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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监管网的最新消息、资料、动态及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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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30 23:35:33 | 只看该作者
质检总局称将继续推进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29日20:39  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北京八月二十九日电(记者 刘长忠)面对有企业起诉推广应用电子监管网涉嫌行政垄断,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今天下午表示,将继续加大力度推进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

  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今天下午紧急召开新闻通气会,介绍有关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有关情况。中国国家质检总局执法监督司副司长严冯敏向与会的主要中国各大主要媒体记者说,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作为一个新生事物,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国家质检总局将在继续加大推进力度的同时,改进工作方法,不断完善工作制度。

  他透露,最近,国家质检总局与商务部、工商总局就下一步推进工作进行了研究,达成了共识。针对企业所反映的问题,将积极采取改进措施。

  据介绍,改进措施主要有三方面,首先,突出重点产品、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把涉及安全类产品有选择地纳入电子监管网目录 中,以重点行业的规模以上企业为推进重点。

  其次,调整企业入网赋码进度要求。遵循分步实施、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方针,对首批九类六十九种入网产品目录的企业,确有困难的,要帮助他们解决技术困难,并由企业自主确定入网时间和赋码方式。

  第三,鼓励符合条件的防伪企业参与电子监管网平台的建设。

  据悉,国家质检总局于二00五年初经与商务、工商等部门协商,决定运用信息化技术,建立产品质量电子监管制度,简称电子监管网,其基本特征是,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统一标识的电子监管码,一般是一品一码,具有唯一性,相当于产品“电子身份证”;建立一个由数据库、网络和呼叫中心组成的技术支撑体系。这个网最核心的功能是“真实可追溯”。生产和流通企业可以通过网络掌握产品流通信息;消费者可以通过电话、短信、终端机等途径查询产品信息;执法部门可以随时监控,发现有问题产品迅速溯源和召回,对假冒伪劣予以快速查处。

  电子监管网以涉及安全的产品为重点,将生产、流通、消费的全程监管链接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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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31 06:57:0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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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8-31 15:49:41 | 只看该作者

转摘:

海鸥 2008-8-30 23:14289# 引用 电子监管码从反面反映政府内部的腐败
电子监管码这次从(食品安全法)中的删除的确是件大快人心的事。因为没有法律的支持其的电子监管码失去了一件合法外衣而掩藏的政府腐败的问题。
从其的过程来看:
1、监管码的对食品安全的所起到的作用没有!大家行业中人都知道食品的安全主要是在其的原材料及加工过程的监督及控制的,而监管码没有这功能,只有追溯的作用而这与产品上的标识内容重复而显多余的。
2、增加企业及消费者的负担,在目前CPI如此之高的情况之下,这无形之中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对社会及百姓造成不安定的因素。
3、实际上来看,发达国家的处理食品安全也是重在源头及生产企业的控制的,这与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食品安全的实际不相符的,无形中作茧自缚,闭门造车,夜郎自大的。
4、从其的政府的行政职能来看,更是疑点重重的。成立的公司更是有着官商勾结之嫌的,事实上就是如此的,这次的种种迹象的表述就是最好的证明的。如食品司某人的不慎堕楼死亡、总局的股份、注册公司的来历、人物、及如何在人大的提案等,无非是想在这些年的鼓动之中,想用法律的手段来标榜罢了。这些难道就不让人去寻味吗?
5、但是设计者也是太高估其能力了,这次的曝光主要这原因:就是其内部的利益分配不均才爆出来的,并非是善良的人们及想关的企业所呼吁而成的,表象只是表象的,实质是其内部的集团内讧而失败的。
6、反思:行业协会要作为,政府只是小书童,如国外之功能。
                 总局之长要下课。
                 人大要立法,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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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8-31 23:38:11 | 只看该作者
贴码费力没效用 食品“身份证”拟取消?
2008-08-29 08:42:50  作者:  来源:南方都市报  浏览次数:61  文字大小:【大】【中】【小】
  正在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删除“电子监管码”规定,是否意味着取消规定,质检总局未回应

  一月饼生产厂家的工作人员码放贴有“电子监管码”的月饼。新华



  本报讯 (记者 谢红梅)日前召开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正在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删除了国家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实行电子监管码的规定。这是否意味着国家质检总局取消要求企业入监管网的规定?昨日记者致电国家质检总局和省质监局,均未对此作出回应。珠海市质监局表示,尚未收到关于取消的文本通知。


  监管码遭质疑 企业起诉质检总局


  2007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颁布“582号文件”,要求从2008年7月1日起,食品、家用电器、人造板、电线电缆、化妆品等9大类69种产品要加贴电子监管码才能生产和销售。按照规定申请电子监管码的企业,先在网上填报登记表后再申请密匙和监管码。由中信国检受理企业入网咨询、登记,并提供平台操作、提供赋码等。入网的企业每年需向中信国检交纳600元的服务费。


  此后,不断有企业联名上书对推广“电子监管码”表示质疑。今年3月份,包括安利、百事、联合利华在内的19家知名企业就上书有关部门,认为监管码加重了企业的负担,且对保证食品安全难以起到实质性作用。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的第一天,北京兆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东方惠科防伪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中社网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恒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将国家质检总局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他们认为国家质检总局要求企业对产品赋码交费的行为违法。


  珠海企业:每月成本增加至少2万元


  截至7月底的数据显示,珠海市9大类69种产品生产企业已赋码激活上市127家;已登记入网149家,入网率达86%.


  珠海一家生产月饼生产商表示,“如果珠海有企业联名上书,我们肯定会响应。不在乎每年多交600元的年费,而是贴码太费人力和物力,也不知道究竟起了什么作用。”该企业经理给记者算了笔账,月饼赋码后交年费600元,“一饼一码”每个月仅人工贴码成本就增加了6000多元,监管码为0.3元/个,每月贴码支出至少要2万元。也有食品生产商表示,电子监管码让小本企业吃不消,他认为规定的推广更应该考虑到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已经有了条形码和QS标志,防真伪的电子监管码能起多大的作用?”


  据珠海市质监局一人士透露,推广监管码给企业增加了人力、物力等各方面的成本。“但由于是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地方部门即使不愿意,也得按规定办事。


  市质监局:是否继续推行按上级要求执行


  记者从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获悉,《食品安全法》草案删除了与“电子监管码”相关的条文,不再规定食品实施监管码制度。记者昨日多方联系国家质检总局和中信国检,均未对此作出回应;省质监局也未作表态。


  珠海市质监局相关负责人透露,电子监管码没有上升到立法的层面,各地是行政执行。“《食品安全法》草案仍在修订中,是否继续推行,一切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执行。”


  也有业内人士认为,如果国家质检总局撤销其颁布的文件,企业可以要求中信国检退回年费。


  ■电子监管码


  类似食品“身份证”


  据了解,《食品安全法》草案初审稿规定,国家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实行监管码制度。所谓电子监管码,就是在每件产品上张贴类似“身份证”的监管码,即“一件一码”,实现产品真假判断、质量追溯、召回管理等功能。虽然没有将电子监管码上升到法律的层面要求企业执行,但是从2007年12月开始,各地质监部门都开始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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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 00:05:54 | 只看该作者
中国乳制品工业协台再次提请调整婴幼儿配方乳粉、乳粉及炼乳电子监管码赋码方式
2008-08-06 16:02:05  作者:  来源:中国食品产业网  浏览次数:2  文字大小:【大】【中】【小】
    5月21日,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再次向国家质检总局发函商请调整婴幼儿配方乳粉、乳粉及炼乳电子监管码的赋码方式。  电子监管码问题一直受到企业的关注,企业多有意见,为此协会作了大量工作与国家主管部门 ...
  5月21日,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再次向国家质检总局发函商请调整婴幼儿配方乳粉、乳粉及炼乳电子监管码的赋码方式。

  电子监管码问题一直受到企业的关注,企业多有意见,为此协会作了大量工作与国家主管部门进行沟通。早在去年12月国家将乳制品列为电子监管网首批入网产品后不久,一些企业就纷纷向协会反应,乳制品产量大、包装容器小、品种规格复杂、高速流水线作业,实施电子监管码后不仅会给企业增加成本,而且在操作上也存在极大困难。因此协会于去年12月29日向国家质检总局发出《关于暂缓将乳制品纳人电子监管系统的报告》(中乳协[2007]71号),以正式文件方式建议质检总局延缓乳制品的入网时间。

  2008年2月21日,总局下发《关于2008年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推进工作部署的通知》 (国质检质[2008]83号),对入网监管产品实行A、B两种赋码方式,灭菌乳、巴氏杀菌乳、酸奶和乳饮料等被列为B类赋码方式产品,采用外包装箱(盒)赋码方式;而婴幼儿配方乳粉、乳粉及炼乳列为A类赋码方式产品,即“一品一码”,要求薄膜袋采用塑料薄膜热转印方式赋码,金属桶、软管和金属罐采用贴标方式赋码。为此,3月7日协会组织召开了“制品行业实施电子监管码工作座谈会”,有12家乳制品生产企业、7家包装、印刷和认证方面的企业及国家质检总局相关领导等30多人出席了会议。会上就具体产品赋码的技术性问题与包装料供应商、中信国检等进行深人讨论,企业一致为婴幼儿配方乳粉、乳粉及炼乳实现"一品一码"存在技术难题,近期内无法解决。3月12日,协会根据会议讨论意见结果发出了中乳协[2008]20号文,商请国家质检总局将婴幼儿配方乳粉、乳粉及炼乳列为B类赋码方式产品,但没有得到总局的同意。

  5月21日,协会在众多骨干企业的要求下,综合企业意见及当前实际的情况下,认为现在由于距离要求入网赋码的时间已很近,虽经多方共同努力,而相应技术问题仍没能得到有效解决,加之实现“一品一码”有大量改造工作,在短时间内不可能完成,如期实施“一品一码”工作难度较大。因此协会第三次以中乳协[2008]53号文的形式建议国家质检总局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乳粉及炼乳产品实施B类赋码方式,将电子监管码赋在产品外包装箱上。

  (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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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 10:28:07 | 只看该作者
电子监管网还是有必要的,但要解决法律和利益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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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 11:53:04 | 只看该作者
质检总局回应电子监管码事件遭质疑:事后退赃?
http://www.chinanews.com/cj/kong/news/2008/09-01/1366055.shtml
2008年09月01日 06:29 来源:京华时报

  8月29日,国家质检总局终于首次公开回应电子监管码事件,表示总局并未从中获得一分一厘的收益,同时宣称已退股中信国检。

  对此,防伪企业及代理律师周泽昨天发表公开声明,质疑总局的回应。

  焦点一 是否属于强迫交易

  【总局说法】当初是应另两家股东的要求,按30%参股,与中信集团和中国电信组建了中信国检公司。参股只是一个形式,是为了全过程参与研发建设,既没有投入一分钱,又没有收取一分钱利益。电子监管网在实际运营中,除入网企业向中信国检公司缴纳600元费用外,没有向入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企业质疑】作为状告国家质检总局的8家防伪企业之一,北京兆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责人龙刚认为,既然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是应两家企业的要求参股成立公司建设电子监管网的,就说明成立电子监管网是两家公司基于营利的考虑而拉质检总局参与经营的。中信21世纪的公告也说得很清楚,合资公司会向消费者收取查询费用,另向制造商收取数据管理、编配独有编码及可能收取会员费用。

  防伪企业代理律师周泽说,质检总局规定9大类69种产品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多达数十万家)无论需不需要防伪,都必须购买他们的服务。质检总局用行政权力推广电子监管网,强制企业加入并交费,这叫强迫交易。

  焦点二 是否涉嫌权力寻租

  【总局说法】今年4月14日正式提出退出股份,并于4月17日对外公布。

  【企业质疑】防伪企业在声明中称,“在企业提出司法诉讼、媒体大量曝光背后的利益链条后,质检总局才提出要撤股,这就好像受贿行为被司法机关发现后表示要退赃一样”。

  中信21世纪公告显示,中信国检董事会9名董事两名由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委任,公告还颇耐人寻味地表示:“由于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对运作合资公司甚为重要,故倘缺乏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之参与,董事相信本公司不会订立合资协议”。

  防伪企业代理律师周泽说,中信21世纪为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垫资与其成立合资公司,并使国家质检总局在不出资的情况下享有30%股权的利益,交换的正是国家质检总局的政策支持,“这实际上就是权力寻租”。

  周泽表示,他于今年7月17日通过名索网(北京市工商局于2005年推出的企业信息公众查询系统)查询发现,目前工商登记显示国家质检总局仍是中信国检的股东。

  昨天,质检总局官网显示,作为推动中信国检业务的总局产品质量电子监管推进领导小组成员依然包括陈晓颖。而陈晓颖同时是中信21世纪有限公司的执行副主席、中信国检董事长、全国政协委员。

  焦点三 是否违背反垄断法

  【总局说法】在电子监管网推进之初,国家质检总局征求过部分防伪企业的意见,欢迎防伪企业参加电子监管网建设。

  在推进电子监管网建设过程中,国家质检总局既不存在滥用行政权力的问题,也没有排除、限制竞争,而是一直对愿意参与电子监管网建设企业尤其是防伪企业敞开大门。

  【企业质疑】防伪企业声明中称“上述说法严重失实”。实际情况是,质检总局在推广电子监管网之初并没有征求过任何防伪企业的意见或欢迎任何防伪企业的参与。防伪企业为了保障自身的生存权利,在反复交涉无果的情况下,被迫于2008年8月1日提出司法诉讼后,质检总局才在8月2日、6日两次约见防伪企业,并明确提出“希望防伪企业能够撤诉,总局可以考虑让防伪企业共同参与,具体的方案大家可以商议”。

  北京兆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责人龙刚说,“电子监管网的权属是属于中信国检的,中信国检是一家以营利为目的、独立的法人实体,我们这些其他防伪公司也是独立的法人实体,我们凭什么要加入中信国检的电子监管网呢?”

  龙刚说,“让防伪企业加入电子监管网,一并作为技术保障和服务机构并收费,是让防伪企业一起参与他们的违法行为,在我们完全无法参与到中信国检公司的情况下,质检总局所谓的‘电子监管网愿意对防伪企业开放,欢迎大家参与’的说法纯属无稽之谈。”

  声明中称,无论国家质检总局是否在中信国检持股,其动用行政权力去推广中信国检经营的电子监管网,对经营同类网络的其他公司来说,都是在限制和排除竞争行为,都是违背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

  本报记者 胡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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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 11:54:10 | 只看该作者
质检总局的所谓管理就是创造市场
http://news.sina.com.cn/pl/2008-09-01/081716209083.shtml
2008年09月01日08:17  珠江晚报 作者:童大焕

  8月1日,《反垄断法》执行首日,4家防伪企业将涉嫌强制推行监管码的国家质检总局告上法庭,称其涉嫌高达一年2000亿元的利益输送。8月29日下午,国家质检总局召开新闻通气会,承认质检总局在中信国检股份曾按30%参股,但"既没有投入一分钱,也没有收取一分钱利益。"并于今年4月11日正式提出退出股份。(8月29日中新社)

  以前人们常用"管理就是收费"、"工作就是开会"形容一些行政机关,现在,一些机关的本质未变,"赢利模式"则有了巨大的"创新",也给企业带来更大的麻烦。

  正是在质检总局上上下下强推之下,中国创造了一个莫名其妙的产品监管"世界记录"。它并没有因此提高产品质量,而是增加了企业负担,却"创造"了一个巨大的"市场"。一个文件、一个政策就是一个巨大的市场。它不由得让人感叹权力的巨大"含金量",不由得让人想起国家药监局成立后,开始强推GMP认证,规定所有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在2002年底前达到GMP要求,否则将不再给企业发布《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 这是药监局自1998年成立至2007年事发时的九年发展中一个从未停止过的工作。还有一个就是药品审批权收归中央的"地标转国标"工程。这一改革的初衷,是为了改变药品审批标准不一、地方保护主义盛行、药品全国流通困难等诸多难题。但是,在权力集中到少数人手中后,缺少有效监管,不仅腐败惊人,而且中国的"新药"注册成功率令全世界瞠目,市场上流通的药品几乎九成以上全是"新药",直接助推了中国百姓看病贵;更有甚者,部分药品生产企业使用虚假申报资料获得了国家统一的药品批准文号,其中包括个别假药。形同谋财害命。

  更令人不安的是,在"管理就是收费"的普遍国情下,还有多少部门、多少地方在几乎不受约束地在自己的权力山头上公开进行着"管理就是创造市场"的活动?

  在条条(部门垂直运动)、块块(地方平行运动)的肢解下,中国的法律事实上存在被横横竖竖的行政权力肢解化、碎片化的迹象。而这,正是法治中国面临的巨大现实难题。行政权力既不受公民权利的有力制约,也不受法律和司法的有效驯服。在此过程中,局中人自己是牺牲品,社会和企业则成为他们的陪葬。

  其实早在质检总局强制推行电子监管码认证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于200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但很显然,法律并没有抑制住该涉嫌行政许可的扩权冲动。从"法制"到"法治",一字之差,千万里之别。而"法治"最原始、最本质、最永恒的命题只有一个,就是驯服权力。

  作者系资深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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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 23:58:08 | 只看该作者
上了中央电视台
今晚22:00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的新闻1+1栏目
http://news.cctv.com/special/C21685/01/index.shtml

报道了“电子监管码”。明天上午8:30重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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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3 00:08:46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lfll0000 于 2008-5-29 16:26 发表
我也觉得搞这个电子监管防伪码没必要。
大家一起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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