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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监管码制度最终删除 状告质检总局或难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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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9-2 15:56: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电子监管码制度最终删除 状告质检总局或难胜诉2008年09月02日 09:21   来源:国际金融报   马继鹏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首度回应“电子监管码事件”。国家质检总局执法监督司副司长严冯敏认为,在推进电子监管网建设过程中,国家质检总局既不存在滥用行政权力的问题,也没有排除、限制竞争,而是一直对愿意参与电子监管网建设的企业尤其是防伪企业敞开大门。对此,防伪企业的代理律师周泽却认为,质检总局的说法是罔顾事实,强词夺理。

  参股已涉嫌行政垄断

  在国家质检总局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严冯敏承认,在电子监管网建设初期,为了发挥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的信息技术和人才优势,信息中心参与了监管网的研发和技术平台设计等工作,并应另两家股东的要求,按30%参股,与中信集团和中国电信组建了中信国检公司,信息中心作为具有法人资质的事业单位,参股手续是完备的。

  对此,周泽认为,既然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是应两家企业的要求参股成立公司建设电子监管网的,就说明成立电子监管网是两家公司基于盈利的考虑而拉国家质检总局参与经营电子监管网的,建设电子监管网一开始就是两家公司基于盈利的考虑,而不是为了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

  而此前中信21世纪就曾公开表示,成立中信国检就是为了给中信21世纪增强盈利能力,因此周泽认为,拉国家质检总局入股也是服务其盈利的需要,而不是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的需要。

  对此,严冯敏说,参股只是一个形式,是为了全过程参与研发建设,既没有投入一分钱,有没有收取一分钱利益。随着研发阶段的结束,监管网经过专家组技术鉴定并进入实际运行阶段后,信息中心作为前期技术的研发单位不再参与相关工作,并于今年4月11日正式提出退出股份,4月14日,中信国检公司董事会研究同意。

  周泽指出,即使质检总局没有出资,但在合资公司拥有股权是确实存在的,国家质检总局在不出资的情况下享有30%股权的利益,交换的正是国家质检总局的政策支持,这实际上就是权力寻租。

  电子监管网继续大力推行

  面对媒体的质疑,国家质检总局还是宣布将继续加大力度推进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根据质检总局的安排,下一步将把涉及安全类产品有选择地纳入电子监管网目录中,以重点行业的规模以上企业为推进重点,遵循分步实施、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方针,存在困难的企业,可以得到技术方面的支持,并由企业自主确定入网时间和赋码方式。

  另外,将鼓励符合条件的防伪企业参与电子监管网平台的建设,但不得向企业收取高于每年600元的密钥费,只能作为技术保障和服务机构;有关数据库等技术保障的可靠性和安全性要经过专家审查鉴定。

  对此,周泽认为,电子监管网是中信国检的经营项目,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其他防伪企业加入中信国检经营的电子监管网,并限制防伪企业收费,没有法律依据,损害了防伪企业的经营自由。让其他防伪企业加入电子监管网,由国家质检总局去推广,实际上是让其他防伪企业参与违法。

  状告质检总局或难胜诉

  “这4家企业选择了向法院起诉,而非向中国的反垄断执行机构举报。我认为,它们作为原告很难胜诉,因为它们很难有权去搜集足够的证据。另外,根据反垄断法的法条,反垄断执行机构与司法机构的关系尚不清楚。”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竞争法和欧盟法顾问律师Kirstie Nicholson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了上述的担忧。

  她指出,一般来说,如果某个机构或公司涉嫌垄断,企业或个人可以向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举报,根据线索,反垄断法执法机构会对涉嫌垄断的公司进行调查,等证据充分以后会向法院起诉。

  另外,她还指出,由于8月25日《食品安全法(草案)》将电子监管码制度最终删除,可能就已经预示着此案的终结,因为本案已经失去矛盾的焦点。
沙发
发表于 2008-9-2 18:16:43 | 只看该作者
关注事态发展中。
硬座
发表于 2008-9-2 21:59:05 | 只看该作者
:lol :lol :lol :lol :lol :lol :lol :lol :lol
板凳
发表于 2008-9-3 10:18:17 | 只看该作者
关注关注~~~企业加油!!!!
地板
发表于 2008-9-3 10:27:50 | 只看该作者
嘿嘿,最近可真热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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