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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商请将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码作为“产品标识”的函》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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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4-18 13:57: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商请将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码作为“产品标识”的函》的复函
国法函[2007]375
质检总局:你局转来《关于商请将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码作为“产品标识”的函》(国质检质函[2007]88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销售者必须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码能够反映产品标识所列内容,查验电子监管码就属于验明产品标识。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六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家质检总局文件
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商请将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码作为‘产品标识’的函〉的复函》的通知
质检班质[2007]5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务院法制办在《对〈关于商请将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码作为‘产品标识’的函〉的复函》(国法函[2007]375)中明确指出“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码能够反映产品标识所列内容,查验电子监管码就属于验明产品标识”,为电子监管网推进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规依据。现将此函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领会复函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电子监管网推进工作力度,确保顺利实现2007年工作目标。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九日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沙发
发表于 2008-4-18 14:58:45 | 只看该作者
这就是以后我们系统对9大类69种产品没有赋码上市的产品查处的依据》
硬座
发表于 2008-4-18 15:14:50 | 只看该作者
产品标识的查处操作性不强。
板凳
发表于 2008-4-18 15:26:16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dongbudong 于 2008-4-18 15:14 发表
产品标识的查处操作性不强。



怎么比没有出发依据强多了。
地板
发表于 2008-4-18 16:51:55 | 只看该作者
是不是今后产品包装上必须一定要标上监管码,否则就是违法?
6
发表于 2008-4-19 10:13:17 | 只看该作者
现将此函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领会复函精神~~
领会精神??我领会的就是搜刮老百姓的钱~~
7
发表于 2008-4-19 11:21:10 | 只看该作者
“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码能够反映产品标识所列内容,查验电子监管码就属于验明产品标识”,为电子监管网推进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规依据。现将此函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领会复函精神。哈哈,好一个认真领会精神。
8
发表于 2008-4-19 20:02:45 | 只看该作者
人家法制办说了,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码能够反映产品标识所列内容,但不是唯一的反映方式。没说是强制性的啊????????
9
发表于 2008-4-22 09:11:58 | 只看该作者
没说怎么处罚啊,没处罚,就没办法管理的.
10
发表于 2008-4-22 10:03:25 | 只看该作者
《特别规定》责令停止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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