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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x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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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若干深层次问题探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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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0 13:22:52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3楼 的帖子

《条例》的名称是什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名称都叫监察,为什么不叫《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条例》呢
52
发表于 2009-11-16 10:45:37 | 只看该作者
严重支持!分析问题透彻,说出了我们的心声啊,强烈支持!
53
发表于 2009-11-17 16:44:34 | 只看该作者

真是精辟

开眼啦,好好学习学习
54
发表于 2009-11-18 11:31:38 | 只看该作者
很有水平,顶一个。
55
发表于 2009-11-19 11:04:00 | 只看该作者
写的很具体,很现实,写出了心声,但能够改变现状,任重道远啊!!!!
56
发表于 2009-11-19 20:15:57 | 只看该作者
字体好大!!!!!!!!!!!!!!
57
发表于 2009-11-28 20:31:22 | 只看该作者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适用《行政监察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行政监察法》中的“监察”一词的意思是行使职权的体系外强制性监督检查行为,即对某一组织的全面性、法定性监督检查。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监察不等于管理,监察不等于监管,监察与行政监督管理是有区别的。我们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安全监管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的。一个强调监察,一个注重监管,一字之差,导致我们平常的工作是有侧重点,我们注重的是“察””

本文来自: 中国质量热讯社区 http://bbs.cnqol.com中国质量热讯 -质量技术监督人士的网络家园!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适用《行政监察法》吗?

[ 本帖最后由 东方特红 于 2009-11-28 20:34 编辑 ]
58
发表于 2009-11-28 23:19:43 | 只看该作者
真的是强文,虽然不从事特种设备,要顶。
觉得对于增加基层机构人员倒不太关键,
无论是食品产品还是特种设备,最重要是法律高度上来监管,加大违法成本。
把很多违反行为上升到犯罪而不仅仅是行政处罚的时候,并且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话。
那就不会出现很多问题。
这需要一个过程,随着法制建设的完善才行。
59
发表于 2009-11-30 19:01:51 | 只看该作者
有深度,有见地,很是赞成啊
60
发表于 2009-12-1 20:48:4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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