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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四家企业起诉质检总局涉嫌行政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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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8-2 11:46:3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企业的起诉行为!不要乱出特扰民措施呀!
沙发
发表于 2008-8-3 21:39:03 | 显示全部楼层
《反垄断法》已于8月1日正式实施,对于这部有着“经济宪法”之称的法律,无论是学界还是坊间,期望甚高。8月2日《新京报》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有趣的案例:1日,北京四家防伪企业以涉嫌行政垄断,将国家质检总局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铁路、电信、石油等几大行业的国有垄断企业还未挤上“第一诉”的班车,让人惊奇的是,四家企业联合将国家质检总局给“依法”告了。因为从2005年始,国家质检总局强制推广一项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的业务,将电子监管网的推广与中国名牌、免检产品等评选挂钩,并规定一些产品不赋码入网不得销售。企业为此每年一般需缴纳600元的密匙费,而普通市民查询也需收费。

  这让公众不免联想到刚刚发生的“江西永修县实行酒类贴标管理”一事。两相比较,还多有相似之处,只不过一家是高科技的“密匙”,一家是低水平的手工劳动。当然,也许国家质检总局还另有深意,一般人无法辨识罢了。但是,国家质检总局需要回答几个问题:一,其行为有没有利用行政权力实际上确立了电子监管网的经营者——— 中信国检的垄断地位?二,一些企业指出,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是中信国检的股东之一,强力推行电子监管网的背后,可能掺杂商业利益,国家质检总局能否自证清白?

  国家质检总局被推向反垄断的前台,这必将是一堂生动而正面的普法课。行政垄断具有双重法律性质,它不仅与经济性垄断具有相同的法律性质,即限制、排除了市场竞争,造成了经济效率的下降并对消费者的福利带来了损失,本质属于垄断行为——— 还是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根据《反垄断法》中规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国家质检总局很有必要解释一下自身行政行为如何与《反垄断法》相谐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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