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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高原飞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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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定》(总局117号令)解读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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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3 12:52:44 | 只看该作者
好东西,下来看看
22
发表于 2011-11-23 13:35:25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顶一下
23
发表于 2011-11-24 08:39:01 | 只看该作者
目的是好的,但是规定不具有实际可操作性,对于经营者来说,罚他几万、十几万他宁可让你扣货不做这个牌子了,所以重点应该还是生产厂家,对经营者来说就是让厂家过来缴纳罚款。
24
发表于 2011-11-24 09:26:08 | 只看该作者
《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十七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才可以作处罚,那么执法人员在生产厂内查到没认证的产品,只要企业没有出厂销售就不能处罚。因为条款中没有“生产”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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