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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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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家防伪企业诉质检总局因超期限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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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9-5 08:52:59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呵呵,想了一个月,总算想出一个理由来了
沙发
发表于 2008-9-5 10:24:2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海浪在游戏 于 2008-9-5 09:42 发表
按行政许可法就更复杂了,总局管法律的法规司专家可不白给,WSX109不是老说应该总局收费吗,而总局恰恰不能,大家都在基层工作,谁拿出一张总局或者省局的"发票"我看看.
那帮老狐狸,什么都想到了,但还是有一条重大疏漏.


拜托,我什么时候说过总局应该收费了?不要偏离实际关系问题来曲解我的意思
麻烦你看看清楚



硬座
发表于 2008-9-5 10:27:16 | 显示全部楼层
另外,麻烦你回答一下,按规定法院必须在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答复?
为什么到现在为止,一个月才答复?

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这才是关键问题,你明白吗?

按你的思想逻辑,那么简单明了的事,法院那帮人吃饱了没事做啊,想了一个月才给出正式答复?



[ 本帖最后由 wsx0109 于 2008-9-5 10:3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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