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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安全法》实施后的食品出厂检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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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6-4 14:47: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食品安全法已于6月1日开始实施了,关于食品出厂检验的几个问题,请各位同仁发表意见。
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1)如果食品企业不实施检验就出厂销售怎么办?
(2)监管人员到企业检查什么?怎么确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如果企业不能自行检验,那么:
(1)企业如何委托食品检验机构检验?
(2)检验的批次怎么确定?
(3)是企业送样还是检验机构到企业抽样?
(4)委托检验费的数额怎么核定?
沙发
发表于 2010-12-4 07:22:0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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