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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若干深层次问题探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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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8 20:31:22 | 显示全部楼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适用《行政监察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行政监察法》中的“监察”一词的意思是行使职权的体系外强制性监督检查行为,即对某一组织的全面性、法定性监督检查。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监察不等于管理,监察不等于监管,监察与行政监督管理是有区别的。我们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安全监管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的。一个强调监察,一个注重监管,一字之差,导致我们平常的工作是有侧重点,我们注重的是“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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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适用《行政监察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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