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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西门吹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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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商请将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码作为“产品标识”的函》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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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5-22 17: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码能够反映产品标识所列内容,查验电子监管码就属于验明产品标识。”
1、国务院说的是查验行为,并不是说标识是否要标。也就是原有的一些电子防伪码如一些知名酒类上的防伪码也能反映标识所列内容,查验其码也属于验明产品标识。
2、退一步说,根据GB7718,定量包装标识分强制性和非强制性标识,国务院的答复并没有说要强制标注 。
3、国质检质联 〔 2007 〕582号第七条也说的是未取证并未赋码的才不能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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