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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国检不被人们关注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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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9-4 19:34: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版关于中信国检的背景分析很丰富,由于大多采用公开资料,内容大多被核实。请自由查阅。我再分析点别的背景:
1。谁是电子监管全面工作的倡导人:吴副(已退,但可查到相关新闻)
2。电子监管都包括那些工作:“摄像头”,网上政务,产品追溯等(所以,我不理解为什么大家攻击电子监管,电子监管是一个大的范畴)
3。(正部以上)明确反对电子监管码(注意,有个码字)的:*锡荣(管立法的,他在浙江工作时,级别还略高于长江)
4。中信和中国电信的合作背景与基础:东方口岸的成功
5。中信各大集团之间的关系背景:高层来往不断,基层基本不见
6。中信在未来物流链方面的实力与经验:大型物流公司,资深物流管理系统公司,全国唯一通信网全网连通平台,全国光纤网,“中信金融信息统一平台灾难备份中心”(大型热倍份数据库),拥有巨大的直通美国的光纤网络,还有国安集团。
7。中国电信在未来物流链方面的实力:全国固定通信网,号码百事通,商务领航,IDC等基础电信业务

综上所述,这两个巨头直接组成的公司有两个:东方口岸和中信国检,深层和全面实力上看,该具备的全部条件都有了,在名分上,血统之优秀,资源之强大难寻对手,但由于中国电信和中信集团内部几乎不整合或者不合作,更不搞什么优势互补(可能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类的审核有关),所以,我认为如果他们看不到这些优势,或者找不到整合办法,那么未来只是个梦。

那监管网会关闭吗?
就未来发展上看,那个部委负责牵头做监管网,也不可能重新建一个,再说了中信和中国电信出钱建了监管网,确实没用国家1分钱,我相信总局信息中心更不可能有分利,千错万错,中信国检这个由两大国有企业巨头给国家做点事情总还不会错了吧?那又又有人说了,那资料显示收入600多万港币呢!那我可真得扶着墙笑了,人家就这点意境?

中信国检收600的背景:
中信国检完成了监管网建设,然后在给总局免费用,企业的600块国家不出(官方回复:正在申请),为此,我听到的最直接了当的话就是:“中信国检以什么理由为这些企业支付密钥费才合法呢?(毕竟是上市公司,一下子就想到费用支出列什么项目)”就这句话,我又去咨询财务专家,财务专家说:“中信国检负担了肯定不行,没办法走帐。”我又说,那列为赠送呢,财务专家说:“你糊涂啊,都赠送出去,就他们6000万注册资金来说,那不是成了10万份的小额分散抽逃资金了吗”(靠!这么严重,还正巧是9大类69种涵盖的10万家这个数字)那么我的暂时结论是:中信国检没道理负担没办法走帐。那生产企业负担了心里一定不平衡,尤其是小企业;而且现在还存在到底属于那类收费的问题。那谁来负担?就这项技术的本身来说,还是必须的.那还有人也说了,小企业收1把的钱吧,弄根独苗算了.我的意见是从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电子报税\进出口报关\电子监管码(商业或者生产)这一系列一共就一把足够了,顶多在来个备份的.要从根本上考虑降低企业负担还要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否则一共10把,多郁闷,非用混了不可.用户名和密码都背不下来.
沙发
发表于 2008-9-4 19:43:44 | 只看该作者
楼主应该加一点相关解释,不然不易读懂
硬座
 楼主| 发表于 2008-9-4 20:06:03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 的帖子

先看看我其他贴子,最后看这个
板凳
发表于 2008-9-4 20:07:38 |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08-9-4 20:44:24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 的帖子

我觉得说透了,一个意思是中国电信和中信实力很强,具备条件,一个意思认为电子政务和电子监管应合二为一,三是600块国家没负担,企业不愿意负担,中信国检也不可能负担,四是上层明确支持的不多,明确反对的也不多,静观事态发展,随时准备表态的多.

接受您的意见,下次,我最后一个自然段做成总结与归纳
6
发表于 2008-9-4 22:54:50 | 只看该作者

这种背景老百姓不说也罢

http://www.wenan.gov.cn/zfxxgk/Article_Show.asp?ArticleID=2899
关于严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纪通[2007]16号

    为切实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及《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相关要求,现对我县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个人经商办企业
    1、党员领导干部要严防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
    2、未经批准不准在自己管辖范围内的企业中入股,不得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更不得领取兼职报酬;不准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得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入股,以及违反有关规定买卖股票。
    3、不准用所在单位的资产和名义,与自己的配偶、子女联合经商办企业。
    4、不准用自己的职权和职务影响,插手建设工程和其他承包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不准要求有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贷款、拨款、借款或者提供经济担保。
    5、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6、在离职和退休后两年内,未经批准不准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部门和业务范围内的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不准到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代理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二条   关于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
    1、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属于该领导干部管辖的部门和行政机构管理的经营性活动;不准与该领导干部管辖的部门和行政机构及其所属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
    2、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由政府投资或审批的项目的投资、承包等活动。
    3、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业务范围内的中外合资企业中接受外方委派或者推荐出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及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职务。
    4、不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相关代理、评估、咨询等有偿服务。
    5、不准从事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业,洗浴、按摩等行业的经营活动。
    6、受聘担任律师的,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部门和业务范围内代理诉讼。
    7、兼任国有以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的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从事经营与本企业相同的产品,租赁承包本企业的固定资产。
    8、配偶、子女确因工作需要而从事与领导干部分管工作范围相关的经济活动,或其配偶在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的企业中参股的,都应事先向县委报告,经县委批准同意后报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条   关于责任追究
    1、本规定适用的范围:现任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已提前离岗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已到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以及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但不满两年的原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2、本人经商办企业,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企业,或受聘于三资企业出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职务的,家属在企业中参股的,应在事前一个月内按照《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要求,将上述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县纪委备案。
    3、已经从事上述经商办企业活动的,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应退出所从事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领导干部本人辞去职务或给予组织处理。
    4、凡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一经查出,将依据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第四条   其它
    1、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本规定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3、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7
发表于 2008-9-4 22:58:57 | 只看该作者

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

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7/5838157.html

2007年06月08日09:11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6月8日专电 (记者姜洁)中央纪委日前印发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以下是规定全文: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根据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为贯彻落实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方针,针对当前查办违纪案件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提出并重申以下纪律要求:

  一、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违纪。

  二、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违纪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违纪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违纪数额。

  三、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而获取“利润”的,以违纪论处。

  四、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

  执行中应注意区分前款所列行为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具体认定时,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 (1)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2)赌资来源;

  (3)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4)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

  六、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

  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 (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七、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规定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

  特定关系人中的共产党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共同违纪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共同违纪论处。

  八、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

  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违纪数额。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违纪的认定。

  认定以房屋、汽车等物品为对象的违纪,应注意与借用的区分。具体认定时,除双方交待或者书面协议之外,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2)是否实际使用;(3)借用时间的长短;(4)有无归还的条件;(5)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十、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违纪。

  违纪后,因自身或者与违纪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违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违纪。

  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有本规定所列禁止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等有关规定处理。

(责任编辑:李镭)
8
发表于 2008-9-4 23:02:53 | 只看该作者

可叹啊!

讨论来、讨论去的,只看到所谓的‘利益集团’,‘部门权力’变成‘部门利益’,看不到一点为百姓谋利益的影子。

天啊
9
 楼主| 发表于 2008-9-4 23:12:51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6# 的帖子

在这个事件上,很象当年的互联网,我觉谁投多少钱赚多少钱和消费者都没关系,消费者关心的是网速\网站内容和上网价格.
10
 楼主| 发表于 2008-9-4 23:16:49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8# 的帖子

整个这个事件就是在为消费者谋求利益为前提(也就是常说的消费需求)下的,如何做的问题,大家都是消费者,把消费者利益挂在嘴边的反而是幌子,我真的认为最后能迅速的解决消费者的问题,打破多少个脑壳都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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