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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关于计量案件违法所得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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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5-21 17:48: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质检法函[2004]215号《关于对计量违
法案件有关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复函》中明确指出:“1.原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2年以技监局法发[1992]491号文
对计量、标准化、质量等违法行为处罚计算`违法所得`、`
非法收入`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2.上述行政解释是在
《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颁布后制定的,目前仍然有
效。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的质技监法便字第019号文
件,仅对`行政相对人故意违法`这一种情况下,认定其全部
经营额作为违法所得作出了解释,该解释仍然有效。”因此,
可以把全部销售金额认定为违法所得。

是否妥当?
沙发
发表于 2008-5-22 10:04:54 | 只看该作者
既然法还没修改,当然就是有效的了
硬座
发表于 2008-5-24 18:11:07 | 只看该作者
计量故意违法,把全部经营额可以作为违法所得,需要强调的是,行政相对人故意违法,只能构成将其“全部经营额”作为“违法所得”认定的一种可能,而不是一种必然,因此,大家要注意491号文所作的文字表述是:行政相对人故意违法,可以认定其全部经营额作为违法所得。个人认为,491号文是部门文件解释,如果案件引起行政诉讼,法院能否采用还是未知数。
板凳
发表于 2013-6-8 10:07:35 |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
地板
发表于 2013-7-4 17:20:05 | 只看该作者
是的,最好慎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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