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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大骂质检总局倒象个泼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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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9-3 13:14: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律师说话要用法律的语言,不留漏洞,可是这个所谓的律师,解决问题不首先想到法律,如果败诉或不被立案说明这个所谓的律师没有研究明白法律,既然不能适用法律就认输得了,可是这个所谓的律师恼羞成怒,大骂质检总局无耻,我看倒象一个骂街的泼妇,不象律师,他缺乏律师应有的水平和素质!!只不过是利用这样的案子来沽名钓誉吧了,与小丑何异!
沙发
发表于 2008-9-3 13:23:25 | 只看该作者

象被利用了

最近有机会见他,我当面试他一试
硬座
发表于 2008-9-3 15:09:59 | 只看该作者
我是学法律的,其实周律师的话实事求是,如果把正常监督和奥运会联系起来,说明总局的领导是够阴的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08-9-3 15:15:17 | 只看该作者
学法律的说话都要大骂的吗?我是法学硕士!怎么感觉这个所谓的律师象个沽名钓誉的讼棍呢!!
地板
发表于 2008-9-3 15:22:53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烟雨诤言 于 2008-9-3 15:15 发表
学法律的说话都要大骂的吗?我是法学硕士!怎么感觉这个所谓的律师象个沽名钓誉的讼棍呢!!

6
发表于 2008-9-3 17:51:43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 的帖子

就这一点,一方面原因,请查阅“北京奥运食品追溯码编码”原则,是地方性临时法规,也是特殊法规,规定奥运食品必须使用奥运追溯码,也接受电子监管码,这是一方面。
另一面,在此期间,奥运食品安全的主力保障单位是质检总局和农业部,绝对不可能自酿风波,引起外国媒体议论,尤其是当媒体把邬司长联系上的时候,就必须等检察部门发了话才能说。周泽确实有点乘人之危的嫌疑,但也是他和8家防防伪企业的权利,而且是合法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有向法院递交任何诉讼的权利,但受理、立案、裁定权在法院等司法机关。

法学专家黄勇说:我最大的疑惑是为什么要等1个月质检总局才出来说话,一开始为什么不说一下。

我想应该就是这个原因。
7
发表于 2008-9-3 19:12:00 | 只看该作者
我估计法院的人还没楼主整得明白

法院到现在为止,都没法定性,到底是不是适用法律

挺强的,法院的工作人员研究上那么些日子,都没你厉害啊,强啊

佩服,佩服

看过牛根生的一句话:看别人不顺眼,是因为自己修养不够.
8
发表于 2008-9-3 19:21:44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7# 的帖子

法院的人早整的比我明白了,北京一中院早有回复,周泽的博客和兆信的采访中都说了,而且还说:还要告第三波甚至第四波,那不就是暗示前两波都给驳回了吗.只是法院没义务对公众说明每次起诉的回复是什么.

http://bj1zy.chinacourt.org/sfws/

这是北京一中院的网址,确实只有判决的,没有不立案的通告,人家也对,不立案的那么多,有必要通告吗?
9
发表于 2008-9-3 19:22:49 | 只看该作者
法学专家黄勇说:我最大的疑惑是为什么要等1个月质检总局才出来说话,一开始为什么不说一下。
我也这么认为。
10
发表于 2008-9-3 19:33:51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sgsxwfq 于 2008-9-3 19:22 发表
法学专家黄勇说:我最大的疑惑是为什么要等1个月质检总局才出来说话,一开始为什么不说一下。
我也这么认为。


等老板指示呢呗,呵呵,哪儿敢瞎说呀?说错了算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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