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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食品QS认证第一案“米粉大王”状告省质监局不发证(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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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8-6 14:27: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因迟迟办不了生产许可证,自2007年2月以来,鼎湖食品厂这个40年的老字号米粉企业就失去了堂堂正正的生产资格。

  时间已过去了一年半,目前该厂的生产许可证还没有办好。一个年产2500吨意大利通心粉的工厂已经“风光”不再,曾被媒体誉为“米粉大王”的厂长廖水旺终日叫苦不迭。情急之下,近日他一举将广东省质监局告上了法庭。

  廖水旺把广东省、肇庆市质监局一起送上了法庭。广州海珠区法院、肇庆端州区法院、肇庆鼎湖区法院,三地一并受理了他的五起“民告官”案件。

  上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第一宗案件。据悉,这是广东省首例因食品QS证书引发的行政官司。庭审结束后,广东省质监局有关负责人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指出目前广东不到半数的厂家能拿到食品QS证书,事件显示企业在对QS证书的认识上已出现了“三大误区”。

  文/图 本报记者 杜安娜  通讯员 杨明伟


  6月12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并不宽敞的法庭里,听审席已加座一排仍座无虚席。肇庆鼎湖食品厂的老厂长廖水旺手中拿着材料,神情愤慨,言语激动,不知晓的人还以为是在召开全厂职工大会,而广东省质监局辩护方的表现则显得平静。

  经过几个回合的辩论,庭上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广东省质量监督局迟迟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广东省质监局进行产品抽查,有没有真正到达生产现场?抽查的程序是否合格?办理许可证时间是否超期?

  质监局抽查合不合法?

  “广东省质监局的抽查行为本身不合法,所以它称‘鼎湖食品厂加工的产品不符合许可项目的条件,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就无法成立。”原告代理律师曾球坚持认为。

  廖水旺始终觉得,事情原本不会变得这么复杂,更不该发生“抽查事件”。

  捅出了一个大娄子的是一封举报信。今年1月2日,在鼎湖食品加工厂提交了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各项申请材料,肇庆市质监局经过审查后,进行了现场核查。当月24日,肇庆市质监局核查组便已作出了“合格”的结论。

  “如果一切都顺利的话,鼎湖食品厂或许早就拿到生产许可证了。”廖水旺告诉记者。然而,广东省质监局接到举报后,委托广东省生产许可证审查服务中心对鼎湖食品厂进行“许可前抽查”,抽查结果的不合格,生产许可证因此也“泡了汤”。

  对抽查程序的合法性,鼎湖食品厂代理律师认为,2005年出台的《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并没有“许可前抽查”这个程序。比较起质监局依据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事实细则(试行)》和《食品生产安全许可前抽查办法》这两个法规,《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是“上位法”,也是新法,应以此为准。因而推断,质量监局抽查程序本身是不合法的。

  广东省质监局则认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事实细则(试行)》与《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是同时出台的,是对后者的细化。“抽查原因也很明确,防止下属局把关不严和企业弄虚作假。法律上的东西,就让法庭去判断。”广东省质监局副局长任小铁说,质监局的抽查程序完全合法。

  抽查人员有没有到现场?

  在法庭上,让廖水旺感到颇为蹊跷的是,他从未见到省里“特派”的抽查人员。他说,“既然来了,他抽查了什么?是资料还是产品?具体什么不合格?抽查结果上并没有他的签字。”

  据悉,广东省质监局提供现场抽查检测的照片以及其他资料,仍是鼎湖食品厂当初提交给肇庆市质监局,办理生产许可证的一些申报材料。

  而广东省质监局则反驳——2008年2月27日,他们委托广东省生产许可证审查服务中心对米粉厂进行了许可前抽查,2月28日,该服务中心组成抽查组到达现场进行抽查,共查出“合格项15项,一般不合格项5项”,最后抽查的结论为“不合格”。当时,厂长廖水旺拒绝在抽查结果《广东省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企业现场抽查记录表格》上签字。

  至于照片的由来,广东省质监局回复,可以用技术鉴定来判断是否为抽查人员所拍。该局出示的照片上可以看到,鼎湖食品厂厂房内包装机上方部分墙体脱落,窗口防蝇、防鼠设备存在很多问题。

  “另外,在省质监局办理的时间严重超期”,原告方律师说:“他们在3月24日作出的不予以许可的决定,但在4月11日才送达,扣除节假日仍然超过10日向企业送达的法定期限。”

  对此,广东省质监局则表示曾电话通知,但目前无法解释是通知到何人。

  证据“借自”重庆质监局网?

  广东省质监局在庭上答辩时提出,这次许可证的发放工作是执行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达的《第三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的公告》,后续的抽查是这个行动的一个补充。

  在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期间,根据《食品生产许可前抽查办法》的规定,质监局对全省314家申请食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进行了许可前抽查。其中包括鼎湖食品厂在内的9家食品生产企业,因抽查不合格不予行政许可。

  双方律师意见发生冲突,原告律师表示,并未在广东省质监局网站上找到这个公告,省质监局没有让企业获得应有的知情权。

  但是广东省质监局在庭审现场提供了文件的来源。记者发现,此文件是从重庆市质量监督局的官方网站下载的,而非广东省质监局的官方网站。

  “这只是操作上的失误。我们的官方网站上也有这些文件,所有的法规信息都是公开的。”广东省质监局表示。

  一并揽了五宗官司?

  廖水旺的五起“民告官”案件,把广东省、肇庆市质监局一起告了。

  记者了解到,广州海珠区法院开庭审理的是第一宗。同时,廖水旺还在肇庆提起了四宗官司状告肇庆市质监局。理由是“没有依法履约告知责任”、“违法进行行政许可收费”、“刁难锅炉公司维修食品厂锅炉,致使企业停产,肇庆市质监局应负连带责任”,“多次违法收取监督检验费”。

  庭上,肇庆市质监局辩称,这些行为没侵犯到原告的权益,没有对原告造成任何损失。

  目前,第二宗“状告肇庆市质监局没依法履约告知责任”的案件,已于6月13日在肇庆端州区法院进行了审理。廖水旺说,在审查通知时,肇庆市质监局只提前2天通知(法定提前5天),肇庆市质监局属于行政不作为。他认为,这是肇庆市质监局在故意刁难。

  记者了解到,剩下的其他3个案件均被法院受理,将按程序继续进行。


  质监局回应

  面对开庭后几家媒体的报道,广东省质监局在6月13日作出了反应。当日广东省质监局副局长任小铁就带领一行10人到鼎湖食品厂进行了沟通协商。

  “鼎湖食品厂的事情还另有一些渊源。”任小铁昨日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该厂在2008年5月向国家质检总局、省政府纠风办、肇庆市纠风办投诉,说明申领食品生产许可证时遭受不公平待遇等问题。”他说,经过省质监局的调查,除了少部分情况属实,其他情况都失实。目前,已经对属实情况进行了整改,取消了私人存折和该项收费。

  任小铁认为,目前该事件已经让企业在认识上出现了“三大误区”。

  误区一:

  QS是“认证”而非强制性检验合格?

  “QS是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的缩写。部分媒体报道此事时犯了个重大错误,把QS说成了认证。”任小铁解释,这会让企业造成一种误解,认为QS只是一个认证,而不需要强制执行。

  “其实,产品没有QS标志,就不准许进入市场销售。这就是依托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据了解,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一种政府行为,是一项行政许可制度。

  “国家质检总局从2006年12月27日将粮食加工品等28大类食品的所有品种全部纳入食品安全市场管理。实施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为了更加做好食品安全工作。发放QS证书不仅要从产品,还要从生产过程、设备、卫生环境、原材料等多方面进行监控,因此全省目前还不到一半的厂家拿到这个证书。”任小铁介绍说。

  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后,效果明显,从监督抽查的结果来看,产品监督抽查的合格率从发证前的52.5%上升到发证后的90.9%,提高了38.4个百分点。

  误区二:

  一次不合格就会被判“死刑”?

  “有些人认为一次检查不合格,就永远没有机会拿到生产许可证。鼎湖食品厂可能就走进了这样一个误区,这务必要澄清。只要企业对不合格的项目进行认真整改,一旦符合标准,可以随时申请。”任小铁说,这些都是有“一定之规”的。

  来自广东省质监局的资料显示,质监部门根据食品质量达到安全标准必须满足的基本条件,从原材料、生产设备、工艺流程、检验设备与能力等10个方面进行严格检查,只有全部审核合格的企业才能生产食品,检验合格后才能加贴QS标志进入市场。

  国家质检总局数据显示,到2006年底,共发放了87000多张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达90%,6万多家无证生产企业被查处取缔。

  当然,也并不是说,拿到证书后就可以高枕无忧。获得QS证书的食品企业,还要接受巡查、年审、强制检验、监督抽查、回访等后续监管措施具体措施,一旦发现问题,企业仅有一次的整改机会,再犯时就会真的被判“死刑”。

  误区三:

  打赢官司就不需要按程序取证?

  广东省质监局认为,不管官司的结果如何,该厂仍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取证,质监部门也仍要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进行严格的审查。

  “5月份对鼎湖食品厂进行了抽查,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许可前抽查》办法的规定,抽查主要针对列表规定的20个明细项目和上一次审查的不合格项目。后来发现该厂在这些重点检查内容和原审查结论中非重点检查内容中,不合格项目的总数为13个,远远大于总局发证规定的不能超过7个。所以判为不合格。”

  任小铁强调,该厂没有领到许可证是因为达不到许可要求。

  据了解,鼎湖食品厂原名肇庆市鼎湖米面制品厂,占地数百平方米。它是2000年4月由廖水旺和何玉霞共同投资6万元,经过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鼎湖分局注册登记的私人企业。其为经营粮食加工和蜜饯生产的小作坊企业,生产职工50人,2007年底改名为肇庆鼎湖食品厂。

  “抽查一般按照随机抽查办法抽查企业,但是有举报的一定要抽查。所以鼎湖食品厂成了抽查对象。”广东省质监局负责人表示,“作为国家执法部门,不论官司结局如何,都是要按照国家程序办事的。”

  最后,广东省质监局表示,如果鼎湖食品厂在继续申请生产许可证件的过程中需要相关帮助,质监部门可以提供。
(广州日报>>2008年6月23日>>A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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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8-8-6 14:44:36 | 只看该作者
现在的一些企业确实存在着好多很大的错误认识,认为他们交了钱了就应该通过认证,但他们没有想过主的还是要靠他们来做,但没有质监部门的帮助整改,他们就算是自己申请一百次也不会通过.象这样的企业要让他破产!永远不得生产.这就是质监部门的底气!
硬座
 楼主| 发表于 2008-8-6 14:56:45 | 只看该作者
7月31日,广州海珠区法院对“米粉大王”肇庆市鼎湖食品厂法人代表廖水旺状告省质监局一案进行了一审判决,认为省质监局行政行为合法,依法驳回了廖水旺请求撤销省质监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08-8-6 15:00:24 | 只看该作者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食品安全涉及全社会公共利益,被告对企业申请办理“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的生产许可证时,进行严格的审查是必须的,也是被告的法律责任所要求的。况且,作为食品加工企业要取得生产许可证,亦必须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和相应的卫生要求,具体就是要接受必要的现场核查或许可前抽查。在原告的生产场所抽查发现不符合许可证核发条件的情况下,被告对原告的食品生产申请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无违反现时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被告现场抽查制作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企业现场抽查记录表》没有原告的签认记录,是否可确认为许可前抽查不符合条件的事实效力问题,法院认为,由于对原告的核查及抽查是分别进行的,检查所组成的人员也不同,从被告提交的抽查照片反映,有原告厂长廖水旺和抽查组工作人员在企业现场,该情况在不能确认照片为被嫁接或虚假、原告不能提交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时,可以认定是在抽查现场发生的。在出现被检查人对抽查结果拒绝签名或确认时,被告的检查组负责人在记录表上做了注明,法院依法对该事实予以确认。

  廖水旺不服该判决,在庭上表示要继续上诉。
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08-8-6 15:05:27 | 只看该作者
对这样的企业,广东质监还是组织了技术人员在判决的第二天上门帮扶服务,可以说是仁至义尽了。
6
发表于 2008-8-6 20:39:39 | 只看该作者

认真对待

企业的法律意识及聘请的专职律师的水准都在不断提高。
我们在工作中应该认真对待!
但是,如果有关于本案的个人看法,我认为还是在认证区域内讲的好,免得..........................
7
发表于 2008-9-5 20:31:43 | 只看该作者
省局的速度还是神速的
这年头有不好的信息要马上消灭在源头阿。
8
发表于 2008-9-15 14:56:4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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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08-11-22 10:44:11 | 只看该作者
米粉大王?倒,他自己封的吧~
10
发表于 2008-11-22 13:32:41 | 只看该作者
严格要求,真是达到QS标准,那企业也相当不错的
现实QS的审查越来越差了,审查员的责任越来越小,没有基层监管人员的签字也可以过的.
不想说了,管食品都知道里面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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