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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电子监管码转警惕境外利益集团介入中国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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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5-8 19:21: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http://bbs.foodmate.net/thread-171237-1-1.html
一、对食品实施电子监管码制度,您有何看法?

投票项目 ( 单选 ) 参与人数 239  

1.  1.有一定的实际作用,赞同推广实施。   34 (14.23%)
  
2.  2.面子工程,增加成本,不具实际作用,支持取消。   142 (59.41%)
  
3.  3.时机不成熟,建议推迟实施。   61 (25.52%)
  
4.  4.不关心,无所谓。   2 (0.84%)
二、martianfish 2008-4-18 09:03111# 引用 质检总局信息中心从监管网退股 但电子监管码仍将推行
京华时报>>  2008年 4月 18日  >> 第052版

记者: 苏季

     本报讯 (记者苏季)企业联名反对“强推电子监管码”事件终于有了实质性成果。昨天,国家质检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所属事业单位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将退出在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的股权。据了解,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在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的开发建设中占有30%的股份。
   
    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负责人昨天“解释”,当初之所以持股,是因为在电子监管网研发阶段,信息中心参与了研发和技术平台设计等工作。而现在之所以退出,是因为随着研发阶段的结束,监管网进入实际运行和推广阶段,信息中心不再参与相关工作。考虑到电子监管网已经进入正常运作,质检总局不再参与日常事务,已经将股份转让给中信集团,目前,变更手续正在批准中。
   
    对于企业关心的另一个关键问题——即电子监管码是否还要强制推行的问题,质检总局显然没有“让步”的意思。质检总局表示:“电子监管网和电子监管码不是防伪产品,而是中国政府为加强对产品质量全过程监管而建立的产品质量追溯平台,是质检总局等部门按照国务院要求,建立产品质量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的重要举措。”
=======================

个人希望,这不是最终的结果。
三、martianfish 2008-4-23 22:58125# 引用 博客奇文 -- 监管码的失败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58d287301009ex6.html

最近3.15之后,有一个名字突然出现在了大众的视野中:电子监管.一方面是声势浩大的推广,强制的政府推行.一方面以宗庆后为代表的反对者.在这里作为一个专业人士,仅就技术角度探讨一下,目前推行的监管码的必将失败的原因.
原因一:每个产品附码.
在每个产品上附码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技术问题.为什么呢?假如是打印的话,还可以批量的进行,但是要求每个码都不同,这个就麻烦了.从硬件上来说,打印机,或者说打印贴标机,热转印机或者其他的机器,机器的可靠性等等还不能保证.这些机器的好处是可以在原流水线上进行打印,产品直接过这个工序就可以了.原先这些机器只是打印一些生产日期什么的,每批次都是相同的东西,满足这些应用的,突然要求实时的更新,打印,真正能做到每个码不重,不漏,是很不容易的.这些机器大多都是进口产品,如MARKEM,IMAJE,NORWOOD,但是据我所知,卖这些机器的厂商,或者国内的代理商,很多是没有这样的开发能力,还需要请第三方来支持,行内不是没有,但也仅有几家公司有这样的实力.而用喷码机或者激光机等,打印条码又是一个艰巨的任务,目前分辨率很不理想,会给以后的释读造成很坏的影响.
而通过印刷的方式,把这个打印的任务交给印刷厂,机器的问题是可以解决,但也存在一个打印的技术问题的解决.去年曾经接触过一些印刷厂,要求他们在编织袋上打印不同的条码,用的是VIEDIOJET的设备.基本是做出来了,可是时常有重码的问题.相信这样类似的应用,很多印刷厂也有同样的问题,现在这个技术问题还没有被彻底的很好的解决.更重要的是,把标签贴到产品上,将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工作.方式一通过专门的贴标设备,这里有个设备投入的问题.方式二是手工,但人工工作量将非常的巨大.特别是这次被强制要求上监管码的产品都是那种每天上万单个产品的公司,要安排这么多人去贴标,也似乎太...
原因二,信息对应
现在监管所采用的方式是将很多产品的信息与码进行关联,这个是生产时的关联.而不是后续物流,销售时的信息关联.简单的说,就是很多新闻里宣称的,查了这个码,就可以知道是谁销售的,这个功能是不可能做到的.这个信息都没有被采集,它又如何能被准确的反馈呢?而生产时关联的信息,无非是产品名,规格,种类,原材料等等,但是这些信息别的地方也有,查询时告诉消费者,对消费者而言有什么意义?就好象说,我告诉你你买的黄金搭档,是中老年型,是礼盒,不是普通装,是一种维生素片,是无锡健特生产的.你真的关心这个吗?至于说查询了就能知道是假货的问题,信息关联并不能解决假货的问题.这个我在下一个原因中说明.
原因三,数码的结构
去年的时候,数码原先是16位的,今年增加到了20位.为什么?做这行的人都知道这个最简单的原因,因为容量不够了.想想你的身份证好了,现在是多少位?16位去标识这么多单个产品能够吗?简单算一下,每年我们要喝掉多少袋牛奶?多少个面包?就算每人每天只消耗1袋牛奶好了,那也是13亿的量,是一个10位数,假如按年算就应该是一个12位数.如果监管码要管各种产品,这个量又将是以几何级数增长.何况我们的许多产品保质期有两到三年,那么这个码至少要留存这么长的时间,数码的量怎么能够用?照我的意见,就是20位也是远远不够的.
何况要保证防伪的目的,就必须要有一个数据的余量,不能把所有数码都用足.因为,只有大部分的随机数都查不到对应信息,才能证明这个数不存在,没有被用,也就不存在对应产品等,那么才起到了防伪的目的.都用了,随便找个数,都能查出是什么产品,防伪功能就大大的削弱了.

监管码的必然失败还有推广的原因.
且不说,强制推行的问题.就说是推行的时间限制.前面已经提到了技术上现在要坐这样的东西还不成熟.企业要上这样的东西,没有个两到三年,是搞不起来的.强制的后果就造成赶工,盲目投入.所以大家现在能在很多防伪公司的网站上看到,监管码认可的标签印制企业.是什么意思呢?就是现在要上监管码,可行的唯一的方式也就只能是交给这样的企业去印标签,然后拿来贴了了事.既然是敷衍,那么我前面所提的信息对应等等问题,很可能是不足的,或者是不到位的,这样造成的最直接后果就是监管码的作用被严重的降低了.上一个没有作用的东西,花这么多钱,那就纯粹是应付行政问题了.
监管码现在只是强调使用,强调在生产中的使用,在宣传中提到了物流等等的作用,但是却没有一个切实可行的方法.在我看来,他们也不可能整出一个好的方法来.他们和以前那些卖数码防伪的公司没有什么两样,根本就没有办法来做物流管理等等后续扩展应用.这个扩展应用跟不上也有多个技术原因.
其一,应用很多,每个公司都不一样,不可能统一推行.例如仓库管理,物流管理,销售管理,消费者信息管理等等.
其二,监管码只强调了单个产品,但忽视了在企业中,特别是进入流通前,一个整数处理的问题,如按垛,按箱,按件处理,在现实中不可能按单个产品一个个的清点入库,出库.这就是问题.消费者可以在单个产品上进行查询,但企业在管理仓库,物流时,不可能单个处理.这也就意味着,这个码对于企业来说,没法用的上.
这个也不是没有解决之道,在箱上也贴上标.而要完成许多功能,最好还需要让箱和单个产品都有对应关系.如以前许多防伪公司印套标.套标就意味着必须要手工操作,无法大规模的机械化生产.造成效率的严重下降.而也有些其他的在线处理方式,但都是很特殊的处理,没有一个统一的方案.
其三,假如有扩展的应用,现在的监管网怎么来协调处理和各个企业的关系呢?自己本身是一个企业,而掌握着大量其他企业非常重要机密的信息,这样能行吗?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08-5-8 19:25:04 | 只看该作者
四、警惕境外利益集团介入中国决策
2008年05月07日09:47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留言 论坛 网摘 手机点评 纠错   E-mail推荐:   



  活跃在中国境内的境外利益集团,通过各种方式,越来越多、越来越深地介入中国经济决策。有关中国的经济主权受到侵蚀的话题越来越引起关注。与发达国家相比较,在华的境外利益集团无拘无束,为所欲为,应实施有效制约。

  对外开放30年,进入中国的外资早已告别“散兵游勇”状态。为巩固和扩大在华利益,这些外资依靠自身雄厚经济实力与母国强大政治后盾,通过各种方式,活跃于中国各级政府部门与重要民间团体之间。由于缺乏有效的制约与制衡,各类境外利益集团通过各种途径,越来越多、越来越深地介入了中国重大事务,并带来一系列复杂影响。

  境外利益集团在华活动手法

  近些年来,境外利益集团在华活动十分活跃。而中国官方与民间对这类活动及其影响缺乏清晰认识。

  其一,强力公关。境外利益集团熟谙中国国情,巧妙利用各方人脉,想方设法接近各级领导人,一方面试图进行商业游说,影响相关决策;另一方面可作炫耀资本,为商业活动铺路。有媒体曾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在黄金时段播放、或于头版头条刊登领导人会见外国企业家的镜头与画面。而为击败竞争对手的并购,积极游说省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取得了官方鼎力支持的例子也不少。

  其二,利益输送。境外利益集团或聘请一些部门领导与职员做咨询师,或将相关课题配以丰厚的课题经费,给予有关部委研究机构与学者等为途径,对中国相关部门决策与立法施加影响。某些国际大公司常年、多次以课题研究名义,向国内一家研究中心提供研究经费,该中心投桃报李,一直为跨国公司的在华利益而奔走呼号。此外,以安排出国观光、子女境外就读、协助转移资产等条件,或以参加国际学术研讨、邀请做访问学者、收录论文进SCI(科学引文索引)、授予名誉学位或职称等为诱饵,吸引中国官员、学者为其效力。

  其三,与国内利益集团结成共同体。在对外开放进程中,中国滋生了一大批从事“买办”活动的掮客,这些掮客与境外利益集团形成日趋紧密的“共生”态势,游走在境外利益集团与国内各级政府部门之间,获取超额收益。与境外利益集团结成利益共同体的还有法人。一些大型中资企业为了自身的短期利益,充当外资的“铺路石”与“敲门砖”。如某些有违常理的合资路线,一开始就体现出外资的独资图谋。由于中方出资人往往缺乏有关经营经验,因此合资公司实际由外资主导。

  其四,与一些地方政府形成共生。在GDP增长作为主要考核政绩的制度安排下,一些地方政府纷纷进行“冲向底部”的“割喉战”,争相招揽外资,过度引进,超前开放,导致日趋严重的“外资崇拜”。如有的地方政府在筛选当地骨干企业的战略投资者时,首先排除的是中资企业,执意将国有股权转让给境外投资者。“两税合一”刚刚提上议事日程,有的地方政府和某些外资企业便联合行动,希望影响立法机关的决策,保留外企特殊优惠待遇。

  其五,跨国垄断资本结成联盟。中国第一、世界第五的电池生产商福建南孚公司已成为跨国垄断资本合谋的经典案例。1999年南平市有关部门为改善治理结构而主导引进外资,但竭力避免被同行产业资本(主要是竞争对手美国吉列)所并购。然而,以摩根士丹利为首的国际基金在2002年对南孚实现控股后,2003年就将所持股份全部转售给吉列。

  其六,借助总部所在国政治力量。以政治促进商业利益,是国际社会“通行规则”,境外利益集团自然精于此道。如获悉中国有关重点工程需要数亿美元的设备和技术时,有的外企极力游说该所在国政府与中国政府沟通,甚至通过国家领导人访华促成与中方签署巨额供货协议或交易。 透过现象认识利害关系

  经济主权是政治主权的基础,也是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内容。保持经济主权的独立是中国对外开放的前提,也是实现经济繁荣、国家富强、民族自决的重要保障。一国的经济主权不仅体现在领海、领土的管辖与治理权,更重要的是集中在经济自主决策权。

  当前,活跃在中国境内的境外利益集团,通过各种方式,越来越多、越来越深地介入中国经济决策。有关中国的经济主权受到侵蚀的话题越来越引起关注。

  一是影响中国重大决策。美国现任国务卿在任国家安全顾问时,就特别强调,在军事对抗、政治角力、经济竞争的同时,应当更加注重对目标国知识精英的影响。境外利益集团利用在华获得的丰厚利润,自己培育并拥有分析师,或高薪聘请优秀华人学者担当顾问或独立董事,通过境内外媒体精心包装、刻意打造,提供各类活动舞台,提高其知名度、美誉度,从而成为中国国内行业精英,拥有强大的话语权,以期影响行业乃至国家宏观经济决策。

  如中国的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股权分置改革、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海外上市等谋划时,表面是相关经济学者在呼吁,实际都或多或少渗透着美国金融机构、智囊机构的决策诱导。其中,某些市场化、国际化倾向,有可能使国企逐步沦为外企的并购对象,乃至市场被控制或垄断。

  从另一面看推进中国优质大型企业或国有垄断企业境外上市,既要为外国金融服务机构提供巨额咨询、审计、评级、承销费用,又造成中国财富通过“分红”形式输送到境外,如中石油、中石化、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四家公司当初境外上市融资不过百亿美元,但是随后四年海外分红就超过千亿美元。

  二是影响中国立法。某些跨国公司在中国大举并购,当中不乏涉及谋求或实现市场垄断的情形。起草和颁布《反垄断法》是解决外资并购垄断问题的重要手段,但是境外利益集团与国内相关利益集团一道施加影响,致使《反垄断法》推迟出台达十多年之久。

  三是影响中国政府威信。中国政府明文规定,中国金融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但习惯且擅长全能运作的某些外资机构,利用中国混业监管上的某种缺失,加速在中国金融业的网状布局,有关外资金融机构已在华拥有银行、证券、保险等多种分支机构,“明目张胆”地实施混业经营。

  为抑制房地产市场泡沫膨胀,自2004年开始,中央政府实施以紧缩银根为主的宏观调控。但是,若干外资机构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以及独特的优越地位,向本土房地产公司提供包括融资在内的各类金融服务。一些国际顶级公司,直接或间接进入中国房地产市场影响房价。

  在境外利益集团的影响下,有的部门与机构,扩张自己的部门利益、局部利益以及部门局部中的小团体利益,为此往往不惜采取欺上瞒下的方式,误导高层决策。

  四是影响中国法律威严。一些外企集体抵御《劳动合同法》出台,是因为这类外企违法用工比比皆是。有的外企一直不与劳动派遣者签订劳动合同,目的是随时可以辞退这些员工,而且不用支付赔偿金。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与法人的义务,依法征税是每个国家的税收主权。不少在华外企长期存在“长亏不倒”和“越亏损越投资”的怪现象,2005年账面亏损的外企占总数60%以上,其实质大都是通过各种避税手段转移利润,并通过各种公关活动持续避税获利。国家税务总局的不完全统计资料显示,一些跨国公司利用非法手段避税,每年给中国造成税收收入损失保守估计达300亿元以上。在中国经济年均增长约10%、税收年均增长高达20%~30%的态势下,2004年外资(包括港澳台商企业)百强纳税增长率为零。

  中国《工会法》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中的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限制。但是,某些外企以“建立工会组织不符合国际惯例”等理由拒绝员工参加和组织工会。在华外企近50万家,雇用职工2000多万,但是组建工会的外企不到20万家。

  五是影响中国社会和谐稳定。在有的地方部门的庇护下,一些跨国公司长期漠视中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至于相关劳动纠纷愈演愈烈。恶劣的工作条件、低廉的工资水平、缺乏各类劳动保障等因素,使外企职工群体性事件有逐年上升的趋势。

  中国民间经济分析机构安邦集团提供的数据称,跨国企业在华行贿事件近十年来一直呈上升趋势,中国调查的50万件腐败案件,64%与国际贸易和外商有关。

(责任编辑:刘阳)
五、101#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8-4-25 22:28  只看该作者
就连质监局的工作人员,都说监管码是劳命伤财不起作用闲扯淡!
这么大的压力还卖命地推,只能说其中牵扯某些人和某些部门的利益。食品市场尚未规范,业内同仁仍需努力!

欢迎光临我的个人空间探讨:http://donghaidiaofu.foodmate.net/
六、99#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8-4-25 13:42  只看该作者
支持取消监管码的赶紧去以下这个网址提意见!!
http://210.82.31.30/lawforum/fla ... 9-B780-2CD21337CFEA
   :
硬座
 楼主| 发表于 2008-5-8 20:19:57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08-5-8 11:12  只看该作者
摘:中信21世纪<00241> - 公告及复牌
2、 摘:中信21世纪<00241> - 公告及复牌   

http://www.788111.com/html/news1/2005-01-24/00000000100010dk0q.html

中信21世纪<00241> - 公告及复牌


2005-1-24 10:44:08  来源:凯基证券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

    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就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分

    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ITIC 21CN COMPANY LIMITED

    中信21世纪有限公司*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41)

    须予披露之交易

    与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及中国华信邮电

    成立合资企业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日,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中信21世纪电讯与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及中国华信邮电订立

    合资协议,据此,中信21世纪电讯、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及

    中国华信邮电同意成立合资公司,所经营之业务意属(其中包括)为

    目前在中国制作之商品提供验证真伪服务
合资公司将会由中信21

    世纪电讯拥有50%权益,另30%权益由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拥

    有,
其余20%权益则由中国华信邮电拥有。合资公司成立后将成为本

    公司之共同控制实体,并按照本集团于合资公司之股权比例部分综合

    至本集团之账目内。

    根据合资协议,合资公司之注册资本将为人民币60,000,000元(相

    当于约56,603,774港元),其中人民币30,000,000元(相当于

    约28,301,887港元)将由中信21世纪电讯以现金出资,人民币

    18,000,000元(相当于约16,981,132港元)将由中国国家质检

    总局信息中心以现金出资(将由本集团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

    垫付),
其余人民币12,000,000元(相当于约11,320,755港元)

    将由中国华信邮电以现金出资。全部股本出资须于合资公司营业执照

    之签发日期起计一个月内悉数缴足。合资公司之投资总额将为人民币

    150,000,000元(相当于约141,509,434港元)。

    就董事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资料所得及确信,中国国家质

    检总局信息中心及中国华信邮电及彼等之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

    第三方
,与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

    东或彼等各自之任何联系人概无关连。

    由于本公司在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之部分超过本集团总资产之5%,根

    据上市规则第14章,成立合资公司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

    合资协议须待条件达成后方可作实,而有关条件未必一定能够达成,

    成立合资公司一事亦不一定能够完成;尽管能够完成,惟一旦发生若

    干事件,成立合资公司一事亦或会被终止。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

    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须审慎行事。

    应本公司之要求,中信21世纪股份已于二零零五年一月十七日下午

    二时三十分起暂停在联交所买卖,以待发表本公布。本公司已申请于

    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时三十分起恢复股份之买卖。

    本公司将于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按照上市规则之规定向股东寄发一

    份通函,当中载有(其中包括)成立合资公司之进一步详情。

    合资协议

    日期:

    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日

    订约方

    1. 中信21世纪电讯,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2. 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乃国有

    机构
,并为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资拥有
中国国家质检

    总局信息中心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与本公司之董

    事、最高行政人员及主要股东、其任何附属公司及彼等各自之联系人

    概无关连;及

    3. 中国华信邮电。中国华信邮电由中国电信全资拥有。中国电信持

    有东方口岸科技有限公司28%股权,而本集团则持有30%股权。中国

    华信邮电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与本公司之董事、最

    高行政人员及主要股东、其任何附属公司及彼等各自之联系人概无关

    连。

    合资公司之持股架构

    合资公司将会由中信21世纪电讯拥有50%权益,另30%权益由中国

    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拥有
,其余20%权益则由中国华信邮电拥有。

    合资公司之年期

    自合资公司营业执照之签发日期起计三十年。

    合资公司之业务范畴

    根据合资协议及合资公司之合资章程,合资公司之业务范畴包括开

    发、销售、维修各种信息技术及电信产品,以及提供顾问服务。惟成

    立合资公司之目的为透过经营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平台(本公布定

    义为质量监管平台)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中国制成品数据库

    取得资料,为目前在中国制作之商品提供验证真伪服务。
为从事上述

    之验证真伪服务,合资公司将需取得(其中包括)信息服务提供商执

    照及因特网接入服务提供商执照。因此,合资公司将申请有关执照及

    扩充其业务范畴,以反映合资公司成立后之有关业务。由于上述执照

    申请需时,故是项安排有助促进合资公司之进度。

    于合资公司之投资总额

    合资公司之投资总额将为人民币150,000,000元(相当于约

    141,509,434港元)。根据合资协议及合资公司之合资章程,投资

    总额与注册资本之差额将由合资公司透过银行贷款或其它集资途径

    拨付。本公司则有责任在筹集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差额之过程中提供

    协助,惟并无提供有关差额之资本承担。

    合资公司之注册资本

    合资公司之注册资本将为人民币60,000,000元(相当于约

    56,603,774港元),其中人民币30,000,000元(相当于约

    28,301,887港元)将由中信21世纪电讯以现金出资,人民币

    18,000,000元(相当于约16,981,132港元)将由中国国家质检

    总局信息中心以现金出资(将由本集团代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

    垫付)
,其余人民币12,000,000元(相当于约11,320,755港元)

    将由中国华信邮电以现金出资。全部股本出资须于合资公司营业执照

    之签发日期起计一个月内悉数缴足。

    合资公司成立后将成为本公司之共同控制实体。根据香港会计准则第

    31号,共同控制实体须以比例综合法入账,据此,所占共同控制实

    体个别资产及负债、收入及开支及现金流量计入综合账目之相关项目

    内。本集团将按照于合资公司之股权比例把合资公司部分综合至本集

    团之账目内。

    合资公司之收益摊分

    合资公司成立后,中信21世纪电讯、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及

    中国华信邮电将有权按彼等于合资公司之注册资本中之股权比例

    分
合资公司之溢利净额。

    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

    合资公司之董事会

    合资公司之董事会将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五名将由中信21世纪电

    讯委任,两名由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委任,其余两名则由中国

    华信邮电委任。董事会主席及副主席将分别由中信21世纪电讯及中

    国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委任。六名董事将组成合资公司董事会议之

    法定人数。根据合资协议,任何董事会决议案将须获得三分之二之董

    事同意。

    合资公司股东之主要角色

    根据合资协议:

    ? 本公司有责任(其中包括)牵头制定合资公司之商业模式及策略,

    以及协助合资公司完成人民币90,000,000元(相当于约

    85,000,000港元)之债务融资;

    ? 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有责任(其中包括)就行业政策及业

    务方向为合资公司提供决策咨询,以及支持合资公司之发展;及

    ? 中国华信邮电有责任(其中包括)与中国电信协调,为合资公司

    提供优质、优先及优惠之电信服务,并为合资公司提供代收费用服务。

    ?
订立合资协议之三方将不会在中国从事任何或会对合资公司构成

    竞争之业务。

    其它协议及承诺

    订购电信服务承诺

    合资公司之股东已订立承诺函件,据此,股东承诺会尽最大努力,促

    使合资公司于登记后三十个营业日内与中国电信订立服务协议,订购

    电信服务(包括使用中国电信之电信网络)为期三年,总价值不得少

    于人民币12,000,000元(相当于约11,000,000港元)。有关款

    项将于签订上述服务协议后二十个营业日内,以现金一笔过支付予中

    国电信。由于有关安排可确保中国电信提供电信网络,并可加强与中

    国电信之策略伙伴关系,故董事相信有关安排对合资公司有利。

    代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垫付资本

    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之资本出资将由本集团代为垫付不收取

    利息
。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将以日后从合资公司收取之股息偿

    还有关垫款
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将应用其于合资公司每次溢

    利分派之30%偿付有关垫款,直至清还全部垫款为止。垫款之条款乃

    按公平原则磋商后厘定。由于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持有数据库

    之拥有权,且鉴于其行业政策之顾问角色,故董事相信营运合资公司

    乃绝对需要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之参与。倘根据合资协议终止

    合资公司,而倘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又未偿还所有垫款,则于

    合资公司清盘时,其不得索偿合资公司之剩余价值,而其亦无须支付

    未偿还之资本垫款。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08-5-8 20:28:08 | 只看该作者
  订立合资协议之原因

    本集团乃中国具领导地位之综合电信增值服务供货商之一,并以成为

    政府首选之信息技术及电信增值服务伙伴为目标。董事相信,成立合

    资公司将进一步加强本集团在此迅速增长行业之地位及专长,并使本

    集团之业务范围,扩展至政府机构及企业进行交易及信息交流之专设

    电信平台,
尤其为提供电子商贸交易平台之验证真伪服务-名为质量

    监管平台。

    董事相信,合资公司股东成员代表结合中国电信之电讯基建、中信

    21世纪之数据库及软件开发专长及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现有

    将收集透过例行产品质量检查获得之资料之全国产品资料数据库。诚

    如「代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垫付资本」一段所披露,由于中国

    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对运作合资公司甚为重要故倘缺乏中国国家

    质检总局信息中心之参与,董事相信本公司不会订立合资协议。

    伪冒产品一直被视为阻碍中国及外国公司在中国投资进行产品研发

    工作之因素。由于消费者并无任何参考以确保所购买之产品是否正

    货,故不少在中国经营之公司一直不太注重品牌策略。

    在质量监管平台中,每件产品均会获发一个独有编码,而该产品之物

    流信息将实时送回中央数据库。产品说明之资料及其物流纪录将成为

    产品是否正货之参考。消费者如对产品有怀疑,可透过流动电话、固

    网电话或互联网等不同电信渠道验证真伪。

    按照现时计划,合资公司会向消费者收取查询费用,另向制造商收取

    数据管理、编配独有编码及可能收取会员费用。
董事相信,由于伪造

    产品在中国相当猖獗,消费者及制造商对质量监管平台之需求将非常

    殷切。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之数据显示,消费者于二零零三年

    在中国每购买一百件产品,即有四宗有关伪冒产品之投诉。

    作为新业务公司,合资公司将与本公司独立运作。于财政上,董事认

    为成立合资公司将可进一步扩大本集团之收益基础及加强本集团之

    营利能力。

    暂停及恢复股份买卖

    由于董事相信此公布将会影响股价,故应本公司之要求,中信21世

    纪股份已于二零零五年一月十七日下午二时三十分起暂停在联交所

    买卖,以待发表本公布。本公司已申请于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上

    午九时三十分起恢复股份之买卖。

    有关本公司之资料

    本公司为一家投资控股公司,而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之主要业务为电

    信增值服务、系统集成及软件开发。

    一般资料

    诚如本公布所述,鉴于合资公司对本公司之潜在贡献,以及中国电信

    及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对营运合资公司之重要性,董事会认

    为,合资协议及其它协议之条款(包括代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

    垫付资本)及上述披露之承诺属公平合理,亦符合一般商业条款,

    成立合资公司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本公司将透过

    内部资源拨付成立合资公司应付之资金。

    就董事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资料所得及确信,中国国家质

    检总局信息中心及中国华信邮电及彼等之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

    第三方,并与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董事、最高行政人员及主要

    股东或彼等各自之联系人概无关连。

    除注册资本出资应占之部分、上述承诺函件及代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信

    息中心垫款外,根据合资协议,本公司对合资公司再无任何其它资本

    承担。

    由于本公司在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之部分超过本集团总资产之5%,根

    据上市规则第14章,成立合资公司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

    合资协议须待条件达成后方可作实,而有关条件未必一定能够达成,

    成立合资公司一事亦不一定能够完成;尽管能够完成,惟一旦发生若

    干事件,成立合资公司一事亦或会被终止。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

    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须审慎行事。

    本公司将于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按照上市规则之规定向股东寄发一

    份通函,当中载有(其中包括)成立合资公司之进一步详情。

    董事会

    于本公布发表日期,本公司董事会由十名董事组成,其中(i)七名为

    执行董事,分别为陈晓颖女士、罗宁先生、孙亚雷先生、张连阳先生、

    殷一平先生、夏桂兰女士及刘小平博士;及(ii)三名为独立非执行

    董事,分别为徐耀华先生、张建明先生及刘鸿儒先生。

    释义

    「中国国家质检总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

    局信息中心」 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信息中心

    「联系人」 指 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中国华信邮电」 指 中国华信邮电经济开发中心

    「中国电信」 指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中信21世纪电讯」 指 中信21世纪电讯有限公司,在香港注册成

    立之公司,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本公司」或「中信21世纪」 指 中信21世纪有限公司

    「董事」 指 本公司之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信息服务提供商」 指 互联网内容供货商

    「因特网接入服务提供商」 指 互联网服务供货商

    「合资协议」 指 于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日就成立合资公司订立之

    合资协议,有关详情载于本公布「合资协议」一节

    「合资公司」 指 名为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之合资公司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质量监管平台」 指 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平台,将由合资公司开

    发,提供验证真伪服务电子平台之建议名称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股份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人民币」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 指 百分比

    仅为说明用途,人民币乃按人民币1.06元兑1.00港元之汇率换算

    成港元。有关兑换概不能视作任何有关款额已经、可能已经、或可能

    按上述汇率或任何其它汇率换算之陈述。

    承董事会命

    CITIC 21CN COMPANY LIMITED

    中信21世纪有限公司*

    主席

    陈晓颖

    香港,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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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8 20:53:41 | 只看该作者
雨花亭 2008-5-7 16:56141# 引用 电子监管码在我们这儿推了三年了,推不动,全省只有二十多家企业办了,食品企业只有三家,但今年看来会有突飞猛进了,因为从省到市到县的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一把手今年亲自抓这项工作,而且下了死命令,到六月底所有第一批企业100%入网赋码,否则年终考核不合格.本人认为电子监管码的好坏倒还在其次,关键是以这种方式来推广确实令人难以苟同,另外,中国的企业,尤其是大量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信息化条件和管理水平根本达不到这种要求,很多企业现在连自来水都没有(只有用井水),企业员工的最高文化水平也就是小学,装一台电脑,还要上网,不知道这些企业的老板们做梦时想到过没有.春节前才从美国回来,在那边三个月看了很多食品厂,可以负责任地说,连美国都还没达到这种管理水平,看来中国的政府真的要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超越美国了.
雨花亭 2008-5-7 16:56142# 引用 电子监管码在我们这儿推了三年了,推不动,全省只有二十多家企业办了,食品企业只有三家,但今年看来会有突飞猛进了,因为从省到市到县的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一把手今年亲自抓这项工作,而且下了死命令,到六月底所有第一批企业100%入网赋码,否则年终考核不合格.本人认为电子监管码的好坏倒还在其次,关键是以这种方式来推广确实令人难以苟同,另外,中国的企业,尤其是大量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信息化条件和管理水平根本达不到这种要求,很多企业现在连自来水都没有(只有用井水),企业员工的最高文化水平也就是小学,装一台电脑,还要上网,不知道这些企业的老板们做梦时想到过没有.春节前才从美国回来,在那边三个月看了很多食品厂,可以负责任地说,连美国都还没达到这种管理水平,看来中国的政府真的要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超越美国了.
mai555 2008-5-7 19:46143# 引用 “超越”只是形式上的超越罢了~

现在如果是备案以后,可以推迟到12月31号的`

但是,最理想的做法就是“食品安全法”根本就没有把这个所谓的“监管码”放到内容里面去~


期待呀~
6
发表于 2008-5-8 22:32:15 | 只看该作者
钱才是第一的
7
发表于 2008-5-9 08:37:48 | 只看该作者
又一种敛财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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