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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西门吹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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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商请将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码作为“产品标识”的函》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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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5-20 22:5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mars 于 2008-4-22 10:58 发表


一根鸡毛,留着后手儿呢……

最近闲时查了资料,(要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依据也有点靠不住。)
没有找到相关法律依靠,大家都找一下。
沙发
发表于 2008-5-20 23: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wuliming 于 2008-5-20 20:32 发表
质监的名誉可能让这项工作给毁了。

顶。。。哀,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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