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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d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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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四家企业起诉质检总局涉嫌行政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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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3 18:02:16 | 只看该作者
我还是支持这种做法,至少可以把我们的地位提高了。要不企业根本就不搭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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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3 19:47:25 | 只看该作者
关注中!特别关注中!!
查一查给刘德华的广告钱是从那里下的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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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3 19:54:24 | 只看该作者
很好的现象,说明中国的民众、社会的法治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可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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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3 21:13:03 | 只看该作者
应该说是一件好事,说明我们的法律意识在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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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3 21:39:03 | 只看该作者
《反垄断法》已于8月1日正式实施,对于这部有着“经济宪法”之称的法律,无论是学界还是坊间,期望甚高。8月2日《新京报》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有趣的案例:1日,北京四家防伪企业以涉嫌行政垄断,将国家质检总局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铁路、电信、石油等几大行业的国有垄断企业还未挤上“第一诉”的班车,让人惊奇的是,四家企业联合将国家质检总局给“依法”告了。因为从2005年始,国家质检总局强制推广一项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的业务,将电子监管网的推广与中国名牌、免检产品等评选挂钩,并规定一些产品不赋码入网不得销售。企业为此每年一般需缴纳600元的密匙费,而普通市民查询也需收费。

  这让公众不免联想到刚刚发生的“江西永修县实行酒类贴标管理”一事。两相比较,还多有相似之处,只不过一家是高科技的“密匙”,一家是低水平的手工劳动。当然,也许国家质检总局还另有深意,一般人无法辨识罢了。但是,国家质检总局需要回答几个问题:一,其行为有没有利用行政权力实际上确立了电子监管网的经营者——— 中信国检的垄断地位?二,一些企业指出,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是中信国检的股东之一,强力推行电子监管网的背后,可能掺杂商业利益,国家质检总局能否自证清白?

  国家质检总局被推向反垄断的前台,这必将是一堂生动而正面的普法课。行政垄断具有双重法律性质,它不仅与经济性垄断具有相同的法律性质,即限制、排除了市场竞争,造成了经济效率的下降并对消费者的福利带来了损失,本质属于垄断行为——— 还是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根据《反垄断法》中规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国家质检总局很有必要解释一下自身行政行为如何与《反垄断法》相谐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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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4 12:57:25 | 只看该作者
前两天看《参考消息》,说中国的《反垄断法》主要是防范国际上跨国集团并购国内企业的,没想到第一案是状告质检总局的。其实,像总局电子监管网的做法,在很多行业很多部门都不同程度的存在。这里倒是给我们的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敲响一个警钟,手上的权力其实是公权力,不要把公权力变相成为特权甚至少数领导的私权。这对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是件好事。同时也反映出中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在增强,对建立法制国家大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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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4 17:05:39 | 只看该作者
值得关注,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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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4 17:50:04 | 只看该作者
该告的告,该胜的胜,该败的败,与基层质监基本上没关系,胜了基层得不到好处,败了基层受不了影响,反正一贯利益都在上级局的,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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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4 19:58:00 | 只看该作者
有部分政策就是要强制执行的,如果这样是垄断的话,那就没有办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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