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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监管网成《反垄断法》第一“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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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8-3 11:58: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金羊网 2008-08-03 09:04:40


宋桂芳

《反垄断法》已于8月1日正式生效。对于这部历经13年、有着“经济宪法”之称的法律,无论是学界还是坊间,期望甚高。就在公众纷纷猜测谁最有可能成为《反垄断法》第一被告的时候,8月2日的《新京报》似乎为我们揭开了这个有趣的谜底:昨日,北京四家防伪企业将国家质检总局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认为国家质检总局在推广“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的过程中,违反了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属行政违法,涉嫌行政垄断。该案可能成为反垄断法实施后第一件提起诉讼的案件。

令人遗憾的是,铁路、电信、石油等几大行业的国有垄断企业未曾挤上“第一诉”的班车;让人惊奇的是,四家企业竟然联合将国家质检总局给“依法”告了。事实上,行政垄断之祸的确远甚于一般性经济垄断。因为行政垄断是滥用行政权力干预经济的行为,往往与经济利益紧密相连,容易滋生行政权力寻租行为,大多纠结着广被诟病的行政腐败。

企业为什么要告国家质检总局?因为从2005年4月开始,国家质检总局不断推广一家名为“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企业经营的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的经营业务,将电子监管网的推广与中国名牌、免检产品等评选挂钩,并规定一些产品不赋码入网不得销售。企业加入这一系统,每年一般需缴纳600元的密匙费,而普通市民通过手机查询,每次也需缴纳0.2元的短信费。于是,企业认为:一方面,国家质检总局强制推广电子监管网经营业务,严重损害了防伪行业各企业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权利;另一方面,极大地增加了企业和消费者的负担,且加印监管码的做法对食品安全几乎起不到作用,根本没涉及生产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

这份诉讼理由让公众不免联想到刚刚风靡全国的“江西永修县实行酒类贴标管理”一事。两相比较,似乎还多有相似之处:一是创意雷同,二是操作手法雷同,三是收费思路相似,四是解释理由类似。只不过一家是高科技的“密匙”,一家是低水平的手工劳动。当然,也许国家质检总局还另有深意,一般人无法辩识罢了。公众当然相信政府部门肯定是一心反垄断的,起码是心向《反垄断法》的,因此,国家质检总局需要回答几个问题:一者,其行为有没有利用行政权力实际上确立了电子监管网的经营者——中信国检的垄断地位?二者,一些企业指出,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是中信国检的股东之一,强力推行电子监管网的背后,可能掺杂商业利益,国家质检总局能否自证清白?

四家企业将国家质检总局推向了反垄断的前台,这必将是一堂生动而正面的普法课。《反垄断法》八章57条的法律条文中,有8条直接指向行政性垄断。行政垄断具有双重法律性质,它不仅与经济性垄断具有相同的法律性质,即限制、排除了市场竞争,造成了经济效率的下降并对消费者的福利带来了损失,本质属于垄断行为——还是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根据《反垄断法》中所规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 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国家质检总局很有必要解释一下自身行政行为如何与《反垄断法》相谐相生。

(编辑:杨日)


  来源:金羊网
沙发
发表于 2008-8-3 14:10:36 | 只看该作者
支持!
硬座
发表于 2008-8-3 14:13:18 | 只看该作者
无语。。。。。。。。。。。。。。。。。。。
板凳
发表于 2008-8-6 15:15:03 | 只看该作者
出来混的,迟早要还的
地板
发表于 2008-8-6 20:33:28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neverlight 于 2008-8-6 15:15 发表
出来混的,迟早要还的

正确!精辟!质检总局忽视民意,一意孤行,但自身又有利益瓜葛,说不清道不明!丢人丢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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