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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气站试运营期间的问题--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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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4-10-22 01:49: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我们县有一家液化气站,开业的时候有市局发的试运营证,但是负责人和充装人员没有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我们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28条和48条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他们没有取得作业人员证。接着我们下达了,处罚告知,然后又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充装,罚款3万元。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28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保持气瓶充装人员的相对稳定。充装单位负责人和气瓶充装人员应当经地(市)级或者地(市)级以上质监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48条:气瓶充装单位又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充装,直至吊销其充装许可证。(六)负责人或者充装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
    我们现在已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我们7月1日下的行政处罚决定书,10月15日去法院申请的强制执行。气站在8月份取得了正式的充装证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现在的问题是:气站提出,在试运营期间可以不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04-10-22 04:02:00 | 只看该作者
啊,一下午没有一个人回帖。
硬座
发表于 2004-10-22 07:12:00 | 只看该作者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并未提出在试运营期间可以不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啊![em2]
板凳
发表于 2004-10-25 20:23:00 | 只看该作者
气站提出,在试运营期间可以不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让其举证,举不出来就罚!
地板
发表于 2004-10-25 23:58:00 | 只看该作者
气站提出的是个不是问题的问题.到目前还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在试运行期间可以不需要持证操作.
6
发表于 2004-10-26 21:26:00 | 只看该作者
法院都同意强制执行,说明你们的处罚没有问题。这是最好的说明了。
7
发表于 2004-10-29 00:39:00 | 只看该作者
可以处罚,有法律依据
8
发表于 2005-1-14 23:30:00 | 只看该作者
应该处罚,不知道试运行是依据什么批准的
9
发表于 2005-1-19 18:51:00 | 只看该作者
根本就不存在试运营,市局简直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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