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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商请将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码作为“产品标识”的函》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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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4-19 10:13:17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将此函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领会复函精神~~
领会精神??我领会的就是搜刮老百姓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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