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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应质检总局新闻通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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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发表于 2008-9-5 09:16:35 | 只看该作者
周泽

就有关电子监管码的条款被从食品安全法中删除的问题,国家质检总局表示,《食品安全法(草案)》是一部关于食品安全的大法,电子监管码的条款在这部大法中过于细碎,删除也在情理之中。但并不排除其会在今后颁布的实施细则中出现的可能。(北京青年报8月30日)
  国家质检总局敢这样说,说明还有什么人物在大力支持电子监管网
52
发表于 2008-9-5 09:25:34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51# 的帖子

不是什么大人物,各大国都已经通过或者正在通过,中国怎么可能不通过?
53
发表于 2008-9-5 13:29:31 | 只看该作者

周律师

经过这个官司,周律师算是出名了!
54
发表于 2008-9-5 14:30:56 | 只看该作者
闹到今天这个地步,都是有支撑的,这都是大人物的较量
55
发表于 2008-9-8 09:18:57 | 只看该作者
事实如此!我们就只能
56
发表于 2008-9-8 12:24:52 | 只看该作者
mark,关注中~~
57
发表于 2008-9-8 13:25:14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56# 的帖子

最新消息,参与第二波起诉的另外四家防伪公司也被退件了,就是也没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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