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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监管码”已从食品安全法草案中删除 -- 反垄断第一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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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8-20 00:23:0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电子监管码”已从食品安全法草案中删除

从几个权威渠道证实,人大委员长会议已做出决议,从食品安全法草案中删除所有关于“电子监管码”的内容。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08-8-20 06:50:39 | 显示全部楼层

食品安全法或删电子监管码条款

食品安全法或删电子监管码条款
http://www.dfdaily.com/node2/nod ... ject1ai110515.shtml
2008-8-20 0:56:12     

早报记者 王全宝 发自北京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18日建议,有关电子监管码的条款将全部从食品安全法中删除。”一知情人士昨天向早报记者透露,如果食品安全法草案中删除有关电子监管码的条款,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称“质检总局”)一直推动的电子监管网的计划将失去法律保障。

  18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委员长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据悉,委员长会议决定,8月25日至29日将举行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建议会议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等法律案。

  由此,食品安全法是否应当规定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实行电子监管码制度将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从此前的“全国牙防组”事件,到如今被告上法庭的国家质检总局,牵涉的不仅仅是一个行政垄断的问题,其更深层次揭示了如何对权力进行约束与监督以及政府职能如何转化。

  发起第四波反垄断诉讼

  在继8月1日、8月11日共6家防伪企业以行政垄断为由将国家质检总局告上法庭之后,8月17日,深圳市倍诺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贵阳高新华美龙技术有限公司两家防伪企业,同样通过代理律师周泽,以邮寄诉讼材料的方式,分别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质检总局提起诉讼。这是质检总局近半个月内遭遇的第三波反垄断诉讼。

  目前,原告8家企业起诉国家质检总局诉讼要求均相一致:请求确认被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推广“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经营业务、强制要求企业对产品赋码交费加入电子监管网的行政行为违法;判令被告国家质检总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措施消除因其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影响。

  “我们还将发起第四波反垄断诉讼,直至国家质检总局撤销强制推行电子监管网业务。”8月19日,作为相关防伪企业的诉讼代理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北京市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向早报记者表示,目前仍没有接到北京一中院的立案通知,但仍有防伪行业多家企业正在与其联系。

  尚未接到立案通知

  “目前我们仍然没有接到立案通知。”北京兆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龙刚向早报记者表示。

  8月1日,《反垄断法》正式实施的当日,北京兆信公司等从事数码防伪业务的4家企业向北京一中院状告质检总局涉嫌行政垄断。据龙刚介绍,4家防伪企业认为,质检总局强制推广一家名为“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中信国检”)的电子监管网业务,由于这些防伪企业与中信国检经营同类内容,面临不公平竞争。“质检总局的行政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规定。”质检总局由此成为《反垄断法》“第一被告”。

  “从2005年4月开始,质检总局就不断推广中信国检经营的‘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业务,要求生产企业对所生产的产品赋码加入电子监管网,供消费者向该网站查询。‘入网企业需缴纳数据维护费,消费者查询需支付查询信息费和电话费。’”龙刚说,“未经招标,中信国检依据行政力量成为质检总局进行打假的唯一电子平台。2008年5月中下旬,我们几家企业终于决定起诉国家质检总局。”
硬座
 楼主| 发表于 2008-8-25 14: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食品安全法删除电子监管码条款

食品安全法删除电子监管码条款
http://www.caijing.com.cn/2008-08-25/110008134.html
《财经》记者 朱弢    [08-25 12:09]     共有 0 条点评

电子监管码制度遭企业强烈抵制,可行性和有效性遭多方争议

  【《财经网》专稿/记者 朱弢】在最新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中,有关电子监管码的内容已全部被删除。这意味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三年来一直推行的电子监管码制度将失去食品安全法的支持。
  8月25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正对包括《食品安全法(草案)》在内的数部法律案进行审议。这是《食品安全法(草案)》第二次接受人大常委会审议。2007年12月26日,《食品安全法(草案)》正式提交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2008年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在首次接受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下称《草案》)中明确规定,“国家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实行监管码制度”。同时,这项制度被作为重要内容,在多项条款中出现。
  例如,一审《草案》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于已经实行食品安全监管码管理的食品,应当在包装的标签上标明食品安全监管码;第四十四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时,对已经实行食品安全监管码管理的,应当查验食品安全监管码。
  此外,一审《草案》还规定,如果获得食品安全监管码的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或是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未查验食品安全监管码或者相关证明文件,都将受到相关处罚。
  《财经》记者获悉,所谓电子监管码制度是国家质检总局从2005年4月开始发文推行的,即在每件产品的包装上粘贴或打印一个由条码和位数字编码组成的电子监管码。根据设计,批发商、零售商和消费者利用电话、手机、短信、互联网等方式,可对监管码进行查询,以实现每件产品的动态跟踪,验证真伪。
  而此次二审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将电子监管码的内容删除,并不出乎人们意料。
  2007年11月29日,国家质检总局下发通知,开始强制推行电子监管码,通知要求食品、家用电器、人造板、电线电缆、农资、燃气用具、劳动防护用品、电热毯、化妆品在内的九大类共计69种产品,必须在包装加贴电子监管码,方可出厂销售。
  此举引起了众多企业的强烈抵制,尤以食品和防伪两个行业为甚。
  今年4月,食品工业协会向国家质检总局递交了《关于食品企业对实施电子监管码有关意见的函》,这份函件表示,电子监管码根本未涉及食品生产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并不能起到食品安全监管的作用;其记录和提供的企业、产品相关信息,在目前的食品包装上皆有体现,属于一种重复信息。同时,函件还表示,按照质检总局“一品一码”的要求,将令食品企业付出巨大的额外成本。
  当食品企业得知,第一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将电子监管码制度纳入其中后,顿感紧张,先后多次召集本行业会议,商讨对策。他们还将反对电子监管码的意见递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部门。
  与食品企业的反对理由不同,防伪企业认为,国家质检总局用行政命令的形式强制推行电子监管网,实际上确立了电子监管网的经营者——中信国检的垄断地位,这使得整个防伪行业遭遇危机。
  由于争议不断,今年7月25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了有关食品安全法草案的立法论证会,围绕电子监管码制度是否应纳入《食品安全法》进行论证。
  一位参加了立法论证会的人士向《财经》记者透露,当日的参会者主要包括食品行业代表、地方人大负责人以及相关法律学者。据这位人士称,绝大多数参会人员对电子监管码的可行性都怀有疑问,并从各自角度提出了反对意见。“主要是实用性差,带来的社会成本太高,另外,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也没有什么意义。”这位人士表示。
  8月1日,北京的四家防伪起业对国家质检总局提起诉讼,认为其强制推行电子监管码制度,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中 “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的相关条款,涉嫌行政垄断。此后,又有多家防伪企业以同样理由起诉国家质检总局。
  此外,新的《食品安全法(草案)》排除电子监管码内容已有先兆,据知情人透露,8月18日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建议:“将有关电子监管码的条款从食品安全法中删除”。■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08-8-25 18:55:28 | 显示全部楼层

反垄断第一案立案 人大删除电子监管制度

反垄断第一案立案 人大删除电子监管制度
http://money.163.com/08/0825/17/4K75SE1S00252G50.html
2008-08-25 17:00:45 来源: 网易财经

电子监管码制度虽然被删除,但防伪行业能否重归平等的竞争格局,仍未可知

网易财经讯 反垄断第一案有了新进展。8月25日,状告国家质检总局的防伪企业代理律师周泽向网易财经透露,该案目前已经被法院正式立案。

今天早上,周泽律师和他代理的防伪企业代表再次前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他们从立案庭查询到,该案已经立案,但还未分到审判厅。

得知被立案的消息后,恒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永杰表示非常兴奋,但到目前为止,周泽和王永杰还未收到立案通知书。

好消息还不止这一个,8月25日,《食品安全法(草案)》经过第二次审议之后,电子监管码制度最终被删除,国家不再强行要求食品、家用电器、化妆品等产品加贴电子监管码,防伪和电子监管重新回归市场,成为企业的自主行为。

电子监管码国家不再干预,曾经状告国家质检总局涉嫌行政垄断的防伪企业们反应如何?

目前代理八家防伪企业状告国家质检总局的周泽律师表示,听到这个消息后非常兴奋,对整个防伪行业而言是个好消息,同时也更加表明了国家质检总局之前推广电子监管网的行为是违法的。

王永杰表示,质检总局想通过电子监管来保证产品质量是行不通的,抓产品质量应该在生产线上,防伪企业只能防止假冒而无法保证质量。

防伪企业前途难料

电子监管码制度的取消,是否意味着防伪行业的竞争重新回到公平的起点?周泽律师和恒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永杰对前景并不乐观。

周泽表示,虽然质检总局的行政垄断没有被合法化,但中信国检在质检总局的大力帮助之下,已经形成了市场垄断地位,并且质检总局的推广还在继续。

“质检总局并没停止在各省推广电子监管网,已经被中信国检抢走的客户和流失的客户能否再回来很难说,”王永杰说道。

反垄断第一案回顾:

8月1日,《反垄断法》(谁将首先祭旗)实施第一天,北京四家防伪企业状告国家质检总局,称其推广由中信国检经营的“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涉嫌行政垄断。是为“反垄断第一案”。

8月2日,国家质检总局通过防伪协会约见起诉企业代表,希望企业撤诉。6日,双方举行了第二轮磋商,国家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副司长严冯敏与诉讼企业直接对话,均为达成一致意见。

8月11日和17日,上海、贵阳等地四家防伪企业也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起诉国家质检总局,并同样聘请周泽为代理律师。

到目前为止,国家质检总局尚未通过任何媒体发表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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