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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的电子监管网是又一个牙防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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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8-4 17:05: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http://www.news365.com.cn/sp/200808/t20080804_1975743.htm
日期:2008-08-04 作者:王毅 来源:燕赵都市报

  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的第一天,国家质量检验检疫监督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就遭遇了反垄断法的第一起诉讼。北京4家防伪企业,将国家质检总局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国家质检总局大力推行的“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以下简称电子监管网),他们请求确认国家质检总局推广电子监管网经营业务、强制要求企业对产品赋码交费加入电子监管网的行政行为违法。(《法制日报》8月3日)

  电子监管网之于国家质检总局的关系,像极了当年的全国牙防组之于卫生部的关系。当年的牙防组由于违规认证十余年,所得金额和用途成谜而广为公众诟病,最终在媒体与公众的联合压力之下,牙防组轰然倒下,见证了一个挂靠于政府机构的半民半官组织非法牟利的真相。

  如今,站在被告席上的国家质检总局,又该如何撇清与电子监管网的关系呢?显然,对这个问题,不仅仅是北京的四家防伪企业感兴趣,有了牙防组的前车之鉴,相信全国人民都会对这一起民告官的官司拭目以待。

  反垄断法刚刚实施,有关方面接下的第一起与之有关的案例,就直指国家权力机构的行政垄断行为,这无疑让这起“首例”官司充满了判例意义。

  从行政执法的角度看,我们当然希望国家质检总局能撇清自己与电子监管网的关系。但从国家质检总局不断推广电子监管网,并下红头文件勒令相关企业必须向电子监管网交费的行政行为看,毫无疑问,二者之间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这也是为何质检总局的红头文件下发之后,遭到了诸如可口可乐、玛氏德芙、燕京啤酒等国内外知名食品企业强烈抵制的根本原因。

  虽然此案刚刚开始受理,但可以预期的是,倘若国家质检总局无法自证清白,那么电子监管网存在的“收费合法性”问题就必然受到公众质疑。显然,质检总局的行政行为也待“质检”,这样一幅画面是颇有意味的。

  更进一步看,虽然相关的配套制度几乎是零,但《反垄断法》依然给那些处于弱势位置的企业带来了拍案而起的勇气。而一些国家权力部门下属机构的收费行为,更是因此被指为行政垄断,这在中国的诉讼历史上,几乎是前所未有的。

  我们之所以支持北京这四家防伪企业的诉讼,并非因为电子监管码的存在不合理,而是因为将电子监管码收费的权力完全交于一家与执法机关撇不清关系的单位,显示出权力具有十足霸道的色彩。

  而在“霸道”的背后,电子监管网是由“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经营的,而其最初股东就包括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这能够摆脱“自己定下规则,再由下属参股企业收费”这样的质疑吗?说质检总局“行政垄断”,难道没有道理?

  据我看,电子监管网活脱脱就是牙防组的翻版,所以,我们更想看到的是,通过司法诉讼,这个“再版”得牙防组也同样倒下。我们期待着这一天,更期待着《反垄断法》第一案产生的影响意义。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08-8-4 17:20:47 | 只看该作者

众食品企业抵制电子监管码 质检总局受质疑

http://shipin.people.com.cn/GB/7607318.html

众食品企业抵制电子监管码 质检总局受质疑

彭云云

2008年08月04日14:22  来源:人民网-食品频道


  “反垄断法第一案” 质检总局受质疑被诉

  国家质检总局的“电子监管码”令一出台便与《反垄断法》“撞车”,在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的第一天,即被四家防伪企业起诉并被法院受理,从而成为该法实施后的“第一案”。

  电子监管码和电子监管网监管产品质量,本是好事一桩,但对于电子监管码的实施,有众多的食品企业不买账。在推行电子监管码的九大类产品中,食品类占有量最大,包括小麦粉、大米、酱油、醋、灭菌乳、巴氏杀菌乳、矿泉水、方便面、白酒、葡萄酒、饮用水、红茶、绿茶等45种。在电子监管码推行之初,就有众多的食品企业一起上书有关部门,对“推广电子监管码”提出质疑,认为它加重了企业负担,而对保证食品安全又很难起到实质性作用,应当慎重对待。而近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组织了一次食品安全法草案的立法论证会,会上,包括可口可乐、百事、玛氏、双汇、伊利、燕京啤酒等在内的国内外知名食品企业,几乎一边倒地抵制电子监管码。

  众食品企业联名上书对电子监管码提出了四大质疑

  某食品企业的相关负责人李先生告诉记者,众多食品企业已经联名打报告上交了相关部门,对“推广电子监管码”的做法主要提出四个质疑:

  质疑一:对提高食品安全无实质意义

  国家质检总局表示,实施电子监管码是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这一点首先遭到企业的质疑。企业指出电子监管码记录提供的产品质量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产品商标、产品品牌、保质期、生产日期、检验合格证编号、生产许可证编号、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编号等。这些信息早已全部存在于预包装食品标签上,通过阅读标签,消费者可以方便快捷地获得有关信息。“监管部门没必要再建立一套实质上重复的信息提供系统。对每个食品包装赋予唯一的'监管码,也不能提高食品安全水平。因为电子监管码属问题追溯系统,未涉及生产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而原料与生产过程控制才是决定食品安全性的根本。因此,'监管码'的应用对食品安全管理并无实质意义。另外,食品生产与其他工业品不同,每批次的产品都是由数以万计或十万计的最小包装组成的,与汽车、电视、冰箱等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特性根本不同,不应简单地采取相同或类似的监管方式。”

  质疑二:企业新增成本剧增 有的甚至上百亿元

  业内人士还向记者介绍,目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方面指定印刷厂购买印刷好的“电子码”一次30万枚以下,价格是3分/枚,在食品包装上打印“监管码”非常繁杂,涉及设备改造、生产线速度调节等多个方面,会极大地增加操作难度和生产成本。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有关专家也表示:“如果在食品行业全面实施监管码,新增生产成本每年将高达数十、上百亿元,这将对本已微利的乳品、肉类、农副加工食品等造成巨大成本压力,对近期食品价格的不断上涨推波助澜,成本最终还是转嫁给消费者”。此外,食品产品种类繁多,千万个花色品种,数以百亿计消费单元,需要上千亿信息量。食品安全监管码在技术上尚缺乏实践检验和论证。

  质疑三:强制入网收费的主体弄不清

  据企业方面透露,要求实施电子监管产品的企业必须加入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发现,每家企业每年须交600元“服务费”。

  中国大大小小的食品企业45万多家,其中已经实施QS认证的食品企业有近11万家,此次要求电子监管的对象恰恰是已经实施QS认证的企业。这样算来,不包括冰箱等其他产品,仅食品企业每年上交的“服务费”就是6000多万。收费主体是中信国检公司,而非国家质检部门。该收费可以理解为,要么是中信国检代行政府职能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么是中信国检对电子监管网所提供的服务收费。

  “如果是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2006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中列举的2006年全部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并未提及该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无论是582号文还是电子监管网均未说明其作为新增收费是否经过审批,我们也未检索到任何相关的批文。因此,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角度讲,该项收费既未经过法定程序又无法律法规依据。如果是针对中信国检提供的服务产品所支付的费用,则582号文不符合《反垄断法》(2008年8月1日生效)第32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反不正当竞争法》(2003年9月2日生效)第7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的规定。”李先生说:“收费的主体实在让人摸不着头脑。”

  记者查阅公开信息发现,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归属于中信国检公司,后者由中国中信集团麾下的香港上市公司———中信21世纪公司(占股50%)联合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占股30%)及中国电信集团下属中国华信邮电经济开发中心(占股20%)共同出资组建而成。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推进办公室主任为国家质检总局党组成员宋明昌,副主任来自中信21世纪。

  质疑四:消费者需额外支付电信费用

  据国家质检总局公开的宣传资料,对于加入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码”的商品,消费者可通过电话、短信和网络三种方式查询商品真假,其中电话每分钟0.3元,通过监管码发短信至95001111每条收费0.2元(短信回复还要收费0.2元甚至更多),登录www.95001111.com网站也可以查询。

  对此,食品企业质疑,电信资费会加重消费者的负担。此外,中信国检公司能轻易掌握每个企业的产品品种、产量等商业机密。这都是企业所关心和顾虑的问题。

  面对企业的质疑,国家质检总局目前还没有具体的回应。

  何为电子监管码?

  电子监管网是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一个公共服务网。按照入网要求,生产企业在产品外包装上应使用统一标志的电子监管码,一般是一品一码,相当于产品的“电子身份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掌握产品流通信息;消费者可以通过电话、短信、网络、终端机等途径查询产品信息和真伪;执法部门对产品可随时监控,对问题产品迅速溯源和召回。

  据了解电子监管码在家用电器、人造板、电线电缆、农资、燃气用具、劳动防护用品、电热毯、食品、化妆品等九大类重点产品生产企业都必须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统一标识的电子监管码,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

(责任编辑:孙杰)
硬座
发表于 2008-8-4 17:24:23 | 只看该作者
说不清呢,道不明.众说纷纭,看看有什么结局
板凳
发表于 2008-8-4 17:28:50 | 只看该作者
又一起轰动全国的官司,我们静观其变吧。
地板
发表于 2008-8-4 21:21:54 | 只看该作者
丢人啊! :'( :'(
6
发表于 2008-8-4 22:34:34 | 只看该作者
没明白到底有哪些好处,加大基层工作量,又收不到钱,群众企业意见大,难啊!
7
发表于 2008-8-4 22:35:42 | 只看该作者
这是好事,说明法制在健全,企业的法律意识逐步在提高,懂法才能守法。
总局的领导应该好好考虑怎样搞好咱们的工资和经费,使咱们真正的为企业服好务。
8
发表于 2008-8-4 22:36:55 | 只看该作者
而不是整天算计着到处收这个费那个费的。
9
发表于 2008-8-5 09:53:32 | 只看该作者
足够载入中国法制史册的了,丢人丢大了!!!!!!!!!!!!
10
发表于 2008-8-5 20:59:52 | 只看该作者
电子监管网何去何从,观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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