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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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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家防伪企业诉质检总局因超期限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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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5 09:49:44 | 只看该作者
药监局有意思,以前我看不起他们,没想到这个时候对我们声援,感谢他们.药监和质监是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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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5 10:07:04 | 只看该作者
没什么好说的,既然你可以依法进行起诉,法院完全可以依法驳回起诉。
行了,周律师,别折腾了,你已经通过这件事出名了,面对法律的规定没什么好说的。连最起码的诉讼时限都弄不明白,还打什么官司啊~~
不管大家怎么看,至少法院作出的决定是依法办事,没有任何错。
即使大家觉得电子监管网事件本身有错,但这是个人的看法,真打起官司来,不按法律规定来就是不行。
还记得辛普森杀妻案吗,都明白是怎么回事,但执法部门还是败诉了(因为程序违法),想想这个就觉得周泽他们一点都不怨。更何况电子监管网的是还没有明确就是错的。
13
发表于 2008-9-5 10:09:06 | 只看该作者
不受理在情理之中,即使受理了证据也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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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5 10:24:20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海浪在游戏 于 2008-9-5 09:42 发表
按行政许可法就更复杂了,总局管法律的法规司专家可不白给,WSX109不是老说应该总局收费吗,而总局恰恰不能,大家都在基层工作,谁拿出一张总局或者省局的"发票"我看看.
那帮老狐狸,什么都想到了,但还是有一条重大疏漏.


拜托,我什么时候说过总局应该收费了?不要偏离实际关系问题来曲解我的意思
麻烦你看看清楚



15
发表于 2008-9-5 10:27:16 | 只看该作者
另外,麻烦你回答一下,按规定法院必须在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答复?
为什么到现在为止,一个月才答复?

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这才是关键问题,你明白吗?

按你的思想逻辑,那么简单明了的事,法院那帮人吃饱了没事做啊,想了一个月才给出正式答复?



[ 本帖最后由 wsx0109 于 2008-9-5 10:3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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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5 10:27:32 | 只看该作者
海浪在游戏,这位朋友好厉害啊,怎么什么都知道啊,佩服。值得我们学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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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5 11:37:59 | 只看该作者
请版主回答我的问题啊!我希望搞清楚阿,既然法院早知道不受理的理由,很简单,为什么一个月才裁定阿?麻烦你给解释一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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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5 11:43:40 | 只看该作者

北京一中院明显在踢皮球

一中院没有说法律不适用、或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等釜底抽薪的理由,而是用了一个地球人都看得出的借口,明显是鼓励原告上诉到北京高院,让高院接这个烫手的山芋。这样还不会在他的手里影响“反垄断法”的形象。

这就是一个月才想出来的招。阴险啊!!!
19
发表于 2008-9-5 13:59:48 | 只看该作者
药监局有意思,以前我看不起他们,没想到这个时候对我们声援,感谢他们.药监和质监是一家


版主,提几个问题。1、这样看法正确吗?“tmd,药监也是一个山头,由于药品的特殊性,实施范围有控制,加之美国实行类似制度(不排除是技术壁垒,保护自己药业,排斥欧洲等(欧洲国家小、分散,欧盟特别不容易达成电子溯源码方案)),他们向有实施意愿的企业推广,所以这次他们站了上风。这次新闻、反垄断诉讼最大的赢家是药监局,我们国家局、兆信都是失败者”
    2、假如药品使用中信国检的数据生成、查询网络,那么你们中信国检很快会疏远和我们的关系,投入到能有效推广这种技术的部门、或强势利益集团怀抱?
       3、你提到的“东方口岸”是不是“电子通关”的技术支持方案?由此愉快的合作,开启了质检总局和中信国检,今天的所谓“电子监管网合作”项目。。?????
20
发表于 2008-9-5 14:20:42 | 只看该作者
官字两个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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