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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商请将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码作为“产品标识”的函》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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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4-18 13:57: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商请将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码作为“产品标识”的函》的复函
国法函[2007]375
质检总局:你局转来《关于商请将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码作为“产品标识”的函》(国质检质函[2007]88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销售者必须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码能够反映产品标识所列内容,查验电子监管码就属于验明产品标识。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六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家质检总局文件
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商请将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码作为‘产品标识’的函〉的复函》的通知
质检班质[2007]5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务院法制办在《对〈关于商请将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码作为‘产品标识’的函〉的复函》(国法函[2007]375)中明确指出“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码能够反映产品标识所列内容,查验电子监管码就属于验明产品标识”,为电子监管网推进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规依据。现将此函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领会复函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电子监管网推进工作力度,确保顺利实现2007年工作目标。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九日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24
发表于 2008-8-5 16:23:28 | 只看该作者
关于商请将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码作为“产品标识”的函

这个内容也应该看下!!
看国家局怎么申请的,再对照法制办怎么回答,这样比较好理解
23
发表于 2008-8-4 10:51:25 | 只看该作者
大家参考GB7718和即将实施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学习一下,然后要深入理解.
22
发表于 2008-6-2 09:42:38 | 只看该作者
这都是总局做工作的结果,法制办能理解吗??
21
发表于 2008-5-30 11:33:51 | 只看该作者
电子吗作为标识,怎样阅读,是否每个消费者都要买个阅读器?
20
发表于 2008-5-28 17:19:28 | 只看该作者
如果不正规的企业也能加入电子监管码,就不知道的这个码能给消费者和企业带来什么利益
19
发表于 2008-5-22 17:22:17 | 只看该作者
“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码能够反映产品标识所列内容,查验电子监管码就属于验明产品标识。”
1、国务院说的是查验行为,并不是说标识是否要标。也就是原有的一些电子防伪码如一些知名酒类上的防伪码也能反映标识所列内容,查验其码也属于验明产品标识。
2、退一步说,根据GB7718,定量包装标识分强制性和非强制性标识,国务院的答复并没有说要强制标注 。
3、国质检质联 〔 2007 〕582号第七条也说的是未取证并未赋码的才不能销售!
18
发表于 2008-5-22 12:35:53 | 只看该作者
很模糊很无力!国家局还当法律依据!
很可笑和可悲!
17
发表于 2008-5-20 23:08:38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wuliming 于 2008-5-20 20:32 发表
质监的名誉可能让这项工作给毁了。

顶。。。哀,同感!
16
发表于 2008-5-20 22:59:17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mars 于 2008-4-22 10:58 发表


一根鸡毛,留着后手儿呢……

最近闲时查了资料,(要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依据也有点靠不住。)
没有找到相关法律依靠,大家都找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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