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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西门吹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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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商请将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码作为“产品标识”的函》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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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08-4-22 10:58:43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鹤舞晴空 于 2008-4-19 20:02 发表
人家法制办说了,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码能够反映产品标识所列内容,但不是唯一的反映方式。没说是强制性的啊????????


一根鸡毛,留着后手儿呢……
12
发表于 2008-4-29 17:13:53 | 只看该作者
产品标识只能责令整改
13
发表于 2008-4-29 17:39:32 | 只看该作者
人家给了一个模棱两可的答复,总局就抓住了稻草一样,让下面领会为:强制推行。可见这事大领导很重视、很急。看来总局有人疯了
14
发表于 2008-5-19 08:56:01 | 只看该作者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销售者必须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码能够反映产品标识所列内容,查验电子监管码就属于验明产品标识。”
如果这么讲,产品加贴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码就可以作为产品标识了,那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厂名厂址就可以被代替了?!
笑话
15
发表于 2008-5-20 20:32:25 | 只看该作者
质监的名誉可能让这项工作给毁了。
16
发表于 2008-5-20 22:59:17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mars 于 2008-4-22 10:58 发表


一根鸡毛,留着后手儿呢……

最近闲时查了资料,(要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依据也有点靠不住。)
没有找到相关法律依靠,大家都找一下。
17
发表于 2008-5-20 23:08:38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wuliming 于 2008-5-20 20:32 发表
质监的名誉可能让这项工作给毁了。

顶。。。哀,同感!
18
发表于 2008-5-22 12:35:53 | 只看该作者
很模糊很无力!国家局还当法律依据!
很可笑和可悲!
19
发表于 2008-5-22 17:22:17 | 只看该作者
“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码能够反映产品标识所列内容,查验电子监管码就属于验明产品标识。”
1、国务院说的是查验行为,并不是说标识是否要标。也就是原有的一些电子防伪码如一些知名酒类上的防伪码也能反映标识所列内容,查验其码也属于验明产品标识。
2、退一步说,根据GB7718,定量包装标识分强制性和非强制性标识,国务院的答复并没有说要强制标注 。
3、国质检质联 〔 2007 〕582号第七条也说的是未取证并未赋码的才不能销售!
20
发表于 2008-5-28 17:19:28 | 只看该作者
如果不正规的企业也能加入电子监管码,就不知道的这个码能给消费者和企业带来什么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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