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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约见企业律师 劝其不要为政府"抹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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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4 13:55:47 | 显示全部楼层

被告私见原告律师,违法啊?!



另见下述评论,还是觉得总局频频见周泽有些欠妥。


请问质检总局究竟是谁给政府抹黑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04日07:43  
汉网-长江日报
  作者:练洪洋

  国家质检总局因强推电子监管码而被几家防伪企业告上法庭。2日,质检总局约见防伪企业代理律师周泽,法规司司长刘兆彬说,面对目前媒体的质疑,总局希望周泽不要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要尽量保持与新闻媒体的距离,不能给政府“抹黑”。(9月3日《京华时报》)

  动不动就警告别人“不要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是一些部委和一些人惯用的手法,这顶帽子一扣,好像立即就把自己洗白了。

  质检总局动用行政权力推广中信国检的电子监管网,用权力入股,这种做法在法治国家是不可想像的。在事件曝光,受到广泛质疑之后,才匆匆宣传退股,但藕虽断丝还连——工商登记显示质检总局仍然是股东。谁在给政府“抹黑”,不言自明。

  国家机关只能制定标准,不能设定行政许可,不能自己创设条件。而质检总局决定“9类69种重点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加入电子监管网,方可出厂销售”,这明显是自行设定行政许可,违反《行政许可法》。此外,专家称还违反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和《招标投标法》。一项天生“疾病缠身”的行政命令,质检总局还一再声称要将这个电子监管码进行到底。谁在给政府“抹黑”,一目了然。

  自己有错不检讨、不反省,还乱扣大帽子,软中带硬,威胁对方“不要被人利用”“不给政府‘抹黑’”。这样的手法,相当于使用障眼法,非要把黑的说成白的。

  在政府拥有绝对话语权的语境下,面对政府机关违反相关法律乱作为,企业起而捍卫自己的权益,律师依法代理,怎么看也不像是故意要给政府“抹黑”。

  法治时代,政府机关首先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具体到打官司,对律师要用法律语言,面对起诉要在法庭应诉,用法律解决纷争,对起诉方耍官威、打官腔、威胁对方,给政府形象抹黑的,是说这番话的政府工作人员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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