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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充装未经检验的乙炔气瓶进行充装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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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4-9-22 03:07: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最近,我们根据省局的安排,查处了几家乙炔厂,发现他们都不同程度的存在使用的气瓶没有检验的情况。
在处理的时候,在适用法律上出现分歧。〈危险化学品条例〉59条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74条该用哪一个呢?
请各位出出主意,希望说出使用的理由。谢谢了
沙发
发表于 2004-9-22 04:56:00 | 只看该作者
都可以,他们的等级是一样的
硬座
发表于 2004-9-22 05:34:00 | 只看该作者
应该都可以适用,
如果当成普通的气瓶,应该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但如果当成是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则应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两个条例效力相当,按照吸收原则,建议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04-9-22 06:03:00 | 只看该作者
"按照吸收原则"指的是什么?
地板
发表于 2004-9-22 16:13:00 | 只看该作者

    都适用.
6
发表于 2004-9-22 17:30:00 | 只看该作者

回复:关于用充装未经检验的乙炔气瓶进行充装的处理

以下是引用 出轨的火车2004-9-21 22:03:17 的发言:
"按照吸收原则"指的是什么?

指一个人同时犯有数罪,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判罚
7
发表于 2004-9-30 23:12:00 | 只看该作者
危化品处罚属于质监部门吗,如果是,应该是哪个职能科室处理啊?
8
发表于 2004-10-10 00:16:00 | 只看该作者
可以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我们就处理过,质监部门有处罚权。
9
 楼主| 发表于 2004-10-12 03:34:00 | 只看该作者

回复:关于用充装未经检验的乙炔气瓶进行充装的处理

以下是引用 一佳人2004-9-30 15:12:35 的发言:
危化品处罚属于质监部门吗,如果是,应该是哪个职能科室处理啊?

质监局的的执法权不是都在稽查队吗?
10
发表于 2004-11-1 17:58:00 | 只看该作者
危化品的执法主体是谁,你们先要搞清楚。如果我们不是该条例承认的执法主体,你怎么可以用这个条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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