,其中质检总局《关于加快推进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建设工作的通知》等文件中规定,纳入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管理的产品,企业必须入网,未入网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检资格;未纳入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管理的产品,企业应积极入网,对入网企业申报免检资格优先考虑。
  国家质检总局下属的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3号)“2007年中国名牌产品评价通则”中也有明确规定,对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其中“质量保证能力”满分150分,该项中规定,加入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并激活上市的,得10分。
  -质疑三
  并非所有产品都要防伪
  “其实防伪与保障产品安全不能画等号,防止假冒只是保障产品安全众多环节中的一个”,国内某大型防伪企业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对于有防伪需求的企业来说,他们要求防伪企业提供的服务也是不同的,譬如一瓶茅台酒和一袋方便面所需要的防伪技术肯定是不同的。正是因为企业需要个性化的服务,才有众多防伪企业共同竞争的格局。“从我们服务的客户产品来看,各行各业都有,但通常需要防伪服务的则是该行业最顶尖的品牌”,该负责人介绍,以酒类产品为例,全国几万家酒类生产企业,真正需要防伪服务的也不过百家左右。
  于陆军表示,有些企业需要防串货、有的仅是防假冒、有的是为了控制物流,可是中信国检却对69类产品千篇一律采用市面上早就有的普通技术,这本身也是不符合企业需求的。
  “如果大到汽车、冰箱,小到一瓶矿泉水,我国69类产品每个单件都存在被仿冒的问题的话, 那么政府主管部门是否应该下大力气从制假源头上去查处,而并非现在强制要求生产企业耗费巨资,降低效率,去加入电子监管网呢?”众多防伪企业纷纷这样表示。
  -质疑四
  与入网企业未签合同
  同样是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的规定:防伪技术产品的生产须签订有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禁止无合同非法生产、买卖防伪技术产品或者含有防伪技术产品的包装物、标签等。
  “这也就是说,企业如果决定使用中信国检公司的服务,应该与其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包括因中信国检原因生产企业无法及时取得码段、无法及时激活码段以及中信国检不能及时准确应答消费者的查询等情况下的损失赔偿”,于陆军表示。
  “我们是没有和中信国检签署什么合同的”,记者从某些产品上已开始试验电子监管码的某大型食品企业负责人那里证实。
  质疑五
  利润大部分来自消费者
  “我们防伪数码企业赢利模式不针对消费者,防伪码每个从几厘钱到3分钱不等,消费者短信查询收费标准是0.1元,电话查询一般采取800或400开头的免费查询。” 一家防伪企业负责人对中信国检赢利模式提出严重质疑:按照公开资料,69类强制要求入网的产品生产企业除每年必须向中信国检最低交纳600元服务费外,消费者只要发出短信查询,就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此最起码付出0.4元,包括发短信0.2元/条和接受回复短信的0.2元/条;而电话查询则是0.3元/分钟。
  “即便是0.1元,如果业务量大,提供电讯服务的企业也是有利润的,何况是0.4元”,该负责人以国家质检总局要求入网的方便面产品为例做了解释:2005年我国方便面产品就达到460亿包,仅按这个数据,如果所有方便面生产企业都能按照582号文件正式实施,假设消费者电话或短信查询概率为千分之一,那么消费者也将为此多支出超1亿元,这还只是69个产品中的一个产品。
  记者了解到,为质检总局电子监管网提供电讯、信息增值服务的是北京鸿联九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而记者查询发现,中信21世纪在其公告中称:本集团拥有49%权益之共同控制实体北京鸿联九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从事电讯、信息增值服务。
  -质检总局最新反应
  推迟实施时间
  面对众企业的抵制,国家质检总局最近的反应有些耐人寻味。记者获悉,该局原本要求在今年6月底前69类产品必须入网否则不得销售,但该局在最新发布的文件中又称:“因特殊原因确有困难不能及时赋码的,企业必须进行书面说明……且必须限定过渡期,过渡期不得超过2008年12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还称,“考虑到产品包装多样性和赋码印刷的技术难度,在以一件产品赋一个码(简称一品一码)为原则的基础上,将赋码方式分为A、B两类,A类为一品一码,B类码赋在每种产品多大规格的包装上由企业自行决定”。
  记者看到,被划分为B类的产品有30个,包括灭菌乳、巴士杀菌乳、酸奶、乳饮料、速冻米面制品、啤酒等25个产品,另外5个为洗手液等日用品。
  至于这一决定是意味着让步,还是仅仅从实际操作角度做的正常变更,记者无法从该局得到更有效的信息确认。
  “表面上看质检总局似乎做出了妥协,但是这更加可笑了”,一家生产企业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由企业自行决定码赋的位置,那么可以将这个码打在集装箱上或者产品的大包装箱上,可如此一来,消费者从零售终端是不可能看到这个码的,又哪里来的是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服务的说法呢,而这与质检总局等强行实施监管码的初衷也完全背离了。
  召集上书企业
  本报《质检总局强推监管码遭食品企业质疑》一文于3月25日见报后,国家质检总局还未对此做任何公开表态,但记者昨天获悉,总局于3月27日已向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及有关生产企业发出了“关于邀请出席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推进工作会议的通知”。
  记者拿到的这份通知显示,会议将于4月8日举行,此前上书的19家企业代表除了亨氏外,全部在质检总局邀请的21家企业之列。
  事件回放
  ☆2007年12月3日
  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对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管理的家用电器、人造板、电线电缆、农资、燃气用具、劳动防护用品、电热毯、食品、化妆品等九类69种重点产品实施电子监管,重点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电子监管码后,方可出厂销售。
  ☆2008年2月25日
  在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主持下,30多家大型食品企业相关负责人在京举行食品安全法草案研讨会时对电子监管码提出强烈反对意见。随后,安利、百事、联合利华、双汇等19家知名食品企业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对推广“电子监管码”表示严重质疑。
  ☆2008年3月两会期间
  娃哈哈董事长宗庆后的两会提案中,在《关于在预包装食品产品实施电子监管码的建议》部分,认为该法规若在预包装食品中实施将会耗费大量社会资源,极大增加社会成本。因此预包装食品产品领域实施电子监管码制度,其必要性和技术上的可行性值得重新进行论证,不宜仓促推行。如果近期必须实施,则建议在更大的范围内进行试点,待技术上完全成熟,且不造成企业生产成本的大幅增加等情况下,再考虑向全国的食品行业逐步推广。
沙发
发表于 2008-4-2 22:03:20 | 只看该作者
总局出台文件是不是太草率了。
硬座
发表于 2008-4-3 08:44:48 | 只看该作者
总局领导大拍高干马屁,还想升官发财吧!没见过象电子监管网这样三天二头发文件的.
板凳
发表于 2008-4-4 13:18:41 | 只看该作者
又是一个典型的官商勾结工程!
地板
发表于 2008-4-16 09:04:57 | 只看该作者
浪费纳税人的钱~~ 干点实际的工作吧,同志~
6
发表于 2008-4-22 17:15:39 | 只看该作者
又是一个典型的官商勾结工程!实在的官商结合啊,其实一点用处都没有,如果需要这个防伪的提供生产者的信息的话,那要企业在最小包装上的标注干吗?干脆不要标签,只打防伪码,这岂不是乱套了?
7
发表于 2008-4-22 19:23:18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以前我们系统是对印刷防伪标志企业是给很大支持,如今总局又弄出个电子监管网,所以这些企业就出来反对。
就像一家之主把爱转向他人一样。 防伪企业失宠了,他们一定会奋起反抗。
8
发表于 2008-5-25 09:16:14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wubin1999 于 2008-4-4 13:18 发表
又是一个典型的官商勾结工程!

官商勾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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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08-5-25 09:16:31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wubin1999 于 2008-4-4 13:18 发表
又是一个典型的官商勾结工程!

官商勾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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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08-5-25 13:12:08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亢龙有悔 于 2008-4-3 08:44 发表
总局领导大拍高干马屁,还想升官发财吧!没见过象电子监管网这样三天二头发文件的.

又是一个典型的官商勾结工程!实在的官商结合啊,其实一点用处都没有,如果需要这个防伪的提供生产者的信息的话,那要企业在最小包装上的标注干吗?干脆不要标签,只打防伪码,这岂不是乱套了?
!!!!!!!!!!!!!!!!!!!!!!
四、警惕境外利益集团介入中国决策
2008年05月07日09:47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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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活跃在中国境内的境外利益集团,通过各种方式,越来越多、越来越深地介入中国经济决策。有关中国的经济主权受到侵蚀的话题越来越引起关注。与发达国家相比较,在华的境外利益集团无拘无束,为所欲为,应实施有效制约。

  对外开放30年,进入中国的外资早已告别“散兵游勇”状态。为巩固和扩大在华利益,这些外资依靠自身雄厚经济实力与母国强大政治后盾,通过各种方式,活跃于中国各级政府部门与重要民间团体之间。由于缺乏有效的制约与制衡,各类境外利益集团通过各种途径,越来越多、越来越深地介入了中国重大事务,并带来一系列复杂影响。

  境外利益集团在华活动手法

  近些年来,境外利益集团在华活动十分活跃。而中国官方与民间对这类活动及其影响缺乏清晰认识。

  其一,强力公关。境外利益集团熟谙中国国情,巧妙利用各方人脉,想方设法接近各级领导人,一方面试图进行商业游说,影响相关决策;另一方面可作炫耀资本,为商业活动铺路。有媒体曾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在黄金时段播放、或于头版头条刊登领导人会见外国企业家的镜头与画面。而为击败竞争对手的并购,积极游说省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取得了官方鼎力支持的例子也不少。

  其二,利益输送。境外利益集团或聘请一些部门领导与职员做咨询师,或将相关课题配以丰厚的课题经费,给予有关部委研究机构与学者等为途径,对中国相关部门决策与立法施加影响。某些国际大公司常年、多次以课题研究名义,向国内一家研究中心提供研究经费,该中心投桃报李,一直为跨国公司的在华利益而奔走呼号。此外,以安排出国观光、子女境外就读、协助转移资产等条件,或以参加国际学术研讨、邀请做访问学者、收录论文进SCI(科学引文索引)、授予名誉学位或职称等为诱饵,吸引中国官员、学者为其效力。

  其三,与国内利益集团结成共同体。在对外开放进程中,中国滋生了一大批从事“买办”活动的掮客,这些掮客与境外利益集团形成日趋紧密的“共生”态势,游走在境外利益集团与国内各级政府部门之间,获取超额收益。与境外利益集团结成利益共同体的还有法人。一些大型中资企业为了自身的短期利益,充当外资的“铺路石”与“敲门砖”。如某些有违常理的合资路线,一开始就体现出外资的独资图谋。由于中方出资人往往缺乏有关经营经验,因此合资公司实际由外资主导。

  其四,与一些地方政府形成共生。在GDP增长作为主要考核政绩的制度安排下,一些地方政府纷纷进行“冲向底部”的“割喉战”,争相招揽外资,过度引进,超前开放,导致日趋严重的“外资崇拜”。如有的地方政府在筛选当地骨干企业的战略投资者时,首先排除的是中资企业,执意将国有股权转让给境外投资者。“两税合一”刚刚提上议事日程,有的地方政府和某些外资企业便联合行动,希望影响立法机关的决策,保留外企特殊优惠待遇。

  其五,跨国垄断资本结成联盟。中国第一、世界第五的电池生产商福建南孚公司已成为跨国垄断资本合谋的经典案例。1999年南平市有关部门为改善治理结构而主导引进外资,但竭力避免被同行产业资本(主要是竞争对手美国吉列)所并购。然而,以摩根士丹利为首的国际基金在2002年对南孚实现控股后,2003年就将所持股份全部转售给吉列。

  其六,借助总部所在国政治力量。以政治促进商业利益,是国际社会“通行规则”,境外利益集团自然精于此道。如获悉中国有关重点工程需要数亿美元的设备和技术时,有的外企极力游说该所在国政府与中国政府沟通,甚至通过国家领导人访华促成与中方签署巨额供货协议或交易。 透过现象认识利害关系

  经济主权是政治主权的基础,也是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内容。保持经济主权的独立是中国对外开放的前提,也是实现经济繁荣、国家富强、民族自决的重要保障。一国的经济主权不仅体现在领海、领土的管辖与治理权,更重要的是集中在经济自主决策权。

  当前,活跃在中国境内的境外利益集团,通过各种方式,越来越多、越来越深地介入中国经济决策。有关中国的经济主权受到侵蚀的话题越来越引起关注。

  一是影响中国重大决策。美国现任国务卿在任国家安全顾问时,就特别强调,在军事对抗、政治角力、经济竞争的同时,应当更加注重对目标国知识精英的影响。境外利益集团利用在华获得的丰厚利润,自己培育并拥有分析师,或高薪聘请优秀华人学者担当顾问或独立董事,通过境内外媒体精心包装、刻意打造,提供各类活动舞台,提高其知名度、美誉度,从而成为中国国内行业精英,拥有强大的话语权,以期影响行业乃至国家宏观经济决策。

  如中国的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股权分置改革、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海外上市等谋划时,表面是相关经济学者在呼吁,实际都或多或少渗透着美国金融机构、智囊机构的决策诱导。其中,某些市场化、国际化倾向,有可能使国企逐步沦为外企的并购对象,乃至市场被控制或垄断。

  从另一面看推进中国优质大型企业或国有垄断企业境外上市,既要为外国金融服务机构提供巨额咨询、审计、评级、承销费用,又造成中国财富通过“分红”形式输送到境外,如中石油、中石化、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四家公司当初境外上市融资不过百亿美元,但是随后四年海外分红就超过千亿美元。

  二是影响中国立法。某些跨国公司在中国大举并购,当中不乏涉及谋求或实现市场垄断的情形。起草和颁布《反垄断法》是解决外资并购垄断问题的重要手段,但是境外利益集团与国内相关利益集团一道施加影响,致使《反垄断法》推迟出台达十多年之久。

  三是影响中国政府威信。中国政府明文规定,中国金融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但习惯且擅长全能运作的某些外资机构,利用中国混业监管上的某种缺失,加速在中国金融业的网状布局,有关外资金融机构已在华拥有银行、证券、保险等多种分支机构,“明目张胆”地实施混业经营。

  为抑制房地产市场泡沫膨胀,自2004年开始,中央政府实施以紧缩银根为主的宏观调控。但是,若干外资机构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以及独特的优越地位,向本土房地产公司提供包括融资在内的各类金融服务。一些国际顶级公司,直接或间接进入中国房地产市场影响房价。

  在境外利益集团的影响下,有的部门与机构,扩张自己的部门利益、局部利益以及部门局部中的小团体利益,为此往往不惜采取欺上瞒下的方式,误导高层决策。

  四是影响中国法律威严。一些外企集体抵御《劳动合同法》出台,是因为这类外企违法用工比比皆是。有的外企一直不与劳动派遣者签订劳动合同,目的是随时可以辞退这些员工,而且不用支付赔偿金。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与法人的义务,依法征税是每个国家的税收主权。不少在华外企长期存在“长亏不倒”和“越亏损越投资”的怪现象,2005年账面亏损的外企占总数60%以上,其实质大都是通过各种避税手段转移利润,并通过各种公关活动持续避税获利。国家税务总局的不完全统计资料显示,一些跨国公司利用非法手段避税,每年给中国造成税收收入损失保守估计达300亿元以上。在中国经济年均增长约10%、税收年均增长高达20%~30%的态势下,2004年外资(包括港澳台商企业)百强纳税增长率为零。

  中国《工会法》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中的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限制。但是,某些外企以“建立工会组织不符合国际惯例”等理由拒绝员工参加和组织工会。在华外企近50万家,雇用职工2000多万,但是组建工会的外企不到20万家。

  五是影响中国社会和谐稳定。在有的地方部门的庇护下,一些跨国公司长期漠视中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至于相关劳动纠纷愈演愈烈。恶劣的工作条件、低廉的工资水平、缺乏各类劳动保障等因素,使外企职工群体性事件有逐年上升的趋势。

  中国民间经济分析机构安邦集团提供的数据称,跨国企业在华行贿事件近十年来一直呈上升趋势,中国调查的50万件腐败案件,64%与国际贸易和外商有关。

(责任编辑:刘阳)
五、101#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8-4-25 22:28  只看该作者
就连质监局的工作人员,都说监管码是劳命伤财不起作用闲扯淡!
这么大的压力还卖命地推,只能说其中牵扯某些人和某些部门的利益。食品市场尚未规范,业内同仁仍需努力!

欢迎光临我的个人空间探讨:http://donghaidiaofu.foodmate.net/
六、99#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8-4-25 13:42  只看该作者
支持取消监管码的赶紧去以下这个网址提意见!!
http://210.82.31.30/lawforum/fla ... 9-B780-2CD21337CF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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