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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应质检总局新闻通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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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08-9-2 08:47:38 | 只看该作者
国家局没想到偷鸡不着蚀把米!!
22
发表于 2008-9-2 08:51:12 | 只看该作者
一切只有等法院来载决
23
发表于 2008-9-2 10:42:42 | 只看该作者
你的工作是你的职业,未必是你的事业。没必要太理想化了,不符合事业这个标准的工作你就不想做的话,真的是会找不到工作的。


高人的点拨
24
发表于 2008-9-2 11:47:39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rbggio 于 2008-9-1 22:39 发表

顶~~~
要是不让大家说话,那么都不用上这个论坛了,大家都回家抱老婆孩子去算了。在单位天天看领导的脸色,偶尔干着昧良心的事,现在可好,连这里也不让说话了。那几位要封论坛的人,你们到底做了什么亏心事, ...


顶~~~
顶~~~
顶~~~
同感!!!!!!!!!!
要是不让大家说话,那么都不用上这个论坛了,大家都回家抱老婆孩子去算了。在单位天天看领导的脸色,偶尔干着昧良心的事,现在可好,连这里也不让说话了。那几位要封论坛的人,你们到底做了什么亏心事,还是总局给了你们什么好处,那么怕大家来论个公道~~
25
发表于 2008-9-2 12:11:06 | 只看该作者
周律师是谁呀?
26
发表于 2008-9-2 13:17:26 | 只看该作者

这位所谓律师看来是气疯了!

律师已经失去了律师的本质,我看让他沿街叫卖大麻花比较合适,等有时间慢慢反驳这位律师。
虽然推广电子监管码不一定是正确,但这位律师为了自己出名挑词架讼,典型的一个讼棍。
仅举一例说明:新闻是要用事实说话的,不是靠小道消息和道听途说的,新闻媒体不是用来传播小道消息的。
作为一个律师首先要考虑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来判断是非,而这位所谓律师,听信社会传言,传播小道消息,还振振有词,质检总局是否败诉是要通过法律来判决的,不是一个小小的律师能决定的!等有时间在细说。。。。。。
27
发表于 2008-9-2 14:42:50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烟雨诤言 于 2008-9-2 13:17 发表
律师已经失去了律师的本质,我看让他沿街叫卖大麻花比较合适,等有时间慢慢反驳这位律师。
虽然推广电子监管码不一定是正确,但这位律师为了自己出名挑词架讼,典型的一个讼棍。
仅举一例说明:新闻是要用事实说话 ...

看来你是没有做过电子监管网的推动工作。你做过就会明白电子监管网是什么的一回事,就是为了钱。
28
发表于 2008-9-3 16:22:33 | 只看该作者
:国家质检总局太无耻了!人不能无耻到这个地步!
这样的口气象一个有教养的人说的吗?简直是泼皮
29
发表于 2008-9-3 17:00:49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tangye3001 于 2008-9-2 14:42 发表

看来你是没有做过电子监管网的推动工作。你做过就会明白电子监管网是什么的一回事,就是为了钱。

呵呵,虽然我不是专门做电子监管网的工作的,但是帮忙做过.也知道里面是怎么一回事情,呵呵
确实有点...
30
发表于 2008-9-3 17:16:32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4# 的帖子

大家都有权发表言论,不违法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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