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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定》(总局117号令)解读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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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8-28 22:01: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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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9-8-30 16:25:41 | 只看该作者

看不到内容的?贴主

如题?
看不到内容的?贴主

本文来自: 中国质量热讯社区 http://bbs.cnqol.com中国质量热讯 -质量技术监督人士的网络家园!
硬座
发表于 2009-8-30 16:46:39 | 只看该作者

两个条例都有问题!

《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十七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经销者来讲,货值金额有时仅是几十元几百元,货值金额非常小,按5-20W处罚能行的通么?
另外违法产品怎么处理?责令改正,怎么具体改正?罚过放行?

《生产许可证条例》也是同样问题。
第四十八条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09-8-30 16:48 编辑 ]
板凳
发表于 2010-3-17 08:50:38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简岩 于 2009-8-30 16:46 发表
《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十七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经销者来讲,货值金额有时仅是 ...

目的是好的,但是规定不具有实际可操作性,对于经营者来说,罚他几万、十几万他宁可让你扣货不做这个牌子了,所以重点应该还是生产厂家,对经营者来说就是让厂家过来缴纳罚款。
地板
发表于 2010-5-7 23:13:39 | 只看该作者
下载不了......
6
发表于 2010-5-13 11:45:37 | 只看该作者
下载学习了,
7
发表于 2010-5-25 08:39:47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顶一下
8
发表于 2010-5-26 21:22:04 | 只看该作者
兄弟这个资料比较好,但权威性兄弟能说出处最好
9
发表于 2011-7-19 11:20:51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 高原飞鹰


    急~!急~!急~!这份解读是国家认监委的解释么?
10
发表于 2011-7-19 11:49:01 | 只看该作者
我好象下载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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