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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高原飞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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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定》(总局117号令)解读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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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8-30 16:46: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两个条例都有问题!

《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十七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经销者来讲,货值金额有时仅是几十元几百元,货值金额非常小,按5-20W处罚能行的通么?
另外违法产品怎么处理?责令改正,怎么具体改正?罚过放行?

《生产许可证条例》也是同样问题。
第四十八条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09-8-30 16:48 编辑 ]
沙发
发表于 2011-9-6 16:49: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1-9-6 16:54 编辑

行政处罚的一个原则,就是严重违法、且过罚相当。
如果过、罚不当,不仅法律难以实施,良好的立法目的难以实现,而且背离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
这样的法律很容易变成一部“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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