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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商请将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码作为“产品标识”的函》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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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4-19 11:21: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码能够反映产品标识所列内容,查验电子监管码就属于验明产品标识”,为电子监管网推进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规依据。现将此函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领会复函精神。哈哈,好一个认真领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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