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认为,媒体的报道是否有悖新闻道德、新闻纪律或触犯法律法规,不应该由作为报道对象的国家质检总局的官员说了算!任何人都不得作自己的法官!根据宪法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批评、控告、申诉、检举等权利,对公民反映的问题,有关部门必须进行调查处理。媒体披露的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问题,在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之前,严副司长关于媒体报道“严重失实”的说法,是不足为信的。严副司长关于媒体“报道严重失实,无端猜测毫无关联的事件,甚至捏造事实,公开造谣”的说法,已经超出了严副司长作为一个国家质检总局官员的评价资格范围。作为被批评和控告的对象的国家质检总局的官员,严副司长对媒体的指责是让人不能接受的!!而严副司长关于媒体报道 “不仅影响了正常工作,也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形象”的说法,则完全是颠倒是非!如果说有什么“正常工作”受到了有关媒体报道的影响,政府部门的形象因有关媒体的报道受到了损害,那问题恰是因为国家质检总局违法推广电子监管网所致,而不是媒体的报道所致!!在严副司长所在的国家质检总局看来,似乎只有媒体对他们的违法行为不管不问,不进行舆论监督,才不影响其正常工作,不损害政府部门形象,但那样的正常工作会是什么样的工作,那样的政府形象会是什么样的形象呢?!
质检总局动用行政权力推广中信国检的电子监管网,哪怕只向入网企业收一分钱,都是不正当,不合法的,无论质检总局是否从中获益;而其他防伪企业无论向服务对象收费几千几万乃至几十万,都是自由交易行为,是完全正当且合法的。
质检总局将自己在其中拥有利益的电子监管网的推广作为贯彻国家关于“保障食品安全,必须树立全程监管理念,坚持预防为主,源头治理的工作思路”精神,落实国务院的质量监管工作部署,加强食品监管,确保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工作措施,说白了就是挟带“私货”,是打着保障食品安全的幌子,官商勾结,谋取私利。国家质检总局宣称其推广的电子监管网最核心的功能是“真实可追溯”,但现在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已经具有了追溯功能,根本用不着搞这样一个电子监管网来实现产品追溯功能,至于防止产品仿冒,则根本没有可能,防冒者既然可以仿冒产品那就可能连电子监管码一并防冒,试图通过所谓的电子监管来杜绝仿冒产品,完全是一相情愿。本律师相信,国家务院部署的质量管理工作并不等于就是让质检总局去推广自己在其中持有干股的中信国检的电子监管网!!质检总局动用行政权力去推广一家公司的经营性业务,当然就是限制和排除其他经营同类业务的公司参与竞争,这是典型的违反《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排除竞争违法行为。
周泽回应:电子监管网是中信国检的经营项目,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其他防伪企业加入中信国检经营的电子监管网,并限制防伪企业收费,没有法律依据,损害了防伪企业的经营自由。让其他防伪企业加入电子监管网,由国家质检总局去推广,实际上是让其他防伪企业参与违法!
实际上,中信国检公司是一家以营利为目的、独立的法人实体,各防伪企业也是独立的法人实体,根本不可能存在相互加入而各自营利的可能!
作为防伪行业多家起诉国家质检总局的企业的代理人,本律师曾对国家质检总局推广电子监管网的问题作过数月的研究,代理企业起诉后,还以个人名义向中央十余个部门及多位中央领导实名举报过国家质检总局违法推广电子监管网、官商勾结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共利益的问题。期间,本律师对有关质检部总局的一切信息都保持高度的关心。在本律师看来,质检总局严冯敏副司长在新闻通气会上的说法,或超越职权,越俎代庖;或罔顾事实,强词夺理;或拉人垫背,陷人不义;或无限上纲,恐吓媒体。
希望所有的执法部门引以为戒,权力寻租在哪里都存在。
这个律师还是挺有水平的,严司长的反击,
我看了当时就感觉有些地方不太妥当,
没成想被律师上纲上线呀!
厉害!
前事不忘 后事之师呀!
[ 本帖最后由 好人多助 于 2008-9-1 15:50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