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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倚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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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在“三聚氰胺事件”后如何加强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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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 22:49:15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无量天尊 于 2008-10-1 15:29 发表
理想化 当地政府得了钱谁也不会给的,有罚款任务 没经费 谁也不会去管什么食品,
可以想象得出这次事件后 会加大对食品企业的检验,质检机构收费上来了 企业又该有怨言了 我们的形象更坏了
现在在事件之中 企业批批 ...

前不久,国家局才下发了一个专门为企业服务的十五条规定,其中就有监督检验不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的规定。还专门为此事开展百日服务行动呢。
12
发表于 2008-10-2 23:11:27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QXN001 于 2008-10-2 22:49 发表

前不久,国家局才下发了一个专门为企业服务的十五条规定,其中就有监督检验不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的规定。还专门为此事开展百日服务行动呢。

呵呵,这些都是虚的,不收钱的服务很少,有些承诺免费项目本身就不该收费呀!
       对楼主国家免检方面的阐述不敢苟同:
   1、 国家免检制度只针对质监部门的,对其它部门无效;
   2、免检是有条件的,并且也有后续的监管措施;
   3、免检制度没有错,只是没有操作好,近年有些过多过滥把关不严及后续监管不力的问题!

[ 本帖最后由 六月雪 于 2008-10-2 23:14 编辑 ]
13
 楼主| 发表于 2008-10-3 21:28:27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2# 的帖子

对楼主国家免检方面的阐述不敢苟同:
   1、 国家免检制度只针对质监部门的,对其它部门无效;
   2、免检是有条件的,并且也有后续的监管措施;
   3、免检制度没有错,只是没有操作好,近年有些过多过滥把关不严及后续监管不力的问题!
看来这位仁兄对国家免检制度一点也不了解:
1、对于“国家免检”上的规定是对所有所有部门均适用,并且经过了国务院的同意,而不仅仅只是针对质监部门的(可参见其他部门向国务院的请求)。这也是在本次事件中,质监部门被动的原因。
2、免检是有条件的,并且也有后续的监管措施。但是在流通领域,是需要消费者出面的,并且其高额检测费用(消费者承担)直接导致了没有在流通领域被工商部门发现。
3、免检制度,到底有没有错?或许已不需要你我来说了吧。
14
发表于 2008-10-3 21:58:49 | 只看该作者
由于凯氏定氮法实际上测的不是蛋白质含量,而是通过测氮含量来推算蛋白质含量,显然,如果样品中还有其他化合物含有氮(如三聚氰胺),这个方法就不准确了。事实上,国际标准检测(ISO8968)牛奶氮含量其实已解决了凯氏定氮法中的缺陷,即只要多一道步骤即可:先用三氯乙酸处理样品,让蛋白质形成沉淀,过滤后,分别测定沉淀和滤液中的氮含量,就可以知道蛋白质的真正含量和冒充蛋白质的氮含量。因此,只要国家检验标准及时与国际接轨,便可解决这一问题。另外,鉴于食品的常规检验中,现行规定并未将非食品原料作为检测项目,因此是无法保证其它非食品成分被加入的可能。国家检验标准在及时完善的同时,上级(如省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不定期对市场上的食品运用现行最先进的技术进行检测,在获得相应信息后,再指导下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运用适当的技术手段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测。只有及时改进国家标准和利用最新技术手段去堵住检测漏洞,才能较好地保障生产加工企业的食品安全。


haohao,假如可行,支持。。。。。。。。。。快呼吁专家老爷看看
15
发表于 2008-10-3 22:09:18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倚诺 于 2008-10-1 14:37 发表

我同样期待食品安全法早日出台。至于商鞅,我也很赞同,我如能待在其位,同样也会这样做,即使最终会是与他一样的结局。
您是学法的,或许您可能看到过有关“自助银行涉嫌无照经营”报道,那是我搞的,呵呵。今后 ...



什么时候你也写写,工商部门快速检测箱的事情。
16
发表于 2008-10-4 11:05:13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ayy 于 2008-10-3 21:58 发表


haohao,假如可行,支持。。。。。。。。。。快呼吁专家老爷看看


为什么专家老爷把这个步骤省略了?强烈建议追究一下
17
 楼主| 发表于 2008-10-5 21:41:59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阿里巴巴 于 2008-10-3 22:09 发表



什么时候你也写写,工商部门快速检测箱的事情。

"快速检测箱" :我所在的单位关于此事的执行在当地是执行较好的,但因为有我上文中的原因,我们对此不能抱太多的希望.并且其结果也不能成为执法的依据,在没有理顺相应的关系前这种检测手段充其量充当虎皮而已。
18
发表于 2008-10-5 21:53:00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倚诺 于 2008-10-5 21:41 发表

"快速检测箱" :我所在的单位关于此事的执行在当地是执行较好的,但因为有我上文中的原因,我们对此不能抱太多的希望.并且其结果也能成为执法的依据在没有理顺相应的关系前这种检测手段充其量充当虎皮而已。


我还想知道不成为执法证据,你们为什么还要去做呀?那的量费宝贵的资金呀。

那就是唬一唬经商者,好达到你们要达到的目的,我怎么理解可以不。
19
发表于 2008-10-6 08:10:16 | 只看该作者
思想意识到位,人、钱、物到位,就能够解决问题。
20
 楼主| 发表于 2008-10-6 08:31:35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阿里巴巴 于 2008-10-5 21:53 发表


我还想知道不成为执法证据,你们为什么还要去做呀?那的量费宝贵的资金呀。

那就是唬一唬经商者,好达到你们要达到的目的,我怎么理解可以不。

    因为虽然工商负责了流通领域的商品检测,但其拥有法定检测职能的却是同为总局一级的部门(质检),也就是说其职能却是从属于于质检的,其结果还需质检部门的认定,加上质检机构高额的费用,使之处境十分微妙.
    而之所以还要做,不过是利用所检测的数据,教育经营者规范经营(农贸市场的小商贩),提示消费者进行合理消费(往往掺假的东西外观较好),并且这些经营者对于其他部门而言却基本属于监管漏洞,并关系每个人的身心健康的.所以工商部门即便在财政极为紧张的情况下,也要为社会提供相应的信息资源,而不仅仅只是保护经营者(企业)的利益。
   您以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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